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不說的太復雜,咱們簡單的說個模型:
開始:甲有0元人名幣,乙有1美元,這時候匯率是1:6
然後甲向乙借錢,借了一美元,此時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這時候他們手裡的錢是:
甲有1美元,乙有0美元 或者是 甲有6元人民幣,乙有0美元 這時匯率還是1:6
然後匯率上升,變成了1:7,這時候如果甲還錢給乙,就是:
甲有0美元,乙有一美元 或者是 甲有0人民幣,乙有7人民幣 這時匯率是1:7
你看看誰賺了?
⑵ 當一國流動債權多於流動負債,即外匯應收多於外匯應付時,會有
答案是B,書上說的:當一國的流動債權(即外匯應收)多於流動負債(即外匯應付)時,說明外匯的供給大於外匯需求,外匯匯率下跌。
⑶ 為什麼,流動債務大於流動債權時,外匯供小於求
因為說明債務的信用升高了。
⑷ 流動債務大於流動債權時,外匯需求量大於供給量,外匯匯率將上升
在外匯收支中,一國如果無法以現有支付手段清償短期債務(「流動債務大於流動債權」),則需要另外購買以外幣計價的資產(獲取流動債權),這構成了對外匯的需求,導致匯率上升。
⑸ 外匯供給大於需求,本幣升值,這句話怎麼理解
意思是:國際收支順差,就是出口的多,進口的少。
以中國和美國為例,("外匯"兩字可以理解為就是美元,一國儲備的國際貨幣)
出口是指中國人拿中國的貨物到美國市場上去賣,那麼在美國市場上賣出貨物後收進美元,但是顯然出口商拿著美元不能在中國流通。
所以出口商要將這些美元到中國中央銀行去換成人民幣才可以,這時就是出口商把美元賣給中國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把人民幣賣給出口商.
進口則是中國人需要美國的貨物,但是進口商手裡沒有美元,那麼進口商只有到銀行用人民幣去換美元,這時候就是進口商買美元,銀行買人民幣
這樣就可以理解了,匯率是兩國貨幣的兌換比率,如果收支順差,表示出口大於進口,就是出口商賣出貨物得到的美元賣給中央銀行比進口商去買美國貨物需要從中央銀行買的美元多。
這時候外匯(就是美元),出口商賣出美元(供給),大於,進口商買進美元(需求),美元供給大於需求,美元貶值,人民幣就升值,最後得出外匯供給大於需求,本幣升值。
(5)外匯債權大於債務擴展閱讀: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截至2015年,中國位居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排名第一。但美國、日本、德國等國有大量民間外匯儲備,國家整體外匯儲備遠高於中國。
廣義:
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
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
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外匯供給與 「外匯需求」 相對而言。
從理論上說,外匯的供給和需求體現著國際收支平衡表所列的各種國際經濟交易,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貸方項目構成外匯供給,具體來說,一國外匯供給主要來自於:
①本國的商品勞務出口。②外國對本國的單方金融資產轉移。
③外國居民購買本國的金融資產或對本國進行直接投資。④本國居民出售所持有的國外資產。
在紙幣流通條件下,由於各國貨幣發行量脫離了兌換黃金的物質制約,貨幣的對內價值和對外價值勢必出現變化。
匯率作為兩國貨幣間的比價,是由兩國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供求狀況決定的。
但是,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外匯供求狀況對匯率變動的制約僅僅是第一層次的,外匯供求的背後隱藏著更深層的決定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匯
網路:外匯供給
⑹ 為什麼說是國家外匯儲備是負債
外匯儲備是指一國貨幣當局所持有的、可以用於對外支付的國外可兌換貨幣。並非所有國家的貨幣都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只有那些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且能自由兌換其他儲備資產的貨幣才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我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在對外貿易與國際結算中經常使用的外匯儲備主要有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等。
一定的外匯儲備是一國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內外平衡的重要手段。當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動用外匯儲備可以促進國際收支的平衡;當國內宏觀經濟不平衡,出現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可以動用外匯組織進口,從而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促進宏觀經濟的平衡。同時當匯率出現波動時,可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匯率,使之趨於穩定。因此,外匯儲備是實現經濟均衡穩定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一國經濟更易於受到其他國家經濟影響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一般說來,外匯儲備的增加不僅可以增強宏觀調控的能力,而且有利於維護國家和企業在國際上的信譽,有助於拓展國際貿易、吸引外國投資、降低國內企業融資成本、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當然這並不是說外匯儲備越多越好,因為持有外匯儲備是要付出代價的。第一,外匯儲備表現為持有一種以外幣表示的金融債權,並非投入國內生產使用。這就產生了機會成本問題,就是如果貨幣當局不持有儲備,就可以把這些儲備資產用來進口商品和勞務,增加生產的實際資源,從而增加就業和國民收入,而持有儲備則放棄了這種利益。因此,持有外匯儲備,要考慮機會成本問題。第二,外匯儲備的增加要相應擴大貨幣供應量,如果外匯儲備過大,就會增加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加貨幣政策的難度。此外,持有過多外匯儲備,還可能因外幣匯率貶值而遭受損失。因此,外匯儲備應保持在適度水平上。
適度外匯儲備水平取決於多種因素,如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應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成本比較和這些方面的狀況把外匯儲備保持在適度的水平上。
截至2005年9月,我國外匯儲備仍然高達7690億美元。
隨著人民幣的升值外匯儲備的實際購買能力正在貶值。
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外幣債權如何處理
一、2005年1月1日之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向外國投資者出售或轉讓不良資產,外國投資者受讓債權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及擔保人直接向其承擔責任的案件,由於債權人變更為外國投資者,使得不良資產中含有的原國內性質的擔保具有了對外擔保的性質,該類擔保有其自身的特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該類擔保的審查採取較為寬松的政策。如果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依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19號)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知了原債權債務合同的擔保人,外國投資者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不良資產轉讓備案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中註明了擔保的具體情況,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審核後辦理不良資產備案登記的,人民法院不應以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或者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二、外國投資者或其代理人辦理不良資產轉讓備案登記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提交的材料中應逐筆列明擔保的情況,未列明的,視為擔保未予登記。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補交了註明擔保具體情況的不良資產備案材料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三、對於因2005年1月1日之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依照當時的規定辦理了相關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由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⑻ 匯率國際收支說,債券債務怎麼影響外匯供求的為什麼債權大於債務時,是外匯供給大於外匯需求
擁有債權說明外匯儲備比較豐富,外匯本身沒有價值,其價值只有在購買物資上才體現出來,表現出來的是一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