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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服務收取外匯免稅嗎

發布時間:2021-08-17 05:16:27

⑴ 支付境外技術服務費要扣稅嗎

支付境外技術服務費是需要扣稅的。如果在提供該服務時境外企業未到境內,即其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則根據如下規定,對於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支付給境外個人的款項,憑外匯支付憑證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即可入賬。

(1)向境外提供服務收取外匯免稅嗎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⑶ 向境外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是免稅的嗎

向境外提供符合條件的的技術服務費,是免稅的。下列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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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通過境內的電台、電視台、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⑷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9號)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
因此,如果納稅人並非直接從境外的服務接受方,而是從服務接受方的代理人處收取服務價款不符合免徵的條件。

⑸ 向境外提供的免徵增值稅應稅服務有哪些政策規定

(一)按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試點納稅人申報向境外提供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免徵增值稅收入,收取的款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正確計算相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時作進項稅額轉出。
(二)如何辦理免徵增值稅申報?試點納稅人向境外提供的免徵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免稅銷售額,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之前,暫先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相關規定申報。

⑹ 你好!我司給境外公司在國內提供產品推廣銷售,收取5%服務費,給我司外幣基本戶轉入美元,免徵增值稅。

因為需要報外匯管理局備案,而稅務局與外匯管理局信息共享,因此不入賬,風險很大。

⑺ 向境外提供哪些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

一、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業務」,並且取得相應的資格證件。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為17%;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為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為6%)。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三、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對於上述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免稅應稅服務行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確定:⑴境內提供服務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的合同明確了該項服務的接受方為境外單位;⑵境內提供服務單位向境外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境外單位承擔;⑶境內提供服務單位向境外單位提供服務發生的費用由境外單位支付。

⑻ 全面營改增後境內企業向境外提供哪些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四)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徵增值稅辦法。」

⑼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是否可以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 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服務接受方為境外單位並且咨詢服務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屬於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咨詢服務,可以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9)向境外提供服務收取外匯免稅嗎擴展閱讀:

一、免徵增值稅政策

1.法定項目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其他免稅項目

(1)銷售再生水;以廢輪胎為全部原料生產的輪胎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財稅[2008]156號);

(2)生產銷售、批發、零售有機化肥(財稅[2008]56號);

(3)農民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財稅[2008]81號);

(4)農民合作社銷售給本社員的農膜、農機、化肥、農葯、種子、種苗(財稅[2008]81號);

3.不征稅貨物或勞務,依據我國的增值稅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不徵收增值稅: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國稅發[1993]154號);

(2)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國稅函[1999]191號);

(3)軍隊、軍工單位和軍警用品(財稅字[1994]第11號);

(4)殘疾人用品(財稅字[1994]60號);

(5)農村電網維護費(財稅字[1998]47號);

(6)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國稅發[1995]76號);

(7)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4]26號):

①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②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③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⑽ 境外服務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准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准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0)向境外提供服務收取外匯免稅嗎擴展閱讀: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於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180天內,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36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以下簡稱《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稽核比對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稽核結果通知書》)。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以海關繳款書原件為依據,逐一進行核對,並區別情況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屬於納稅人信息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重新採集數據的時間仍在報送期限(海關繳款書開具之日起90天)內的,可通過企業電子報稅管理系統(下稱電子申報軟體)重新採集,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再次稽核比對。

2、納稅人重新採集數據的時間已超過報送期限的,可在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稽核異常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申請表》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

(二)不屬於採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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