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標准怎麼理解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准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二)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三)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8%;
(四)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20%。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
(二)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三)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四)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計算自營規模時,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營投資的類別按成本價與公允價值孰高原則計算。
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二)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
(三)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前款所稱融資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資金的本金合計;融券業務規模,是指對客戶融出證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計。
2. 現在全球建立的是以什麼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制度
現在全球建立的是以建立和完善從風險評估和監控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
公司應通過上述措施建立和完善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體系,從體制和基礎上加強並實現風險控制的目標。
2、制定規范的業務流程、明確的操作規范和嚴格的管理制度。
1、公司應制定和完善各項業務活動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規范。
2、公司應制定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崗的風險控制規則和管理制度。。
3、公司應致力於各項制度的完善與落實。
三、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公司通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進行風險的評估和測量,實現風險控制的量化和可操作化。公司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項目的立項選擇標准與主要指標、單一投資項目(企業)的投資限額與比例指標、單一行業的投資限額與比例指標、投資項目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與財務變動監控指標。
四、風險分散:
公司應堅持投資項目多元化的策略,制定投資風險分散措施,選擇最優投資組合。分散投資可實行區域分散、行業分散和企業分散,以保證投資組合的低風險和高收益。公司對單一行業的投資限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三分之一,對單一項目(企業)的投資限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20%。
五、風險隔離:
公司應建立健全與華西證券有關業務的風險隔離制度,防範與華西證券的利益沖突與關聯交易。
六、關聯交易及迴避機制。
盡量減少或避免關聯交易。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准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必要時應當聘請中介機構就該交易是否公允出具專業意見。如公司業務人員在關聯企業任職、兼職或擁有關聯企業控股權,則該人員應不參與該項目的任何工作。如果董事會成員或投委會成員為該關聯交易的一方當事人或在關聯企業任職或擁有關聯企業的控股權,則該成員在關聯交易表決時應予以迴避。
七、動態風險監控。
公司應建立動態風險監控機制,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持續調查,密切關注項目發展情況,及時發現由於市場環境、政策法規、原材料價格等變化帶來的項目風險,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八、文檔管理。
公司應嚴格控制對工作底稿以及業務檔案的管理,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格控制項目重大業務信息流動,避免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
九、採取股東權益保護措施。
公司在進行投資時,應要求簽訂符合國際慣例的股東權益保護條款的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1、特別投票權公司在投資協議談判時應要求被投資企業簽訂一份投票權協議給予公司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具有一票否決權:
①重大資產購買與出售;
②對外擔保;
③關聯方資金往來;
④審計師的聘任與解聘;
⑤引入新股東等事項;
⑥一般情況下,公司應要求被投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置累計投票制度。
2、違約補救措施。
公司可以接受作為少數股東的地位,但當企業管理層不能按照業務計劃的各種目標經營企業時,公司可通過包括接管董事會,調整公司策略和管理層等方式,對項目公司施加壓力。
3、反股權稀釋條款。
當被投資公司在獲得公司投資後仍吸收新投資者,則可能後期投資者的股票價格低於前期投資,公司所持股票被稀釋,因此必須增加前期投資者的股票數來平衡,被投資公司應當無償地或按照雙方認可的價格給予公司相應的股份,保證股權比例不變。
4、周期性評估、分階段投資。
公司可採用分階段向被投資企業注入資金方式,並保證可根據投資情況採取拒絕繼續投資或採取其他的懲罰性行為的權利。
3.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4. 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是什麼意思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證監發[2007]55號 各期貨公司: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准。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編輯本段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500萬元;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客戶權益總額的6%; (三)凈資本按營業部數量平均折算額(凈資本/營業部家 數)不得低於人民幣300 萬元; (四)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五)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六)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七) 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委託其他機構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第二十條
從事交易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4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全面結算業務的期貨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標准: (一)人民幣9000萬元; (二)客戶權益總額與其代理結算的非結算會員權益或者非結算會員客戶權益之和的6%。
第二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其風險監管指標標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准。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編輯本段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全體董事簽字確認,並應當取得股東的簽收確認證明。
第二十九條
風險監管指標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和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書面報告。
編輯本段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准。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准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採取監管措施。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5. 房地產企業要進行風險控制管理的話,需要哪些風控指標
國內房地產抵押貸款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的架構主要包 含四個維度,分別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貸款風險監管 指標、房地產抵押貸款發放方的風險指標、房地產抵押貸款借款人的風險指標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指標體系。
6. 安全風險標准分兩個指標控制分別是什麼
在一個企業中,誘發安全事故的因素很多,「安全風險評估」能為全面有效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礎資料.並評估出不同環境或不同時期的安全危險性的重點,加強安全管理,採取宣傳教育、行政、技術及監督等措施和手段,推動各階層員工做好每項安全工作。使企業每位員工都能真正重視安全工作,讓其了解及掌握基本安全知識,這樣,絕大多數安全事故均是可以避的。這也是安全風險評估的價值所在。
當任何生產經營活動被鑒定為有安全事故危險性時,便應考慮怎樣進行評估工作,以簡化及減少風險評估的次數來提高效率。安全風險評估主要由以下3個步驟所組成:識別安全事故的危害、評估危害的風險和控制風險的措施及管理。
安全事故
識別危害是安全風險評估的重要部分。若不能完全找出安全事故危害的所在,就沒法對每個危害的風險作出評估,並對安全事故危害作出有效的控制。這里簡單介紹如何識別安全事故的危害。
(1)危險材料識別---識別哪些東西是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材料,如易燃或爆炸性材料等,找出它們的所在位置和數量,處理的方法是否適當。
(2)危險工序識別---找出所有涉及高空或高溫作業、使用或產生易燃材料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工序,了解企業是否已經制定有關安全施工程序以控制這些存在安全危險的工序,並評估其成效。
7. 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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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
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
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1、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范圍內。
2、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3、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4、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5、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
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四條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
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1、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
面因素。
2、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
3、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 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
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
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 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
失。
(3) 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4、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市的
證券監管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第五條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
險。
第六條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分(子)公司。
第二章 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
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公司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
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
2
2、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
述工具,設計並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
程序文件等。
3、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
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並予以實施,對於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
