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你的上不夠重啊,不過簡單給你答一下
經常項目=貿易+非貿易+服務貿易
資本項目=資本金+外債+外匯貸款
Ⅱ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Ⅲ 有消息說從5月1日起在中國銀行人民幣可以小額自由兌換成美元,有這事嗎
這條消息有誤,但又不是空穴來風,三言兩語也說不清,茲將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通知轉載如下,供你參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6-04-13 文號:匯發【200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和個人的用匯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 第5號,現就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開戶事前審批,提高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一)外匯局不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事先核准。境內機構凡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持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先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二)提高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外匯的限額,按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確定。對於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且需要開立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調整為不超過等值50萬美元。
(三)境內機構有真實貿易背景且有對外支付需要的,可在開戶銀行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提前辦理購匯,並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調整服務貿易售付匯審核許可權
(一)對境外機構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對境外個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務貿易項下費用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憑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超過上述限額的,按原規定辦理。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通過互聯網等電子商務方式進行服務貿易項下對外支付的,可憑網路下載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通知書,加蓋印章或簽字後,辦理購付匯手續。
(三)對法規未明確規定審核憑證的服務貿易項下的售付匯,等值10萬美元以下(含10萬美元)的由銀行審核,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四)國際海運企業(包括國際船舶運輸、無船承運、船舶代理、貨運代理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可直接到銀行購匯;貨主根據業務需要,可直接向境外運輸企業支付國際海運項下運費及相關費用。
三、放寬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政策,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2萬美元。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的,憑本人真實身份證明並向銀行申報用途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購匯的,經銀行審核外匯管理規定的真實需求憑證後辦理。
(二)境內居民個人年度總額內所購外匯,可以存入本人境內外匯賬戶或用於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凡外匯匯出境外、提取外幣現鈔或攜帶出境的,仍按原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三)境內居民個人在年度總額內購匯,應由本人辦理或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凡由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親屬關系證明,以及委託人的授權書。
(四)外匯局對境內居民個人購匯不再實行核銷管理。
四、規范業務管理,加強監測預警
(一)外匯局通過信息系統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收支活動實施監管,並根據涉外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形勢的客觀需要,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銀行應按要求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外匯資金流入和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向外匯局報送外匯賬戶的開立、關閉和外匯收支以及個人購匯信息。
(三)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依據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支局、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Ⅳ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業務流程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二步:外匯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四步:開戶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於次日將開戶信息傳送外匯局。
Ⅳ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需要向外管局申請嗎
就像國內銀行業務一樣,公司到開戶銀行開立人民幣帳戶,開戶行的工作人員必需到人民銀行登記備案,公司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也要到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的,一般都是公司到銀行國際業務部申請,銀行幫公司到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的,不需要自己跑的。
Ⅵ 未成年人可以辦理外匯帳號嗎
關於外匯帳戶業務中的常見問題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所稱境內機構包括哪些?《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所稱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但不包括金融機構。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申請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支范圍是什麼?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范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國際招標、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的暫收暫付項下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賬戶收支范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進行核定。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申請書;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可開立幾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在已使用賬戶系統的地區,符合開戶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開戶個數、開戶金融機構方面不受限制。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如何核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
符合規定條件,但上年度無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匯局可以為其核定初始限額,原則上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國際招標、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的暫收暫付項下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境內機構開立多幣種、兩個或兩個以上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局必須為每一個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核定限額,具體限額分解可以由境內機構自行確定,但境內機構所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總和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並納入開戶所在地的地區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總限額。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核定標准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境內機構需要在注冊地外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匯帳戶的,應如何辦理?境內機構因經營需要在注冊地以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備案,持注冊地外匯局的「異地開戶備案件」及規定的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核發的「賬戶開立核准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外匯?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以內的,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超出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外匯收入必須結匯。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後,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境內機構辦理結匯手續。
境內機構未及時辦理結匯手續的,開戶金融機構有權在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超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強制為其辦理超限額部分外匯結匯手續,並在結匯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該境內機構。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境內機構須憑申請書、《外匯賬戶使用證》或《登記證》、原賬戶開立核准件、對帳單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應當納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管理在已使用賬戶系統的地區,境內機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的外匯資金在開戶金融機構中轉作定期存款,但應當納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的管理。
