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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黃金規則

發布時間:2021-04-07 22:05:42

1. 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環境保護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並為國家環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則。具體包括:

1、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原則和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

「協調發展」著重從橫向關繫上,即制約發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關繫上對發展提出要求,「可持續發展」則是從縱向歷史發展過程,即當前需要與未來需要的關繫上提出要求。兩者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社會的持續發展,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構成危害。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針對環境問題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管理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這一原則在各部環境法律中均有體現。

3、鼓勵綜合利用的原則。綜合利用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者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

(1)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黃金規則擴展閱讀

中國環境保護事業自20世紀70年代起步,其歷程可以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3-1993年):點源治理、制度建設

這一階段,通過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開展重點地區污染治理,我國環境保護事業逐漸走上法制化軌道。

第二階段(1994—2004年):流域整治、強化執法

這一階段是強化執法、全面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的重要時期。在1992年開始正式編制全國環境保護年度工作計劃的基礎上,從「九五」時期正式開始編制國家環境保護五年規劃,將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

環境保護由單純工業污染治理擴展到生活污染治理、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核安全監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等各個重要領域,並逐步參與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決策中。

第三階段(2005—至今):全防全控、優化增長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確立了以人為本、環保為民的環保宗旨,成為指導我國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十一五」規劃綱要針對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的形勢,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戰略任務和具體措施。

2.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保護好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確立這樣的原則,是由環境污染與危害的特性決定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一般在短期內難以消除,不少環境要素遭到破壞後,要恢復正常極為困難,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所以要以預防為主;

環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發病以後難以根治;環境受污染和破壞後,治理和恢復的代價很高;要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著眼於對新污染的「防」尚不夠,還要對已有的污染與破壞採取綜合性的措施進行積極治理。

(3)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很多環境污染問題,是由於缺乏整體規劃、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錯了,鑄成了事實,要想糾正就很不容易。現有還有一種現象,工業布局中搞地方保護,損人利己,如各地將污染工業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導風之外,只管自己的發展,不管別人、別的地區的死活(市交接邊界、省邊界),釀成跨地區污染糾紛,逃避監管,增加了處理難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平衡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自然保護區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城市規劃和城鄉建設的規定等條款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4)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環境資源保護領域的黃金規則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3. 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及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國有哪些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律制度

為了實現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目標,貫徹執行上述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原則,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吸收各國的經驗,規定了各種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義的基本制度。

(1)環境標准制度

環境標准制度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因為要保護和管理環境就必須對環境質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測方法等作出統一的規定,環境標准就是為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身健康,對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作出的量值規定。環境標准制度則是關於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制定和實施的規定。

根據1999年的《環境標准管理辦法》,環境標准分為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准。國家環境標准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准等五類。地方環境標准只有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國家標准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地方標准在其頒布的地區執行。

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准為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

環境質量標准,是為保護自然環境、人體健康和社會財富,對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准,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環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在資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種標准,如草原載畜量標准、漁業方面的可捕撈標准、各種用水節水標准等。

(2)環境監測和報告制度

環境監測是運用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和醫學等方法,對環境中污染物的性質、數量、影響范圍及其後果等,進行調查和測定的活動。它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各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環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環境監測實行日報、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環境質量報告的制度。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每年6月都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此外,在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方面也實行監測制度,如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濕地水禽監測,草原生產、生態監測等。

(3)環境資源規劃制度

環境資源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總體安排。環境資源規劃制度是關於這種規劃的編制、內容、執行等事項的法律規定。制定環境資源規劃,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並嚴格執行,是實現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管理措施,具有極重要的意義。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還發布了《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各項自然資源法律也對規劃及其編制、審批和實施等作了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法規定國家制定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等等。

(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保護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責任者是地方各級政府的首長、各有關部門領導和企業的法人代表。上級政府確定環境保護目標,通過與下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簽訂責任書,層層分解環境保護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將環境保護任務落到實處。其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關於地方各級政府對其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和產生污染的單位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規定。近年來在進一步強化這項制區,強調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加強考核和獎罰,並把環境質量的好壞作為政績考核和幹部任用的一項重要內容。

另外,我國還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對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體的指標,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狀況進行考核,以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

