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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股指期貨投資指引

發布時間:2021-07-19 06:26:27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

中國信託行業協會上去查查看,不過估計現在還沒有全出來的

② 基金公司,QDII,券商及信託公司炒股指期貨的要求有什麼不同(現有中金所、證監會的法規中)

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http://www.cffex.com.cn/flfg/qhfg/
是要這個嗎

③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附件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期貨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 指標明細 分值 得分 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 ≤15分 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 18-22(含) □ 1 限選一欄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學歷 碩士及以上 □ 5 限選一欄 本科 □ 4 大專 □ 3 大專以下 □ 1 二、相關投資經歷 ≤2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 ≤20 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 ≤10 三、財務狀況 ≤5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 30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30萬-50萬 □ ≤20 50萬-100萬 □ ≤40 100萬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12-20萬 □ ≤20 20-30萬 □ ≤40 30萬以上 □ 50 四、誠信狀況 ≤15分 個人誠信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 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日期: 期貨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期貨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日期: 期貨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期貨公司評估意見:
期貨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證券公司模版) 指標項目 指標明細 分值 得分 計分原則 一、基本情況 ≤15分 以下兩者得分相加計算得分 年齡 18-22(含) □ 1 限選一欄 22-60(含) □ 10 60-70(不含)□ 1 學歷 碩士及以上 □ 5 限選一欄 本科 □ 4 大專 □ 3 大專以下 □ 1 二、相關投資經歷 ≤2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 ≤20 根據交易情況、風控情況等綜合評估 證券交易經歷 □ ≤10 三、財務狀況 ≤50分 以下兩者得分取最高值納入計算 金融類資產 30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30萬-50萬 □ ≤20 50萬-100萬 □ ≤40 100萬以上 □ 50 本人年收入 12萬以下 □ 1 限選一欄 12-20萬 □ ≤20 20-30萬 □ ≤40 30萬以上 □ 50 四、誠信狀況 ≤15分 個人誠信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及中
期協投資者信用風
險信息資料庫信息 ≤15 根據投資者誠信記錄綜合評定。
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
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總得分 本人承諾
1. 以上內容均為本人如實填寫,本人對其真實性負責。如為他人代填,或填寫內容不屬實,本人自願承擔一切後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報的不良信用記錄。
3.本人身體健康,不存在不適宜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投資者/承諾人(簽字):日期: 證券公司客戶開發責任人(簽字):證券公司開戶經辦人(簽字):
(公司正式員工)
日期:日期: 評估意見
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期貨公司復核意見:
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簽字或者蓋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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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覽:
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人均收入、存款余額這些對人民生活水平和個人財富積累具有重要意義的指標在大幅度提高,中國已經走上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之路,人們手中有了閑錢,有財可理。與此同時,中國的資本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轉軌的市場,有利於市場健康發展的新機制正在形成,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廣大公眾投資者通過資本市場開始分享我國經濟增長的成果。對於一般大眾來說,滿足基本生活之外的財富不但要在買房子、負擔子女教育、承擔部分醫療費之間分配,還要在越來越多的金融產品、投資產品之間作出選擇,投資理財的必要性日益凸現,甚至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天上不會掉餡餅」、「你不理財,財不理你」,已是人們的共識。在這樣的背景下,武漢大學出版社推出了一套大眾投資理財類系列叢書——「從容投資理財」,可謂正當其時。
這套系列叢書的最大特點是:
第一,內容全面,著重於知識的基礎性,語言通俗,可操……

⑤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介紹

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該《業務指引》於2011年6月27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銀監發〔2011〕70號印發。《業務指引》共2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⑥ 信託公司怎樣參與期貨產品途徑是怎樣的

信託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以售賣信託理財產品為主,還有其他的理財形式.這些具體在信託法十六內中有如下規定:容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跟期貨基本都不搭噶。

⑦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的第三章

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 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見附件),期貨公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評估復核人、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對於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情況在該投資者綜合評估總分中扣減相應的分數,扣減分數不設上限。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和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第三節 投資經歷評估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與證券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
第三十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三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的股票對賬單作為證券交易經歷證明。
第四節 財務狀況評估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50分。
第三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證明文件或者近一個月內的金融類資產證明文件作為財務狀況證明。
投資者同時提供上述兩類證明文件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分別評分後,取其最高得分作為投資者財務狀況評估得分,各項評分不得累加。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金融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貨權益、債券、黃金、理財產品(計劃)等資產。
第三十五條 對於符合金融資產特徵的其他資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其制定的實施辦法中明確其具體類型和證明材料要求。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銀行存款證明應當為加蓋中國境內銀行業務章的本外幣定、活期存摺、存單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貨權益證明應當為加蓋證券營業部專用章的對賬單、加蓋基金公司專用章的基金份額證明、加蓋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交易結算單作為相關資產權益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提供的債券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專用章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債等證明文件。
投資者提供的黃金資產證明應當為加蓋銀行業務章的紙黃金證明文件。
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計劃)資產證明應當為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等機構簽署的相關協議或者由上述機構出具的資產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證明應當為稅務機關出具的收入納稅證明、銀行出具的工資流水單或者其他收入證明。
第四十條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提供的工資流水單應當為銀行出具的最近連續三個月以上的代發工資銀行卡入賬單、代發工資活期存摺流水等證明文件。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證明應當為當前就職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勞資部門出具的加蓋公章的收入證明文件。
第五節 誠信狀況評估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查詢投資者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可以提供近兩個月內的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或者其他信用證明文件作為誠信記錄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了解投資者誠信信息,結合投資者個人信用報告等信用證明文件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資料庫的信息,對投資者的誠信狀況進行綜合評估。

