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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期貨詐騙案

發布時間:2021-06-17 18:55:01

1. 期貨交易被認定為期貨詐騙是一種什麼罪名

期貨交易被認定為期貨詐騙,罪名為詐騙罪。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做期貨被騙了,警方已立案,問一下立案後警方怎麼處理

警察立案之後還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要取證,等到所有材料都證明對方是騙子,那才能把錢要回來。

3. 詐騙團伙利用正規期貨交易平台以幫人投資為名詐騙 被抓判多久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團伙犯罪按照犯罪總額計算。

4.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到底是非法經營還是詐騙案件已經上了市檢察院

一 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於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集資行為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開發行基金等。 二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行為人採用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 進行集資; 2、依據《關於詐騙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要具有廣泛性,也就是說對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騙取一定數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騙取了個別單位的公私財物只能以詐騙罪定罪。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以下行為進行判斷: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罪的關系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

5. 期貨詐騙多少可以立案,請專業幫幫我。

規定是5000以上就可以立案
保留證據,然後報警
不過你也知道現在這世道,報警的作用也就那麼大
你又不是外籍人士,有什麼問題往往也就是放在那裡

6. 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的主犯非法獲利被判14年

豪車、房產、事業有成,80後楚維曾是朋友們羨慕的「少帥」。2010年2月,楚維與妻子趙丹,在沒有經過國家批準的情況下,建立了「維財金」黃金電子交易網路平台,接收客戶交易保證金共計約23.57億元。這樣的違法行為,使得昔日的「少帥」與其他9人,都因非法經營罪被起訴。
10月25日,這起震驚全國的「維財金」案在長沙開福區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主犯湖南維財大宗貴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維財公司)總經理楚維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
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楚維被判14年
在今年5月該案的開庭審理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楚維表示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楚維對湖南維財公司的經營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在主觀上沒有非法經營的故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法院沒有採納這一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楚維在成立湖南維財公司之前就接觸過期貨類業務工作,應該對一系列程序有明確認知,且湖南維財公司也完全超出了核準的經營范圍。因此,可以認定楚維是故意非法經營,且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超越經營范圍經營期貨業務,非法獲利3.7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在情節認定方面,公訴機關認定10名被告人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該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則認為,刑法對非法經營罪中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類犯罪認定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標准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以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為基礎,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社會影響、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認定。楚維、趙丹、鄒龍飛、周志義、黃波都應該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對許爭艷等5人,則應該認定為「情節嚴重」。法院認定楚維為主犯,趙丹、鄒龍飛等其他幾人都是從犯。
因此,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楚維有期徒刑14年,罰金1200萬元;趙丹有期徒刑6年,罰金800萬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解凍「維財金」電子交易系統保證金交易賬戶中交易客戶個人賬戶內資金,分別還給各交易客戶。凍結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別沒收,上繳國庫或依法處理。
聽到判決結果,受害者稱「很失望」
從外地趕來的部分受害者,在法院附近的賓館討論著,大家對這一判決結果都表示「很不滿」。
「代表110名受害人,我對這樣的判決表示很遺憾。」部分受害人的代理律師、北京市英政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振勇認為,這一判決結果沒有起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作用。郝振勇認為,楚維等人的行為應該構成詐騙罪,但現在是以非法經營罪判決的,屬於重罪輕判,而且根據趙丹的違法行為,應該定為主犯,現在也只定了從犯。
「最讓受害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判決對受害人損失的退賠不到位。」郝振勇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提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楚維等人賬戶上的錢都是受害人的財物,應該返還。
受害人表示,下一步會通過法律途徑,希望能獲得退賠。
律師觀點參與者難處可理解,但錢難追回
對於此案,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曙認為,湖南維財公司沒有獲得批准許可就從事這種交易,其行為就是非法經營。因為楚維等人的目的不是直接佔有交易人的錢,而是通過交易人的錢不斷地在平台上交易而賺取傭金,因此,他們的行為不能定為詐騙罪。這些錢既然是非法經營所得,屬於違法所得,因此法院才會判決上繳國庫。受害者的難處也可以理解,但因為參與者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因此這些錢很難受到法律保護,難以追回。
法院提醒投資時務必看清經營者資質
開福區法院提醒市民,許多「地下炒金」公司以境外黃金公司在境內的代理商名義大肆發展客戶,並以較高的回報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而參與地下炒金活動是非法的,在非法期貨交易中,個人的資金和交易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市民在進行證券期貨投資時,務必確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通過合法途徑,走正規程序,買賣正規交易所的上市品種,才能讓違法經營者無機可乘 。

7. 湖北黃岡警方查處的成都期貨詐騙案結案了嗎

答:湖南黃岡警方查處的成都期貨詐騙案事實應該結案了。

8. 你好 我有一個朋友也是在公司上班結果被抓了也是期貨詐騙,在看守所呆了34天出來了是取保候審說等開庭

涉嫌了詐騙犯罪,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須遵守取保候審的管理規定,等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交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9. 我被期貨詐騙了,我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可是警察也沒

12389是全國統一的警務督察電話,
如果你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報案後警察不給予查處,你可以直接撥打該電話投訴。
受理後將會對案件進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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