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內控項目組反饋情況,以便公司內控項目
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
4、配合內部審計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
查、處理。
第十條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
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條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
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
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
受損失的案例,並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
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本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
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
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
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
流程或環節。
3
第十四條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
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
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進
行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五條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
應對措施導致分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
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公司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
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
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反應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
第十八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
基礎。
1、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
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徵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
管理理念,對於高風險投資項目採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2、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
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
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
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
發生。
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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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
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後,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並且採取必要的行
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
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
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上交所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
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
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
第二十一條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
角度來分析。風險分析方法一般採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
宜採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於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
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
對於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
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
影響程度來確定的。
1、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於「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2、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於或等於「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
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3、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於或高於「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
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第二十二條對策。公司在進行風險分析後,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結合
風險發生的原因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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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避風險:推出產生風險的各種活動。規避風險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
一條生產線、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
2、減少風險:採取行動減少風險的可能性或降低風險影響程度或兩者同時
降低。減少風險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經營決策。
3、分擔風險:通過將風險轉移或者分擔部分風險來減少風險的可能性和影
響。常見的方法包括購買保險產品、實施期貨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將某一活動外包。
4、接受風險: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影響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風險分析後,
確定風險應對方案時,公司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
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第五章 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
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
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采
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條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
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
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
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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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
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
2、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於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
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3、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 條
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4、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
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5、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准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6、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
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7、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
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
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
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
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
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
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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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
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七條公司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
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准確、完整,為
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
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
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
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管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
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
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並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8. 屬於財務風險控制能力指標包括哪些
財務風險控制能力指標,我想主要是償債能力指標吧。其中主要有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這些指標都是考量企業的償債能力包括現金能力的指標。
再結合營運能力指標,包括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盈利能力指標,包括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稅率(營業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上述指標結合起來看,就能看出一個企業的整體運營狀況及對風險的控制能力。
9. 什麼是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08年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中,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
一是凈資本。根據《辦法》第9條,凈資本是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簡單地講,凈資本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辦法》對證券公司凈資本的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進行了規定,目的就是使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第19條、20、22、23條)。
關於對凈資本的監控就體現在大家手頭上的兩張表格上,《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二是風險資本准備。《辦法》對風險資本准備的定義:證券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也就是說,通過風險資本准備,建立了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