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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發布時間:2021-04-16 20:22:06

Ⅰ 法院判決要按照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計算,但沒有一致的標准,原被告就利息問題談不攏怎麼

銀行執行的利率都是按照人民銀行的基準利率的,只是各銀行對於有條件享受優惠利率的客戶的浮動標准會有不同。

你現在的利率和浮動標准,以及逾期利息如何計算是以你和銀行簽署的合同為依據的。

Ⅱ 銀行就逾期罰息計收復利是否應當獲得法院的支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另外,《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Ⅲ 延期交房,合同約定違約金額,法院按銀行計收逾期貸款的利息進行調整違約金合理嗎

你好,這個你可以是要知道,一般違約金的金額和利息是寫在合同里的,就演算法院要判罰的話還是根據合同來的。

如果合同沒寫的,那麼就按照銀行利率來判罰,這是俗成的約定。

Ⅳ 法院逾期利息怎麼算

A 民間借貸案件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案情】以具體案例舉例說明一下:

原告李某與被告薛某原系朋友關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月利率為1.5%。借款到期後被告薛某未按期還本付息,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4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約定期內利息300元,並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個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計13675元。

【分歧】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逾期利息應依合同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15個月的逾期利息應為2250元,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種意見: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合同當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30%-50%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故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種意見: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當事人約定利率1.5%的基礎上參照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六個月之內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為:4.86%每年即月利率為0.405%,四倍應為1.62%,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應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應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評析及判決】

第二種意見正確。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系一種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以及利息。2009年,人民銀行規定的6個月以內的金融貸款年利率為4.86%,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1.5%並未超過該利率四倍,故該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最大的爭議在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銀行(銀發)[2003]第251號通知第三條:「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根據以上規定,該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約定月利率為1.5%, 原告可以據此約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計息。

有三種意見的謬誤之處,其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因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門的利息不予保護。」該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經超過了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對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這里有一點需要明確:逾期付款利息已並非單純利息性質,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種違約行為,被告應對其違約行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從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第8號」批復中用詞也不難看出逾期利息屬於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已經不再單屬利息性質了,更多的是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性質,故不再受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限制,對超過的部分也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民間借貸的逾期利息屬逾期違約金,可以不受人民銀行規定貸款利率四倍之限,該案應判決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麼大神們幫幫忙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人民銀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5)法院起訴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Ⅵ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6)法院起訴銀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Ⅶ 法院處理銀行貸款逾期利息怎麼算

對於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准

Ⅷ 如何計演算法院判決的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

在付款判決書中,法院常常會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並註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但同期貸款利率有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檔次,許多當事人對此沒有注意在執行階段少計算了利息。此文釐清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中「同期」的含義,希望對當事人有幫助。
實務中,無論是借貸糾紛、還是貨款、工程款糾紛等,法院判決書判決往往在判決償還本金(或貨款、工程款)外,還同時判決支付拖欠款項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因法院判決書僅列明利息的計算方法及標准,未列明適用利率的具體檔期標准,案件到了執行階段,往往對計算利率的檔期標準的產生爭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檔」利率等字句,但對於「同期」、「同期同檔」具體適用無明確規則。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發生日與所對應的央行公告基準利率日必須是在同一個時期;但
「同期」央行掛牌公告的貸款基準利率檔次有許多,如6個月以內、6個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檔次,因此,必須明確
「同期」內應該適用的具體利率檔次。
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准,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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