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境內企業可以直接向境外賬戶匯外幣嗎
應該是可以的,只不過有相關制度,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關於其他外幣資訊可關注匯通網FX678更多熱點資訊啊!
⑵ 國內企業間 如何美元支付
建議你先跟你當地的銀行咨詢下操作方法。他們工作人員會詳細告知你的,如果你公司或者國內企業與合作方之間簽訂是進口合同,且結算貨幣是美元,那麼,合作一方可以支付美元,因為貨物在保稅區,即貨物還沒有做進口報關,因此,從保稅區進貨等於是進口。
如果是境內的企業,是不能夠收外幣的,即國內(境內)企業之間不能夠用外幣結算,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外匯管制。除非是進料加工企業之間對於進口的料件之間的深加工結轉結算才可以用外幣結算。
另外是保稅區內的企業,則可以接受美元,即如果A是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向國內企事業支付外幣做結算。
⑶ 保稅區外企業可以向區內企業預付外幣貨款嗎
境內的企業之間收付外匯是有限制的,必須是具備境內收取外匯的資格的公司才能夠收取境內的外匯款,一般的外貿公司沒有這個資格,只能收取來自境外的外匯款。
⑷ 請問,保稅區企業付款到國內進出口企業美金,算境外付款嗎可以出口退稅退稅嗎
可以出口退稅,保稅區內的企業算是境外企業,所以,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對國內企業支付美元等外幣。而國內出口企業可以憑保稅區內企業支付的收匯去做核銷和退稅。
出口到物流園區有出口退稅聯就能退稅;如果是客戶從物流園區進口,肯定是要付匯到在物流園區備案的境外公司賬戶的。
如果貨物不入保稅區,從工廠運到碼頭直接出口,所有結匯和退稅的流程完全等同於一般的貿易企業。
如果貨物入保稅區,再從保稅區出到境外,保稅區不監管外匯,沒有外管局,直接用出境清單和合同去銀行就可以退稅等,同於一般性企業。
一般程序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⑸ 付外匯給外國公司,怎麼做比較方便
國內這樣匯款的話,比較麻煩。
樓上2位都沒把問題搞明白。
如果是小額的話,又是對國外的公戶,國內匯的話,感覺只有從外貿公司走方便點。
其他方法的話,香港離岸帳號是個好方法
⑹ 外貿公司支付外幣給國外公司,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外貿公司支付外幣給國外公司,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
如果是在國外貿易,而不是國外企業在境內進行貿易,則不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如果是國外企業在境內貿易,則需要代扣代繳。
原因:
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說:「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⑺ 境內外貿企業向境外賬戶支付外匯,請問是否有配額限制如果有,怎麼規避
支付什麼性質的款項呢?支付貨款,沒有金額限制,只要支付的金額不大於你提供給銀行的合同、發票或者報關單的金額,都可以。支付資本金(境外投資)的話,需要按照商務部及外管局核定的金額匯出,其他性質的款,比如運費、咨詢費等等,按銀行要求提供相應的協議、發票等等,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再提供國稅局的完稅證明,就可以匯出了。
⑻ 外幣直接支付給境內外貿公司代購進口貨物可以嗎
這樣做當然可以了。
要規避風險的話,就要和外貿公司簽訂正式的代理進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還有重要的是進行到什麼程度付多少錢給外貿公司。
除此之外,外貿公司跟外商還要簽訂進口合同,最好加上你們,三方簽訂,對貨值,交貨時間,貿易方式等做好約定。
⑼ 中國境內企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外幣結算
與境外企業做生意,可以外幣結算;與境內注冊的外國企業做生意,外幣結算必須經當地外管部門核准。
管理規定:
一、凡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須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2.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業申請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寫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內容;
2.在我國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如期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匯管理部門按年度審批企業的申請,應對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的金額、數量、品名、期限作出規定,並核定企業以外幣計價銷售產品的年度數額。
五、凡屬需在異地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產品的,收取外幣的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抄送各有關分局,並報總局備案。
六、凡經批准以外幣計價結算的產品,其價格一般應參考同類出口商品的離岸價或同類進口商品的到岸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