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按原轉出戶的賬戶開立核准件編號,填寫定期存款賬戶開戶信息後,報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同一境內機構在不同開戶金融機構開立的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之間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如何辦理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變更手續?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開戶單位名稱、最高限額等賬戶信息的,應當持申請書、《外匯賬戶使用證》或《登記證》、原賬戶開立核准件、對帳單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的「賬戶變更核准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後,應當在每月初起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變更核准件」第四聯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如何辦理關戶手續?境內機構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境內機構開立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賬戶內資金使用完畢後),應當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關戶核准件」辦理關閉賬戶手續。
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後,應當在每月初起5個工作日內將「關戶核准件」第四聯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
境內機構異地賬戶關閉後,開戶所在地外匯局必須及時將有關賬戶關閉信息書面告知注冊地外匯局。
境內機構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還開有其他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賬戶內資金可以轉入其他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如沒有其他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賬戶內資金必須結匯。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外匯帳戶應如何處理?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該賬戶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年的1月份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外匯局下達「撤戶通知書」,通知境內機構關閉該賬戶,同時通知開戶金融機構。
境內機構應當在接到「撤戶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關閉賬戶手續。
如境內機構逾期不辦理,開戶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撤戶通知書」5個工作日後強行關閉該賬戶,賬戶內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
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後,應當在每月初起5個工作日內將「撤戶通知書」第四聯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分支局對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如何進行管理?開戶金融機構應當在每月初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上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情況月報表」。
各分局應於每月初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所轄地區「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情況月報表」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在已使用賬戶系統的地區,開戶金融機構應當每日通過賬戶系統向外匯局報送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信息。
開戶金融機構和外匯局可以不再報送前款規定的報表。
外匯局應當對所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進行年檢。
已使用賬戶系統的地區不再對所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進行年檢。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或外匯專用賬戶如何管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或外匯專用賬戶、細則施行後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外匯局應當按細則規定合並其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核准其開戶申請,並按細則規定為其核定賬戶限額。
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或外匯專用賬戶、細則施行後未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圍和限額繼續使用。
外匯局可以根據自身監管能力、實際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適當時間合並原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和外匯專用賬戶,並按細則規定為境內機構調整賬戶限額,但最遲不得超過2003年12月31日。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的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如何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包括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鑽石交易所等)的境內機構仍按相關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但已使用賬戶系統的地區,應當將有關上述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納入賬戶系統管理。
法規依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Ⅶ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的核定
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初始限額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由開戶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戶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核定標准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核定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
Ⅷ 為什麼外匯結算賬戶要核定最高限額
目的是限制不合理外匯交易,防止外匯投機。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為本企業上年出口收匯累計額或外匯支出累計額中較小數的25%。
第九條 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按年度核定,不得結轉使用,不得轉讓。已經開立外匯結算賬戶的企業如需調整外匯結算賬戶限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憑上一年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賬通知單,進口付匯核銷單或非貿易(含資本)付匯申報單,以及《外匯賬戶使用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外匯局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進行調整。
對於本年度出口收匯額比上年度有較大幅度增長的企業,如果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增加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當地外匯局可以在企業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圍內為其適當調高外匯結算賬戶的最高限額。
第十條 一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外匯結算賬戶,在同一家銀行開立不同幣種的賬戶視同一個賬戶管理。對於年度進出口總額1000萬(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企業,確因經營需要要求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結算賬戶的,可以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經批准後可以允許其開立2~3個賬戶,但企業的所有結算賬戶必須合並計算賬戶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 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的核定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對於非美元幣種賬戶的限額,按照核定日「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開立的外匯結算賬戶,其收入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支出為經常項目外匯支付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付。
第十三條 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存入其外匯結算賬戶,也可以結匯;但其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賬戶限額;超過外匯局核定限額部分的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必須結匯。企業已經存入外匯結算賬戶的外匯資金,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辦理結匯。
開戶銀行收到超過企業外匯結算賬戶限額部分的外匯,可以先行予以入賬,並自超過限額之日起5日內通知企業辦理結匯,企業逾期不辦理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外匯局,由外匯局責成企業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各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外匯結算賬戶的收支范圍和核定的限額內為企業辦理外匯收支。
第十五條 各分局需於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根據所轄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賬戶收支統計表」及所轄地區審批外匯賬戶情況填寫「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情況月報表」(見附表3,略)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銀行和企業,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Ⅸ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變更手續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戶限額和客戶名稱時,應當持賬戶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開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戶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戶變更」)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戶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戶,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戶手續。
Ⅹ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可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數量
符合開戶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在開戶個數、開戶金融機構方面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