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辦抵押貸款嗎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辦抵押貸款,但須夫妻雙方出面簽字同意~
❷ 我房子名字是我媳婦,請問我能用做抵押貸款嗎
您好,
不行的,
因為房產證是你妻子一個人的,要拿房產證作抵押必須是房主本人才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❸ 房產證寫一個名字夫妻可以貸款嗎
可以辦理,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辦理按揭買房貸款的流程:
1、選擇房產;
2、確認開發商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
3、辦理按揭貸款申請;
4、簽訂購房合同。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
5、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6、簽訂樓宇按揭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7、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在通常情況下,由於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範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
8、開立專門還款賬戶;
9、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10、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定期還款。
❹ 房產證上夫妻的名字想去掉一個,對方同意。但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貸款,能辦理嗎
房產證在銀行抵押貸款說明房產在抵押狀態中,房管部門不給辦理任何變動、不能辦~
❺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 安
夫妻共同房產,屬於共有財產,關於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這種情況,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❻ 房產證的名字是丈夫的,妻子可以貸款不
不能。
產權人不是本人的名字是不能辦理貸款手續的,如果想辦理貸款的話需要產權人本人及配偶一起到銀行申請貸款,不然只是單方去的話是辦理不了的。
❼ 夫妻共同的房產,有一方的名字,有名字的一方私自做房產抵押貸款,抵押合同有效嗎
有效,因為法院都是按章辦事的,只要房產證上有誰的名字,他帶上自己的有效的身份證就能做房產抵押了。
❽ 購房合同寫的夫妻雙方名字,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抵押貸款嗎
只要買房出於善意且不知其為共有,合同有效。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無對抗效力,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 雖然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也規定了夫妻分別財產制。故夫妻關系的存在並不能當然認定房屋為共同財產。為保障交易安全,新的物權法采公示對抗主義,丈夫名字不在房產部門登記,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買賣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如果賣方拒絕辦理過戶登記,買房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
❾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9)房屋夫妻名字抵押貸款可以嗎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