(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一項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產生不良環境影響的預防性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我國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引進了這項制度,後來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了這項制度,2002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發展了這項制度。根據該法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對法律規定的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關於工業依業、畜牧業、林業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專項規劃,分別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6)「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的,預防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該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這項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6)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況,並接受監督管理的各種規則。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佣F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登記的對象、內容、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實行這一制度,是為了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地掌握有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環境管理。

(7)自然資源權屬制度

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是指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權益的法律規定。明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權益,不僅是國家經濟制度所必需,也是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根本保障。資源產權關系不清,往往引起糾紛,造成資源利用不當、浪費和破壞。

我國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各項自然資源法根據憲法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伊力規定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歸納起來是,大部分自然資源為國家所有,小部分為集體所有。

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是依法對自然資源佔有、開發、利用的權利。各項自然資源法和民法都有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對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同時應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取得使用權的方式有:授予或確定取得、開發利用取得、承包取得、轉讓取得。

由於自然資源繁多利用途廣泛,除了上述使用權外,自然資源法還為人們提供許多其他權益,如林木採伐權、漁業捕撈權、狩獵權、取水權、探礦權等,被稱做自然資源專項權益。

法律保護合法的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和專項權益,並規定了相應的權益爭議處理制度。

(9)環境資源領域的許可制度

環境資源領域的許可制度,是指從事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活動,必須事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辦法。實行這一制度,是為了控制環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環境資源的不良影響。它是世界各國通用的有效制度。在我國,有關環境資源的許可制度大致分為兩大類:一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許可制度,如森林法規定的林木採伐許可制度,水法規定的取水許可制度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狩獵、馴養繁殖、特許獵捕許可制度等;二是有關防治環境污染的許可制度,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海洋傾廢許可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許可制度等。

關於對企事業單位排污實行許可制度.雖然有些法規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作過規定,並在有關地區進行試行,但法律至今沒有作出通行的規定。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對該區域的企事業單位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根據這一規定,國家環保總局已在有關地區加緊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可以期望,在修訂環境保護法時將會對該制度作出進一步規定,並普遍實行。

(10)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

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這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體現,是自然資源本身價值的要求。自然資源的價值是由其重要性、稀缺程度和資源勘探過程中付出的社會勞動確定的。隨著人口劇增和經濟迅速發展,資源日益短缺,資源的重要價值越來越凸顯出來。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可以促進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而充分的利用。

我國自然資源法律大都明確規定了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水法規定對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等等。資源有償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徵收資源稅,如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開采礦產資源徵收的資源稅等;

第二、收取資源使用費和補償費,如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海域使用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

排污收費制度,亦稱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向排污者依法徵收一定費用的一整套辦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是對公共環境的一種利用,而且往往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應當繳納一定的費用於以補償。這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徵收排污費可以促進排污者加強環境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防治污染,並為環境保護籌集部分資金。

我國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了排污收費制度,1982年國務院頒布《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從此正式開始徵收超標准排污費。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除重申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外,還規定只要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就應當繳納排污費。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超標准排放污染物就是違法,排放污染物就應當繳納排污費。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國務院於2003年1月公布《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確立了新的排污收費制度。其突出之點是依照新的收費標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收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另外加倍收費;產生環境雜訊超過標準的,按照排放雜訊的超標聲級收費;排污費納人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

另外,近年來國家正在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在城市范圍內排放污水、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這也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體現。

(11)資源利用水的禁限和補救制度

資源利用中的禁限和補救制度,是指法律法規對利用資源的行為方式、對象、時間、范圍、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性規定及對造成的難以避免的損害或破壞予以補救的規定。這是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的重要措施,是各項自然資源法的重要內容。例如,在保護土地資源方面,法律規定:非農業建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由佔用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因控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負責復墾。其他資源法也都從各自的需要和特點出發規定了相應的禁限和補救制度。

(12)環填資源領域的法律責任制度

環境資源領域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境資源法或污染危害環境而依法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是由環境資源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規范構成的綜合性制度。依照這項制度,違反環境資源法的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其具體規定,特別是關於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規定,具有許多獨特的特點。

4. 在保護環境資源方面,你會怎麼做(要求五條以上)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答案:

環境是我們每個人的,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為什麼環境不美了,你看馬路上的塑料袋漫天飛舞,汽車排出的黑黑的尾氣,就這兩個問題如果能解決的話,我想環境會好很多,如果能從我們自身做起的話,不用塑料袋,出門做公交,天會很藍,空氣會很清新,還有國家在建房方面限制一下也會很好的,多種一些樹木,也會減少好多自然災害的。
1. 隨時攜帶手帕,多衛生 隨時攜帶手帕,減少使用面紙,衛生又環保。

2. 盡量搭乘公交車,吸清凈 多走路、騎腳踏車有益人體健康,每輛車少開1公里,可避免0.61公斤的廢氣產生。

3. 著穿輕便出門,多涼爽 上班服裝以輕便、節能為主,預估每年可達到3千公噸以上減碳效益。

4. 使用替代能源,少石油 多盡量使用替代能源,例如太陽能、風能與天然氣等,幫助地球增加永續能源!

5. 停車惰轉熄火,少廢氣 每部車一年節省油耗約1.25公升,減少2.7公斤CO2排放。

6.自備水壺水杯,少開銷 一個瓶子重復使用20次,可節省1/3~1/4的CO2排出量。

7.愛用再生產品,少污染再生紙漿的的製作過程,可減少砍樹與消耗較少的能源,減少約75%的空氣污染、35%的水污染及減少大量的固體廢棄物,每回收一噸紙將可減少242公斤的CO2。

8.使用省電燈泡,多能源 換上省電燈泡,每年可減少146公斤的CO2產生。

9.紙錢來作伙燒,多誠心 使用足百(大面額紙錢)可減少160公克空氣污染物。

10.多開窗少用電,好風氣 少搭一層電梯,減少0.218公斤的CO2;少開一小時的冷氣,減少0.621公斤的CO2。

11.環保筷隨時帶,挾滿意 隨身攜帶環保筷,每減少1萬雙一次性筷,少砍掉0.32棵樹,減少3.7公斤的CO2。

12.垃圾資源回收,換黃金 定時整理回收家裡的廢棄物,每年可減少2,333公斤的CO2產生。

13.隨手關閉電源,多環保 隨手將使用完畢的電器用品電源關上,每年可減少約972公斤的CO2產生。

14.定期汽車保養,多安全隨時保持輪胎正常胎壓,可提升汽油使用效能多行駛3%公里,每節省3.785公升汽油,可減少19.5公斤的CO2產生。

15.節約用水,多省錢 請改用省水蓮蓬頭,每年可減少340公斤的CO2產生。

16.不買過度包裝禮品,少浪費 每人每戶若能減少10%的垃圾量,每年可減少1,166公斤的CO2產生。

17.28℃以下不開冷氣,多省電冬天時,請自動將恆溫器向下設2度,夏天時請往上調2度,每年可避免約1,944公斤的CO2產生。

18.種一棵樹,少CO2 一棵樹一生可吸收約1噸的CO2。

19. 吃多少、點多少 吃剩下的食物約占廚余的30%,養成良好的習慣,吃多少、點多少,可減少廚餘量。

20.減少車內重量,多省油 若減少10公斤的雜物重量,一年可減少2.5公升的汽油。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果您覺得滿意,請採納,謝謝!

5.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含義及其基本內容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是指由開發利用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現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憲法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准;其它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及國際上有關國家的環境基本法的內容,我國《環境資源基本法》的體系應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2、環境與資源法的保護范圍。包括環境要素、資源要素、生態要素、地區要素中的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自然和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農村的環境和自然生態的保護;3、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資源開發和環境綜合治理相結合原則;開發者保護、污染者治理、獲利者付費原則;群眾參與原則等;4、環境資源保護的基本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環境標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舉報、監督制度、環境保護獎勵與處罰制度等5、自然資源開發者開發自然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環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義務;6、環境資源保護的管理體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環境資源管理的許可權劃分,環境資源管理機構的權責,環境資源管理的監督;6、生態保護的特別規定;7、環境資源主體對環境資源保護的權利和義務。8、涉外環境資源保護的特別規定。包括參加國際環境資源保護的公約、條約和協定、與國際上環境資源保護國家和組織的合作,組織和參與國際環境資源保護活動和交流;9、違反環境資源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6.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有哪些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用哪些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環境資源的保護法對於環境的保護和社會使用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7.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 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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