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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交易服務中心網站

發布時間:2021-04-13 09:24:36

『壹』 礦業權二級市場

礦業權二級市場是在礦業權一級市場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反映了探礦權人和探礦權人之間、采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之間、礦業權人和出資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屬於競爭性市場。其中具有特色的是礦業權人之間的交易,在探礦、采礦生產過程中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這是其他行業所少有的。這也是由於地質找礦周期比較長,投入極為不均,讓一個出資者從一而終比較困難,而轉讓礦業權則是一種退出、進入機制。它有助於提高找礦效果,加速探礦進程。轉讓的方式多種多樣,以探礦權為例,有以下4種方式:

(1)探礦權出售,是指探礦權人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收取價款的行為。價款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

(2)探礦權作價出資,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探礦權作價入股投入企業,作為股權持有者,履行權利和義務。

(3)利用探礦權與人合資、合作,獲得期權,在合作成功之後,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雙方約定各自應當分攤的股權比例。在此期間,探礦權人以探礦權同勘查投資人合作,聯合勘查。即聯合風險勘查,國外稱為買賣選擇權協議。

(4)現金分成或實物分成,即探礦權作價讓渡之後,定期應當分得的貨幣或礦產品。

除上述外,還有兼並、分立、經營,以及探礦權出租、抵押等方式。

由於探礦權交易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特別是找礦初期的探礦權的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現金交易不太適應,因此採用聯合風險勘查比較可行。

據有關資料介紹,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利用買賣選擇權協議成交的探礦權轉讓,占市場交易量的70%~80%。

『貳』  礦業權市場管理

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發展,各種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紛紛進入市場流通領域。金融市場也適度開放,投資出現多元化的趨勢。地勘行業內部的企業化進程加速,一些企業出現兼並、重組、破產。進入風險勘查、開采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也越來越多。企業主體的變更要求礦業權資產重組或出售,迫切要求建立礦業權的流通市場。現實的經濟活動要求法律、法規給礦業權的流通以合法的地位。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准許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條款,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礦業權管理體制以及礦業權市場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礎。礦業權管理體制的改革,特別是礦業權流轉制度的確立為我國的礦業發展開創了一個新的局面,必將大大增強我國礦業權市場的活力,加強市場在礦業權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導國內外資金對我國地質勘查業及礦業的投資,促進我國的礦業發展。

(一)礦業權流轉及其形式

礦業權市場管理體制的一項核心內容是礦業權流轉制度。所謂「流轉」是指資產或資金在流通過程中的不斷進行合理配置和保值增值。因此,礦業權流轉是指礦業權在其流通過程中,在不同持有者之間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周轉過程中達到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礦業權的流轉方向是多樣化的,可以由國家到企業(包括各種經濟類型),也可以由企業到企業,也可以由企業到國家。

按照礦業權流轉的方向和對象,一般將礦業權流轉分為兩種形式:即一級礦業權出讓市場和二級礦業權轉讓市場。

1.礦業權的出讓

一級礦業權市場是指礦業權作為資產初次進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場。我國在礦業權管理上實行的是探礦權和采礦權登記許可證制度。初次投入市場的探礦權和采礦權,都是國家壟斷的,一般採取出讓的方式。國家可根據國民經濟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以及礦產資源存在形式的不同,採用不同的出讓形式,如授予、協議、委託、招標和拍賣等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

2.礦業權的轉讓

二級礦業權市場是一級市場的延伸和擴大,是指礦業權人為了經營的目的將礦業權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場。其流轉是在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流轉的形式多種多樣,有出售、作價出資、股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等。二級礦業權市場的轉讓是有條件的,必須遵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運作。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

新中國成立以來,地勘工作一直是國家財政投資,國家投入了大約800億元人民幣地質勘查費用於各類地質勘查工作,取得了大量的地質勘查成果,也形成了大量的礦產地。其中,有些礦產地已被礦山無償佔用,申領了采礦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即成為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有些目前仍在進行礦產勘查活動,即成為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既是礦產資源的所有者,又是某些礦業的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外;還應享受國家作為礦業權人的投資權益。但隨著政企分開,國家政府機構主要是以社會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參與礦業收益的社會再分配。

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國家主要以特殊的民事主體身份參與他們的轉讓和收益過程。1998年發布的兩權轉讓辦法規定,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必須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確認。轉讓後的收益根據地礦主管部門和財政部1996年頒布的《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中對地勘成果無形資產的規定進行處理,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轉讓的收益,按其實際成本數轉成國家基金,作為國家投入地勘單位的資本,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礦業權流轉制度

