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確定哪些公司是與股份公司 產生 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企業,是指與其他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相互之間具有聯系的各企業互為關聯企業。
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你為關聯企業: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關聯企業(Affiliated Companies)
什麼是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關聯企業的判定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或供應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級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包括家庭、親屬關系。
關聯企業的特質
(一)關聯企業是一種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之間的聯合體。
(二)關聯企業是由多種聯系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群體。
(三)關聯企業的形成必定是基於特定的經濟目的。
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延謾
Ⅱ 占股10%的股東與被投資企業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首先從股權關系來看10%股權不能認定是同一控制人;其次你需要了解該股東在占股10%的企業里是否參與經營包括擔任董事,執行董事等等,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所謂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等。凡以上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均被視為關聯交易。
Ⅲ 請教:發行人參股企業是否都屬於關聯方,與其發生的交易是否都屬於關聯交易,是否披露
1.合營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聯營企業也不是法人。2.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法人、自然人都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3.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轉移都是關聯交易,而不論該交易是否有對價。4.綜上,回答你的問題:如果持股小於5%,不算關聯方;如果大於等於5%,則是關聯方,它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交易就是關聯交易。5.關聯交易是否需要披露得看條件: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10.2.3 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Ⅳ 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的交易,屬不屬於關聯方交易
不一定屬於關聯方交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企業關聯方的定義: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
綜上所述,如果該股東對公司沒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等情況,則該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否則構成關聯交易。
Ⅳ 什麼是公司股東的關聯交易
答: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內其直接或者間容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關聯方主要應包括(1)控股股東及其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對股份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營企業,聯營企業;(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提供者或與上述人士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購銷商品;(2)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收購兼並;(3)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託經營等)等;(4)提供資金,許可協議;(5)擔保抵押;(6)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7)關鍵管理人員報酬;(8)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Ⅵ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Ⅶ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按會計准則是關聯交易,但無需披露。財會[2006]3號: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對於已經包括在合並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並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Ⅷ 請問:關聯交易的關聯方認定
非常感謝回復 個人認為穩妥起見說一下也行 只是擬上市主體確實與該自然人有資金往來 披露起來有一些麻煩 如果該控股子公司對擬上市公司的業務貢獻度比較小 是否可以規避一下
Ⅸ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之間吸收合並是否屬於關聯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是關聯交易,但可以免於按關聯交易履行決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在A、B的合並可以不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則必須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關規定詳見上交所上市規則第9.16條和深交所上市規則第9.17條
Ⅹ 是否是關聯交易
一家上市公司,下屬有一個全資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層為了該子公司的發展,打算對子公司進行改制,即將子公司49%股權轉讓給子公司管理層(子公司管理層不是上市公司董監高),該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是關聯交易呢?首先,從法規上看,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不能做子公司的股東,上述情況並未明確違反;其次,子公司的收入、利潤、資產占上市公司相應項目的比重。如果該子公司構成上市公司利潤的主要來源,現在變成持股51%,有一部分利潤就進了少數股東權益了,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利潤減少了;最後,個人認為,這樣做想像空間很大,感覺留了一塊利潤輸送空間,隨時可以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