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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市場

發布時間:2021-12-15 11:03:53

⑴ 上海證券交易所

香港證券交易所全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市場
香港的證券交易最早見於19世紀中葉。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經紀協會成立時,香港始有正式的證券交易市場。該會於1914年易名為香港經紀商會。
香港第二間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會於1921年注冊成立。兩所於1947年合並成為香港證券交易所,並合力重建二次大戰後的香港股市。
此後,香港經濟快速發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遠東交易所;1971年的金銀證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龍證券交易所。
在加強市場監管和合並四所的壓力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1980年注冊成立。四所時代於1986年3月27日劃上歷史句號,新交易所於1986年4月2日開始運作,採用電腦輔助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到2000年3月與期交所完成合並前,聯交所共有570家會員公司。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1989年注冊成立,其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於1992年投入服務,成為所有結算系統參與者的中央交收對手。
中央結算的運作是建基於存放於中央存管處的非流動化股票來進行。股份交收則以持續凈額交收的方式,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參與者的股分戶口進行電子存賬或扣賬完成。所有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間的股份交易均需要於成交後第二個交易日(T+2)進行交收。
香港結算同時提供代理人服務。
衍生產品市場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前身是香港商品交易所,於1976年成立,是亞太區內主要的衍生產品交易所。香港商品交易所當時主要買賣的產品計有棉花期貨、糖期貨、黃豆期貨及黃金期貨。1985年5月7日,香港商品交易所易名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
1986年5月6日,期交所推出其旗艦產品 — 恆生指數期貨;至今,恆指期貨仍然是香港交易所旗下衍生產品市場最受歡迎的期貨產品。期交所提供一個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場,讓投資者可透過逾160家交易所參與者(當中許多為國際金融機構的聯系機構)買賣期貨及期權合約。香港交易所的衍生產品市場為各類期貨及期權產品提供交易市場,這些衍生產品包括股票指數、股票及利率期貨及期權產品。
香港交易所及其全資附屬成員機構 —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 實施一套嚴謹的風險管理制度,讓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能在一個高流通量和監管完善的市場,進行投資和對沖活動。
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場外結算公司)於2012年5月注冊成立為香港交易所附屬公司,作為於香港結算場外衍生產品的結算所。隨後,香港交易所邀請12家金融機構參與創始股東計劃及成為場外結算公司創始股東。所有創始股東合共持有場外結算公司25%的已發行股本(以無投票權普通股方式持有),而香港交易所則持有餘下75%的無投票權普通股。香港交易所將繼續全數擁有場外結算公司的具投票權普通股。
場外結算公司於2013年11月開始提供場外衍生產品結算服務,其場外結算及交收系統亦同時投入運作,成為所有結算會員結算場外衍生產品的中央結算對手。現時場外結算公司提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滙合約產品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場外結算所亦會在將來繼續增加可結算衍生產品類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財政司司長在1999年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本港證券及期貨市場會進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和迎接市場全球化所帶來的挑戰。
根據改革方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實行股份化並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合並,由單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擁有。
聯交所及期交所在1999年9月27日各自舉行股東大會,會上分別通過有關的協議計劃,並於1999年10月11日獲法院批准有關協議計劃。兩所及結算公司的合並於2000年3月6日正式生效,合並後的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以介紹方式在聯交所上市。
在香港交易所進行合並及上市時,香港交易所的法定股本為20億港元,分為20億股,每股1.00港元;已發行股數為1,040,664,864股。
聯交所股東合共獲發747,84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929股聯交所股份的基礎上,每名聯交所股東獲發8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期交所股東則合共獲發320,505,0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在原有的230股期交所股份的基礎上,每名期交所股東獲發1,393,500股香港交易所股份。香港交易所在聯交所上市的過程中並無發行新股。

⑵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什麼不同

大盤股一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小盤股一般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版市。有關證券市場的配置問題,權證監會表達了滬深兩市各有側重,共同發展的目標。大中型公司比較傾向於選擇上海證券交易所。因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大盤股為主,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以小盤股為主,尤其重視中小企業板塊。

⑶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的通知

上證發〔2019〕2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股票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業務規則,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交易特別規定》,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的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30。

二、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於固定價格申報相關規定。

三、《交易特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基準指數」,在科創板指數發布前為上證綜指。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⑷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30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規范和引導保薦機構准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做好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工作,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⑸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1.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關於更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我們可以去明德了解一下,北京明德天盛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明德天盛」)成立於2011年,是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地在北京,專注於通過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收購兼並等方式幫助處於不同成長周期的優秀企業實現長足發展。

如果你還有有關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⑹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上證發〔2020〕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以下簡稱《國辦通知》)和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辦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注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核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請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負責發行上市受理、審核,並由中國證監會進行發行注冊。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所發行上市審核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實行電子化審核,提高審核透明度,明確市場預期。申請、受理、問詢、回復等事項通過本所債券項目申報系統辦理,審核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審核中重點關注並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審核通過的,本所將審核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審核不通過的,終止發行上市審核並向發行人告知理由。

五、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及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承銷機構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辦通知》等規定履行職責和義務,依規核查,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六、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獲得注冊後,發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現行規定執行。

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期間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現行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按照《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9〕39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確定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申請,仍按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本所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開展上市預審核。

九、本所將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盡快制定、修訂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市規則等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

⑺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銀行有哪些

在上海證來交所上市的商業銀行自共有14家,分別是:
公司代碼 上市公司名稱 A股代碼 B股代碼

601988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88 -

601998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98 -

601328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28 -

601009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009 -

601169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9 -

601939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939 -

601398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398 -

601166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166 -

600015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5 -

600016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16 -

600000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 -

601288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288 -

601818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1818 -

601377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377 -

⑻ 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的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之一,位於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一大批國民經濟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行業企業和高新科技企業通過上市,既籌集了發展資金,又轉換了經營機制。

⑼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於哪一年

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簡述

我國最早的證券交易市場是清朝光緒末年(1891年)由上海外商經紀人組織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眾業公所」,在這兩個交易所買賣的主要是外國企業股票、公司債券,中國政府的金幣公債以及外國在華機構發行的債券等。

中國人自己創辦的第一家證券交易所是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證券交易所。1920年,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

天津證券交易所在1952年關閉,舊中國的證券市場相繼消失。

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成立,我國證券市場正式形成。(著重記住幾個重要的時間和重的事件)

十幾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特點:(市場、發行、投資者和監管四個方面)

1、市場發展日益規范有序

(1)發行制度由審批制過渡到核准制;

(2)股票發行方式不斷改進;

(3)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逐漸規范。

2、證券發行規模逐年擴大,品種結構日趨合理

到2000年為止,我國發行的證券品種已涵蓋了股票(A股和B股)、基金、 國債、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3、機構投資者的隊伍逐漸壯大

(1)證券公司;

(2)證券投資基金。

1999年11月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大力培育證券投資基金。1998年3月,首批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記住時間及其事件)

(3)其他機構投資者

從2000年9月8日開始,我國任何企業都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1999年9月8日,中國證監會下發通知,明確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這三類企業可以進入證券市場進行投資。(三類企業入市)

4、監督手段法制化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

1994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教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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