前已述及,礦業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包括礦業權一級市場的出讓和二級市場的轉讓兩種基本方式。礦業權流轉制度也可以分為兩個相應的基本制度,即礦業權國家出讓制度和礦業權轉讓制度。建立探礦權和采礦權流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為核心的國家出讓市場以及以市場供需為核心的、以經濟利益為驅動的二級轉讓市場。

1.礦業權國家出讓制度

國家出讓的一級市場,是兩權流轉制度的第一個環節。探礦權和采礦權呈縱向流通,國家以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把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投入市場運行,國家對該市場有壟斷性。表現為政府與礦業權申請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基本上均由政府根據國家的整體利益,特別是不同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及經濟發展的總體需求來確定出讓形式。例如,對於一般礦產地,尤其是在礦產前景不明朗的空白區塊出讓探礦權時,經常使用申請批准,即根據申請人的先後順序,將探礦權授予最先申請者。申請者只須按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就可獲得探礦權。對於一些已知礦產地,招標出讓礦業權更為常見。對於我國今後的礦業權出讓市場來說,競爭性招標方式、協議方式、委託方式及拍賣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除非礦業權人自動放棄礦業權,或由國家收回後再度出讓,否則同一礦產地的礦業權只能出讓一次。

2.礦業權轉讓制度

以探礦權為例,探礦權申請人在從國家出讓取得了探礦權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投資勘查,找到礦或取得一些有價值的發現的情況下,都有可能進入二級市場,申請礦業權的轉讓。受讓人經過批准獲得探礦權之後,經過一定的勘查投入和勘查階段,也有可能再次進入礦業權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一個礦業權如果符合轉讓條件,經依法批准,可以多次轉讓。采礦權也是如此,作為采礦權人的不同主體,出於各種原因,都可以將采礦權拿到二級市場,以市場交易行為進行一次或多次轉讓。

二級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礦業權呈橫向流通,各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對礦業權轉讓市場進行管理和宏觀調控。可以說,礦業權流轉的二級市場才真正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公開、效率原則以及利益驅動原則。當然,現在還存在著許多原來從國家無償獲得的礦業權,國家對其進行了大量的地勘費投資,如果這些礦業權要轉讓,不論現在是誰持有,都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國家的地勘費投資都要在評估的基礎上予以補償。

(四)礦業權市場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國家對礦業權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嚴格杜絕在礦業權交易中牟取暴利,其管理的重點是礦業權流轉的二級市場。衡量是否進行炒作的標志是礦業權持有人是否按法定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如獲得礦業權者不做任何工作或資金投入,轉手即出賣礦業權獲取暴利,即可視為炒作礦業權行為。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從礦產資源儲量的核實入手,把住儲量關、勘查投入關、采礦基建投入關、勘查者和采礦者的資質關,維護正常的礦業秩序,保護礦業權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為資產的合理流動服務。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為優化配置礦業權資產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探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或者與具有勘查單位資格證的單位組成勘查合夥人,才有資格進入探礦權市場進行探礦權交易,以保證探礦權獲得者是以勘查、采礦為目的。如嚴格檢驗轉讓方是否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工作量。

采礦權的轉讓,要求轉讓方必須出據具有儲量審批資格的組織核實的保有儲量報告。受讓方要有充足的資金和技術、管理能力經營礦山。大、中型礦山的采礦權轉讓還要提交經具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中介組織出據的評估報告。

礦業權的轉讓要按程序進行,首先必須保證礦業權的真實性,杜絕欺詐行為,交易過程必須公開,轉讓礦業權的雙方必須在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進行,轉讓雙方要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轉讓申請的有關表格,接受管理機關的審查,進行轉讓登記,審查批准後,到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礦業權許可證書。其轉讓行為才能合法生效。

『叄』 礦業權交易的相關機構有哪些

礦業權交易的相關機構有:

(1)礦業權評估機構,在我國是由國土資源部認定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

(2)儲量評審機構,在礦業權市場中各礦業權項目的礦產儲量必須是由儲量認定機構提交的儲量評估報告,以作為評估礦業權價格的重要參數和依據。

(3)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場),它是在各級地礦行政機關及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進行礦業權轉讓的交易場所,為礦業權交易雙方提供一個完備的、公開的有形市場。

(4)市場監督機構,有政府組織如國土資源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另外還有依法設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如中國礦業聯合會、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我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建成情況一覽表