⑧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行為,有效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信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取得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
第三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信託公司集合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信託公司單一信託業務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
第四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交易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3C級(含)以上;
申請以投機為目的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最近年度監管評級應當達到2C級(含)以上,且已開展套期保值或套利業務1年以上。
(二)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貨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接受相關期貨交易技能專門培訓半年以上、通過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相關期貨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員至少2名,相關風險分析和管理人員至少1名,熟悉套期會計操作程序和制度規范的人員至少1名,以上人員相互不得兼任,且無不良記錄;
期貨交易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直接參與期貨交易活動或風險管理的資歷,且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符合本指引第六條要求的IT系統。
(五)具有從事交易所需要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相關設施。
(六)具有嚴格的業務分離制度,確保套期保值類業務與非套期保值類業務的市場信息、風險管理、損益核算有效隔離。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信託公司申請股指期貨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初審,報送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送銀監會審批。
第六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IT系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可靠、穩定、高效的股指期貨交易管理系統及股指期貨估值系統,能夠滿足股指期貨交易及估值的需要;
(二)具備風險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模塊,能夠實現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實時監控;
(三)將股指期貨交易系統納入風險控制指標動態監控系統,確保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四)信託公司與其合作的期貨公司IT系統至少鋪設一條專線連接,並建立備份通道。
第七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等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信託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為目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制定詳細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應當明確套期保值工具、對象、規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內容;套利方案中應當明確套利工具、對象、規模、套利方法、風險控制方法等內容。
第九條信託公司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對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進行充分研究、及時評估、實時監控並督促信託業務管理部門及時調整風險敞口,確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客戶,審慎進行股指期貨投資。
信託公司在與客戶簽訂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信託合同前,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誠信狀態、客戶對產品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應當在信託合同中明確約定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託管機構應當根據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信託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在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
信託公司應當在信託資產管理報告中充分披露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有關情況,如投資目的、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充分說明投資股指期貨對信託資產總體風險的影響情況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目的。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10%。
(二)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須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三)信託公司集合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和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的合計價值,應當符合信託文件關於權益類證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四)銀信合作業務視同為集合信託計劃管理。
(五)結構化集合信託計劃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單一信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得超過信託資產凈值的80%,並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則。
第十六條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信託規模變動等信託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貨投資比例不符合規定的,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信託公司應當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並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調整完畢。調整完畢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再次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股指期貨信託業務終止的,應當在清算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注銷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報告。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選擇的合作保管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資產託管業務部門,配備熟悉股指期貨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管信託財產的條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針對股指期貨業務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統;
(四)有滿足保管業務需要的場所、配備獨立的監控系統;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業務選擇的合作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金所的會員分級制度,具備全面結算會員或者交易結算會員資格;
(二)最近年度監管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三)具備二類或二類以上的技術資格;
(四)有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自主決策。信託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信託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二十一條前條所稱投資顧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實收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有合格的股指期貨投資管理和研究團隊,團隊主要成員通過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在業內具有良好的聲譽,無不良從業記錄,並有可追溯的證券或期貨投資管理業績證明;
(四)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規范的後台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應當就第三方投資顧問管理團隊的基本情況、從業記錄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第三方顧問選聘規程,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開展股指期貨交易時,要做好交易實時監控和與第三方的即時風險通報。信託公司應該建立與第三方的多渠道聯系方式,保證能夠即時傳達風險指令,並具有盤中按照凈值管理要求進行自主調倉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信託公司開展股指期貨交易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為股指期貨信託產品設定預期收益率;
(三)利用所管理的信託財產為信託公司,或者為委託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四)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指期貨價格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五)法律法規和銀監會、中金所及其他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實施前,信託公司已開展的信託業務未明確約定可以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不得投資股指期貨。變更合同投資股指期貨的,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取得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同時對相關後續事項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六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⑨ 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基本信息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1〕7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⑩ 請問信託公司的股指期貨類業務的交易員守則如何寫

你看看你們的具體規則是什麼吧?
一般主要是 不能自住下單!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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