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網上業務
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回業務,應向所在地外答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
需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前兩樣可在網上下載到,後三樣要求原件加復印件。
Ⅱ 進口單位去外匯管理局做備案需要帶什麼材料
需要復的材料如下:
准備制材料
(1)、名錄登記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資企業)
(3)、《企業營業執照》
(4)、《組織機構代碼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6)、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蓋公章並帶好單位公章和法人章,若無法待公章和法人章的企業,請帶填寫及蓋章好的《進出口企業檔案信息登記表》
(7)、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
Ⅲ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Ⅳ 請問到銀行開外匯賬戶之前需要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賬戶備案登記是吧都需要帶什麼資料呢
北京:
(1)、名錄登記申請書;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找不到這倆內可以在蓮花池東路容39號現場列印,十元一張。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企業營業執照》
(4)、《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回執》
(5)、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蓋公章並帶好單位公章和法人章,到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9號13窗口辦理。
Ⅳ 貨物貿易外匯監管系統中的預收匯款裡面的申報單號是指什麼單號收匯起始和截止日期如何得知
申報單號是指涉外收入申報單號, 收匯日期就是你收款的日期,你在查詢時輸入申報單號或收匯起始和截止日期即可 沒必要都輸入 輸入涉外收入申報單號出來的就是你要的那條信息,輸入收匯起始和截止日期會出現這個日期內的所有記錄
Ⅵ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的第二章 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審核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
(一)從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收回的出口貨款,向境外、境內保稅監管區域支付的進口貨款;
(二)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回的出口貨款,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的進口貨款;
(三)深加工結轉項下境內收付款;
(四)轉口貿易項下收付款;
(五)其他與貿易相關的收付款。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並根據貿易外匯收支流向填寫下列申報單證: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付款)的,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二)向境內付款的,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從境外收款的(包括從離岸賬戶、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收款),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
(四)從境內收款的,填寫《境內收入申報單》。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並按國際收支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規定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於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內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完成申報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對於申報資金性質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退匯的,還需按本細則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其真實合法的進口付匯需求提前購匯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付匯或開證手續時,應當審核企業填寫的申報單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核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
(二)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核對應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口合同或發票;
(三)以預付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口合同或發票。
第十六條 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進入待核查賬戶。企業從待核查賬戶中結匯或劃出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進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報單證。
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出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捐贈項下進出口業務等國家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後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託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給委託方。
第十八條 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於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於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
對於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因客觀需要使用外幣現鈔結算的,外幣現鈔結匯時,金融機構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證。結匯現鈔金額達到規定入境申報金額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審核企業提交的經海關簽章的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正本。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需辦理外匯局登記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3)辦理,並通過監測系統簽注《登記表》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後,應當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匯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並留存相關單證正本或復印件備查。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常或可疑貿易外匯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Ⅶ 2011年12月起最新外匯核銷流程,急,請大家幫忙指點。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 試點期間,對於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辦理。
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對於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不得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 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進口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辦理。
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三) 對於上述應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後,應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四) 試點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四、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五、 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並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准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你可在國家處管局網上查詢)
(二)試點地區銀行應於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間完成轄內銀行網點的網路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路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應用服務平台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四)2011年11月1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五)2011年12月1日應用服務平台自動撤銷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已有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Ⅷ 你好 出口收匯核銷網上申報系統是什麼時候開始不用的呢 那我12月份出口的那單是不是不用網上核銷了 求助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 試點期間,對於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並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辦理。
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對於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不得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 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進口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辦理。
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三) 對於上述應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後,應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並加蓋業務印章,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四) 試點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四、 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五、 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並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准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銀行
外部機構接入網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業
互聯網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好像沒有不用核銷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