(資料來源: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

『肆』 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礦業權管理不斷規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國除香港、澳門、台灣外31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全部建成,省市兩級礦業權有形市場體系初步形成。礦業權網上出讓試點有序推開,礦業權出讓轉讓信息公示公開全面推行,礦業權市場網全面開通,初步達到了規范管理、維護權益、服務社會、接受監督的目的。

(1)新立礦業權數逐年下降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新立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同比大幅下降。通過礦產資源開發整合、部分優勢礦產開采總量控制、暫停受理新立煤礦探礦權和提高進入礦業門檻等政策,礦業權市場逐漸規范。

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明顯減少。截至2011年底,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3.58萬個,同比增長12.9%,其中,2011年新立勘查許可證1309個,同比減少36.6%。與2007年相比,全國勘查許可證總數增長了21.8%,新立勘查許可證減少了84.4%(圖17)。

圖19 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伍』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網上交易系統怎麼查看有沒有過期

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陸』 2.礦業權市場

(1)新立礦業權大幅減少

全國礦業權市場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0年全國有效和新立勘查許可證,以及有效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均有所減少。新立礦業權下降主要受近年來整裝勘查、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從2007年開始到2013年12月31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對鎢、銻、稀土等優勢礦產開采實行總量控制,並暫停受理其探礦權、采礦權申請等政策的影響。

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6年來首降,新立勘查許可證同比減少過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31676個,同比減少15.8%,其中,2010年新立勘查許可證2064個,同比減少54.8%。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勘查許可證由27447個增加到31676個,新立勘查許可證由8018個減少到2046個(圖23)。

圖 23 勘查許可證發放情況

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和新立采礦許可證同比減少。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95284個,同比減少10.6%,其中,2010年新立6741個,同比減少20.1%。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有效采礦許可證由111350件減少到95284件,新立采礦許可證由15983件減少到6741件(圖24)。

圖 24 采礦許可證發放情況

專欄 10 加快推進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

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開始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隨著2002年以來礦業升溫、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全面推開,我國礦業權市場日趨活躍,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以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以及日趨活躍的礦業權轉讓市場,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更充分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2009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等要素市場,規范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市場交易行為。中央領導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上多次提出,著力推進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紀委反復強調,要加強土地和礦業權市場建設。國土資源部發出了《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核心內容主要有: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快礦業權交易機構建設步伐。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市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建立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縣級原則上不建立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

二是推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場公開。有三種情況:第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操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布公告、組織實施招拍掛、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並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第二,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一律進場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和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第三,礦業權轉讓的,一律進場鑒證,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三是強化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指導和監管。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全國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轄區礦業權有形市場管理辦法。省級(含)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等。

根據《通知》要求,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於2011年3月底前建立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並投入運行。從2011年4月起,礦業權轉讓項目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公開交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要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對於2011年3月底前的礦業權轉讓項目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目前天津、重慶已完成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四川、浙江、江蘇、廣西、湖北、寧夏和黑龍江等省(區)正在籌建。

(2)礦業權市場進一步完善

探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探礦權出讓總數的四分之一強。全年探礦權出讓2064個,探礦權出讓價款17.91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63個,占總探礦權出讓數的27.3%;招拍掛出讓價款16.97億元,占總探礦權出讓價款的94.7%。

采礦權招拍掛出讓數佔全年采礦權出讓總數八成以上。全年采礦權出讓6741個,采礦權出讓價款553.52億元。其中,招拍掛出讓5501個,占總采礦權出讓數的81.6%;招拍掛出讓價款476.19億元,占總采礦權出讓價款的86.0%。

專欄 11 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及整治

近年來全國開展了兩輪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一是2006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國辦發〔2006〕108號),對全國整合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文件規定的整合范圍包括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15個重要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二是2009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等12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國礦業結構調整和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準的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通過第一輪的礦產整合,2009年全國礦山數量比2006年減少近萬個,減少7.9%,2009年全國原礦產量增加10億噸,增長了17.2%,礦產資源開發集約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在2010年6月的第二輪整合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集中組織開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分兩批對469個重點礦區整合工作進行掛牌督辦,各地也採取經濟引導、政策扶持、法律援助、技術推廣、典型總結、經驗交流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加快推進整合工作。目前第二輪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進。截至2010年底,全國1528個礦區整合任務基本完成,減少礦權3885個。

