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青苗費補償標準是什麼啊
國家青苗補償費標准:
1、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據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2、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
3、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
4、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Ⅱ 青苗費賠償多少錢一畝
青苗費的賠償標准每個地區都是不一樣的,是由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己制定的。
不過在征地之前,政府都會進行公告的。
一般而言青苗補償標准: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
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Ⅲ 青苗補償費補償標准如何計算
青苗補償費標准,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3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Ⅳ 浦口湯泉鎮生壟村徵收土地多少錢一畝
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費的總和不超過前3年均值的30倍。
Ⅳ 國家青苗費補償標準是什麼
青苗補償費標准: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

(5)浦口青苗費價格擴展閱讀:
青苗補償費是指被徵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長的農作物,應給予被征者農作物補償的費用。為了保護農作物的生長與收成,要盡可能的把工程開工日期安排在農業收獲之後。
此項費用指標,是按不同農作物每畝產量進行補償,但一般不得高於本村上半年平均產量的總值。在編制其他工程和費用概算時,青苗補償費應根據青苗補償畝數乘以工程所在地規定的費用標准計算或按占徵用土地費用的百分率計算。
Ⅵ 青苗費補償標准如何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Ⅶ 請問南京市土地徵收(青苗費)有無相關文件…大概多少錢一畝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有省自治區只直轄市規定。您可以到江蘇省的政府網站上政務公開法律法規欄目中去看一下。
Ⅷ 青苗補償費的青苗補償費標准
青苗補償費標准: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Ⅸ 青苗補償費多少錢一畝
青苗補償費由地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季農作物的產值制定,具體補償標准,請到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咨詢。
Ⅹ 國家徵收土地青苗費多少錢一畝
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 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