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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1-11-22 10:02:13

㈠ 有限合夥企業是否存在財務上的關聯交易而要求披露的情形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據此,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特徵是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說合夥人至少有一名或以上是參與兩家企業或多個企業的合夥人。因此,復合合夥人存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經濟業務往來的關聯性。在財務管理上,要求對其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作出披露。

㈡ 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那些

關聯企業是一個雙向的、與單一企業或獨立企業相對應的概念,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是根據這種關系可能轉移資產和利潤並從中獲取利益的企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迅速推廣,關聯企業逐漸盛行,且有迅猛發展之勢。關聯企業以及關聯交易的發展,給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挑戰。一、關聯企業的形式

(一)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形式。就典型的現代企業集團而言,其組織結構可以分為四個不同層次:

1、核心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一個層次。核心企業主要通過資產紐帶(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參股)將企業集團中的其他企業聯系起來。核心企業是整個企業集團的決策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和控制協調中心,它通常被稱為母公司(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母公司大多數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純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前者是指那些只從事資本經營而不兼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後者是指那些不僅從事資本經營,而且從事生產經營的控股公司。

2、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二個層次。緊密層企業是受集團核心企業直接控制的從屬企業,通常稱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資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決權資本或雖然母公司持有表決權資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過其他股東,以致對公司具有控制能力)。這些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企業集團所依託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作為核心企業的子公司,在被允許的范圍內,同樣可以出資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業的孫公司)。

3、半緊密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三個層次。半緊密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參股企業。核心企業對其參股企業所持有的股份均低於50%以下,並不足以達到控制水平。這些參股企業不僅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團核心企業的影響,不受核心企業的控制。

4、鬆散層企業,是現代企業集團組織結構的第四個層次。鬆散層企業是集團核心企業的協議企業。這些協議企業一般與核心企業訂有較長期的經濟合同,存在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它們雖然與企業集團內部的其他組成成員之間不存在資產聯系,但在經濟上往往會與企業集團共進退,因此也被視為企業集團的組成成員,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二)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這種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資比例確定表決權比例。合營企業屬於「控制」型的關聯企業。

(三)聯營企業。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企業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聯營企業屬於「影響」型關聯企業。

(四)關聯企業不一定是公司法人。按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企業既包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業等,因此,關聯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組織形式。非公司法人以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只要對其他企業具有控制或重大影響等關系,也可以成為關聯企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關聯企業的各方都是法人,從關聯企業的定義出發,能對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響的不僅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這些自然人可稱為關聯方,一是主要投資者個人,即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二是關鍵管理人員,即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主管各項事務的副總經理,以及行使類似政策職能的人員等;三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家庭成員。我們在研究關聯企業的形式時,不可不關注關聯方問題。

二、關聯企業對債權人的挑戰

關聯企業的出現,打破了傳統的單個的企業與債權人原來的關系和借貸秩序,對債權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屬公司利益不當受損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關聯企業中被控制的企業(以下稱從屬公司),在法律上具備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能夠獨立地借貸,並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資產作為其債務的保證。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況下,從屬公司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往往會因控制公司的不當控制而喪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這種情況下,從屬公司的債權人或因從屬公司資產的不當減少而架空債權保證,或因從屬公司的經營利潤不當減少而降低償債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轉嫁的經營風險而意外受損等等。對於債權人來說,關聯企業中從屬公司方面給自己帶來的風險,是風險的主要來源。

(二)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投資,會出現資本虛增問題。關聯企業轉投資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可能使債權人誤以為公司資本雄厚,從而給貸款帶來風險。

(三)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抵消債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同時享有對方的債權,按照一般民法規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張抵消。但是,由於兩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系,控制公司很容易運用其控制力,製造虛假債權並以此抵消從屬公司的真實債權,使從屬公司的資產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四)不當增加從屬公司負債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從屬公司對控制公司的負債,從而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一旦從屬公司破產,可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或增加破產財產分配份額,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最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五)關聯企業相互擔保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害。

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尤其是同一債權人的關聯企業相互提供擔保,將使該擔保形同虛設,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

三、債權人防範關聯企業風險的對策

(一)認真研讀關聯企業的財務報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具體規定了關聯企業應當在會計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債權人應:

1、詳細閱讀關聯企業的會計報告,從中獲得必要的信息。

2、縝密考察關聯企業會計報告的真實性,防止遺漏信息和虛假信息的誤導。

3、認真分析關聯企業會計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相關性,從中發現不正常的現象,以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二)關注關聯企業投資和轉投資情況。鑒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投資有可能使一方獲得對另一方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企業之間的地位,導致改變有關各方與債權人的關系;另外,關聯企業之間轉投資往往會出現虛增資本的弊端,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因此,債權人要特別關注關聯企業之間投資或轉投資的情況,搞清關聯企業之間關系地位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給資產和負債帶來的變化,以便保護自己的權益。