為進一步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2010年5月,國土資源部統一部署,在全國26個省(區)開展了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目前,各省(區)採取「拉網式」排查方式,共清理排查稀土、鎢、銻、錫、鉬、高鋁黏土、螢石等礦產探礦權890個,采礦權1527個。其中,稀土是重點整治對象,今年8月啟動的「南方五省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為整頓規范礦產開發秩序探索出一種新形式。在國土資源部的協調下,南方五省按照《南方五省(區)十五市稀土礦產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方案》,統一規劃稀土產業發展,扎實推進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監管區域聯動的模式。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勘查開發監管機製得到進一步加強。與此同時,蒙魯川輕稀土勘查開發監管區域聯合行動啟動工作正在有序推進中。

『柒』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的第二章 公告與登記

第十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出讓人、轉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轉讓公告,編制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在下列平台同時發布公告:
(一)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
(二)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
(三)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交易大廳或互聯網路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出讓、轉讓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轉讓人和礦業權交易機構的名稱、場所;
(二)出讓、轉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地理位置、拐點坐標、采礦權的開采標高、面積、礦種、資源儲量(勘查工作)情況、出讓年限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等;
(三)投標人或競買人的資質條件;
(四)出讓、轉讓方式及交易的時間、地點;
(五)獲取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途徑和申請登記的起止時間及方式;
(六)確定受讓人的標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證金的繳納和處置;
(八)風險提示;
(九)對交易礦業權存有異議的提示;
(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
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按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競買人或投標人的書面申請;競買人或投標人應提供其符合礦業權受讓人主體資質的有效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礦業權受讓人資質證明材料應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按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經礦業權交易機構審核符合受讓人資質條件的競買人或投標人,按照交易公告繳納交易保證金後,經礦業權交易機構書面確認後取得交易資格。

『捌』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與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是什麼樣的關系承擔哪些職能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作是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就自治區而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國有企業以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地位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國有產權交易職能,是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四大業務板塊中唯一企業化運營的交易平台。可以說,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既面向市場、對接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市場主體,肩負構建覆蓋全區產權交易要素市場的責任;又服務政府,承擔著自治區公共資源產權交易平台的服務職能。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中「將適合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現目錄管理和平台之外無交易」的管理要求,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版)》中「D類—資產資源類」的「D07-企業國有產權、D08-企業國有資產、D09-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資產、D10-無形資產、D11-涉訴資產」的交易職能,具體的交易范圍涉及:國有企業產股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轉讓、金融國有資產交易、涉訴資產(罰沒資產)轉讓等。


同時,為更好地服務全區各盟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籌布局全區市場服務體系,通過覆蓋全區的分中心體系,按照「統一規則、統一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統一資金結算、統一交易憑證」的「六統一」要求,開展全區要素資源交易服務,形成服務全區的陽光流轉平台和最具社會認知度和政府影響力的區域要素市場。

『玖』 礦業權一級市場

根據市場理論,按照市場的集中程度,可以把市場分為三大類,即完全競爭市場、完全壟斷市場和寡頭壟斷市場。礦業權一級市場屬第二類。它的主要特徵是,在國內市場范圍內,只存在礦業權的單一供給者——國家。

由於礦業權是礦產資源的使用權,而礦產資源大多數埋藏在地下,具有隱蔽性,要使用它,必須首先找到它,找礦屬於探礦權。所以嚴格地說,探礦權不是使用礦產資源的權利,而是使用探礦區塊空間土地的權利。由於這個空間有沒有礦產資源是個未知數,所以探礦具有很大的自然風險。正因為如此,對礦產資源所有者來說,讓渡這樣的權利雖然具有壟斷性,但不能要價過高。我國礦業法規規定,取得初始礦業權有3種方式:

(1)對找礦難度比較大的礦種的空白區塊,實行登記在先的原則,只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即可從事找礦。

(2)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和存在級差投資收益的勘查區塊,政府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讓渡礦業權。所謂級差投資收益,是指這樣的區塊比空白區塊開展工作所節省的勘查投入。

(3)根據雙方的協議和某種特殊的需要,也可以協議讓渡礦業權。

上述3種方式的交易統稱為礦業權的一級市場,因為反映的都是一種礦業權讓渡的經濟關系。其中,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出讓,嚴格來說已經不是一級市場,因為在形成這種礦業權之前,已經在資源所有者和資源出資者之間發生了讓渡,再次出讓屬於轉讓。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市場的公平。但是,現在各級政府把自己掌控的礦業權統統作為一級市場處置。

『拾』 現在礦權交易是不是都必須通過各省的礦業權交易中心啊還允許個人交易最後進行礦權變更嗎

根據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0/t20101018_783428.htm《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所有礦業權交易,無論出讓轉讓均需進場交易。但實務中,出讓都會進場,因為是直接從國土資源部門取得,但轉讓進場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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