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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比特幣非法期貨舉報

發布時間:2021-06-24 13:26:34

㈠ OKEX比特幣交易所平台是騙人的嗎

騙人的,錢進去就提現不了,找個理由風控你,被騙20元錢

㈡ 如果下注比特幣贏錢了,但平台不給反說是非法操作,還要求交百分之八的保證金才給解凍賬戶資金,誰非法

肯定是它們非法 但你等有證據 而且網上平台就不好說了 因為不一定能找到它們

㈢ 文遠以前用的假名叫韓澤騙了錢現在又改比特幣騙錢了怎麼舉報

難友們,不管錢能不能追回,我們一定要團結一致,不抓住文遠(韓澤)誓不罷休。

㈣ OKCoin旗下交易所現大量賬戶被盜是真的嗎

據數名OKEx、OKCoin用戶爆料其賬戶被盜,損失數萬至百萬不等。據初步統計,已有近十名用戶反應損失損失比特幣共計600來個,約價值人民幣2000萬元。

9月1日,有用戶就表示自己OKCoin賬戶468個萊特幣只剩下125個少了343個。該用戶稱OKCoin合約賬戶轉賬到現貨賬戶不需要任何密碼或者驗證,開發出的幣對幣交易完全沒有深度,容易被盜號人員利用,OKCoin並沒有提供相應的保護。

另有用戶在9月16日OKEx存有的30個BCC代幣被轉移到OKCoin,9月23日該賬戶再遭入侵,在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和人民幣之間多次買入賣出耗盡30個BCC和27個比特幣,兩小時交易近千條,異常IP有俄羅斯和荷蘭地址。

「虛擬幣財產換成法幣提現的話,要求賬戶有實名認證,所以需要通過對敲或者爆倉的方式把利潤一筆筆提走。」劉超群認為OKEx平台的幾個問題包括:平時幣幣交易基本沒有交易量,交易量突然百倍激增,平台對此沒有做任何風控;異地登陸沒有郵箱或簡訊驗證;異地登陸提醒後,即刻聯系平台,平台沒有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獲利賬戶的提幣速度明顯異常,遠高於正常速度。

㈤ 比特幣是違法的。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去玩這個東西。我多少他媽的陷進去了。

你玩期貨爆倉了吧
傾家盪產四大捷徑:
1.追漲殺跌;
2.期貨杠桿
3.融資融幣;
4.短線神操作

人生巔峰四大道:
1.踏實工作
2.閑錢投資
3.底部買進長線持有
4.按時吃飯睡覺

㈥ 比特幣期貨債務糾紛

比特幣期貨債務糾紛比特幣在國內根本就不是正規的商品交易。

㈦ 交易比特幣或在OKB平台做商家買賣比特幣為非法經營嗎如果是或者不是請說明為什麼

在中國,沒有哪個主管部門對比特幣進行過明確的表態,這導致其在現實中瘋狂無序地發展。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明目張膽地從事賭博、外匯交易等非法行為。還有一些網站利用比特幣進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行為。2013年10月26日,注冊在香港的GBL比特幣交易平台網站關閉,相關經營人員不見蹤影。該平台之前曾大量吸收投資者以「比特幣」投資入股。
當前國內的比特幣交易亂象亟需清理和整頓。這種清理和整頓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
一、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該法第1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且「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機構也具有唯一性,即中國人民銀行;第2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比特幣實際已具備「代幣」功能,進行比特幣交易的網路平台及商戶已經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應該依照該法予以查處。
二、比特幣的「交易」和「流通使用」違反《外匯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明確限定了「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其中包含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第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特幣作為諸多國家認可的國際支付手段,應該受到該條例的約束,對於從事比特幣交易和使用的網站及商家,應該依照該條例予以查處。
三、比特幣不屬於中國法律法規中限定的「虛擬貨幣」。很多比特幣交易平台聲稱按照中國「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這是錯誤的。文化部和商務部在200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中明確限定:「本通知所稱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該《通知》還明確了「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發行企業自身所提供的虛擬服務,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而比特幣並非游戲企業發行,而且其可以兌換實物和貨幣。可見比特幣與此類「虛擬貨幣」完全不同,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虛擬貨幣」。即便是從事「虛擬貨幣」的交易服務平台業務,也要按照該規定,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行政許可,申請報告中需要明確服務(平台)模式、用戶購買方式(含現金、銀行卡、網上支付等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迄今為止,沒有哪個比特幣交易平台獲得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行政許可。
四、比特幣交易平台違反《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電信管理法規,構成「非法經營行為」。
《電信管理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是該法約束的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之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比特幣交易平台收取「交易費用」或者「提現手續費用」或從事「相關廣告業務」,屬於「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
比特幣交易平台都沒有取得也不可能取得「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網站甚至連備案都沒有做。此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經營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查處。
五、利用比特幣從事賭博、洗錢、賄賂、集資詐騙等非法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比特幣具備的「價值功能」和「使用功能」使其可以成為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對於比特幣的相關犯罪行為不應置於法律管轄之外。
比特幣的未來如何,誰都不敢斷言。但是在當前中國「外匯不能自由流通和兌換」的金融管理制度下,在貪腐犯罪、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現狀下,冀求比特幣交易平台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清理和整頓比特幣交易平台是或早或晚的事情。但事情來得越早越好,拖得晚了,必然是更多的比特幣交易平台崩盤,更多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以及為平息民憤而大量追究相關經營人的「非法經營罪」、「非法集資罪」及「集資詐騙罪」案件等等。
如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這些比特幣交易平台合法,那麼也應該做出明確說明,給相關平台的經營者一個「護身符」,避免將來「秋後算賬」。
引自--雷騰律師博客

㈧ ok比特幣期貨怎麼玩

你好,目前沒聽說過比特幣期貨,目前國內外期貨市場沒有以比特幣作為期貨標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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