(三)關注關聯企業的表決權結構。在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和從屬公司間常有相互投資、交叉持股或循環持股現象,從而出現表決權資本和表決權的交叉,使從屬公司表決權的行使受控制公司的指揮。因此,債權人要關注關聯企業表決權的結構,如發現有交叉表決權的情況,應給予高度注意。

(四)嚴格審查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和授信。各商業銀行在處理關聯企業的貸款申請或對關聯企業授信時,應要求其提供所有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情況及關聯交易等信息,並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和合規性。要從整體上把握貸款或授信在關聯企業中的分布,確定對關聯企業的總體最高貸款或授信額度。要切實掌握關聯企業在本行系統內貸款或授信額度的執行情況及在他行的貸款或授信情況,關聯企業中的交叉擔保情況,防止關聯企業多頭取得貸款或授信以及互相擔保的風險。

(五)債權人受到侵害的請求對象。債權人在受到侵害而尋求法律保護時,要注意請求對象的全面性。

1、在控制公司操縱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地使其進行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請求對象應包括從屬公司的控制公司。

控制公司利用從屬公司為其自身經濟目的服務,主要是藉助了從屬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控制公司不須親自介入交易,由從屬公司獨立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並承擔交易產生的法律後果,這樣一來,就為控制公司謀求法外利益創造了機會。為規制控股公司這種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美國法院採用並發展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即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直接追訴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債權人的責任。我國雖然尚無上述法律規定,但有追訴控制公司責任的道理。

2、控制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負責人如果指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應請求公司負責人一並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從事不符合常規的經營,損害了從屬公司的利益,進而損害了從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是關聯企業中的其他從屬公司時,債權人應增加該受益公司為請求對象。

(六)債權人尋求法律保護時應強調的幾個問題。

1、如果債權人發現控制公司有惡意抵消與從屬公司債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時,應在搞清情況的基礎上,請求限制控制公司的債權債務抵消權。

2、如果債權人發現關聯企業中,控制公司有利用其控制力,憑空製造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或債權擔保,盡量壓低從屬公司的資本,參與從屬公司破產財產的分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應請求在從屬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約定,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這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中普遍實行的「債權居次規則」。

四、關於關聯交易

關聯企業必然發生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是指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這是關聯企業較常見的交易事項。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例如,母公司出售給其子公司設備或建築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例如,甲、乙兩公司是關聯企業,甲公司專門從事設備維修服務,乙公司的所有設備均由甲公司維修,並全額支付維修費用,甲、乙公司之間的這種交易也是關聯交易。

(四)代理。關聯企業的一方依據合同,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務,如代理銷售貨物、代理簽訂合同等。

(五)租賃。租賃包括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關聯企業一方與另一方有租賃合同,存在租賃關系。

(六)提供資金。例如,企業從其關聯方獲得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資金,或權益性資金的變動等。

(七)擔保和抵押。關聯企業一方為另一方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提供保證、抵押等。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企業與某一企業或個人簽訂管理企業或某一項目的合同,按照合同的約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企業或項目的財務或日常經營。

(九)研究或開發項目的轉移。在存在關聯關系時,有時某一企業研究或開發的項目會因控制企業的要求,或是放棄,或是轉移給另一企業繼續實施。

(十)許可協議。例如,當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時,關聯方可能達成協議,允許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標等。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報酬。以上所舉例子是關聯交易的基本形式,當然,判斷關聯交易是否存在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目前,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在增資擴股時,吸收了大量的企業資本加入,有些還出現了控股的局面,形成了銀企之間的關聯關系。其中個別地方發生了控股企業操縱銀行高級管理層並進行惡意關聯交易的事件,這就提醒我們,不但要關心商業銀行客戶中的關聯企業和關聯交易,還要關心商業銀行自身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以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㈢ 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區別: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㈣ 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㈤ 合夥企業和普通合夥有什麼區別

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兩種。

㈥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別有哪些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擴展資料:

普通合夥企業特點:

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特點:

1、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同在

從以上對有限合夥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2、雙重責任形式並存

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組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集有限與無限責任於一身,合夥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處理

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代價,有限合夥人不具有管理合夥事務的權利。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權應由普通合夥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夥人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

4、有限合夥屬非法人團體

合夥組織可起字型大小,字型大小經登記後,能夠以字型大小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合夥團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一個合夥人的死亡或退夥並不必然導致合夥組織的解散。

㈦ 普通合夥企業與特殊合夥企業區別

普通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人的規定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有2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夥人; 2.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3.至少有1個普通合夥人。 出資方式的規定 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或者其他財產權利。 可以「勞務」方式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事務執行規定 共同執行和委託執行 1.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競業禁止的規定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聯交易的規定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質的規定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份額轉讓的規定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入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退夥人對退夥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責任承擔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1)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該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夥人在執業活動執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人身份的改變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效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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