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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中的經常項目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8-19 17:03:26

Ⅰ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Ⅱ 人民銀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要做哪些工作

外匯管理一般主要由外匯管理局履職。

由於經常項目不像資本項目監管的那麼嚴格,不需要筆筆審批,現在多數是通過銀行、海關、外管局的網路聯網監測管理。

比如出口的商品,其海關的數據和銀行外匯收入應該是能夠匹配的,這樣才能在外管局進行核銷,如果你在銀行的收匯是貿易項下的,但海關沒有記錄,外管局就會要求你說明,如果有問題,可能會罰款,嚴重的會取消外貿經營資格。

經常項目下一般分為貿易項下河非貿易項下兩種,現在非貿易項下的管理比貿易項下的嚴格,各種非貿易的收匯和付匯都要提供證明資料,並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超過了,就需要到外管局審批。

Ⅲ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2、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3)外匯管理中的經常項目是什麼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Ⅳ 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Ⅳ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對經常項目下的用匯不加限制,並非是用人民幣就可以任意地購買外匯,這種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是真實的需要,購匯企業和個人需提交證明這種真實需要的憑證,經銀行審核後才能售匯或從企業的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2)銀行結匯制。是指我國對經常性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採取的一種管理措施,即境內機構對於其經常項下的收入的外匯收入,除有特殊規定外,必須按規定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制度。

Ⅵ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介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是指對屬於經常項目下和各類交易,包括進口貨物、支付運輸費、保險費,勞務服務、出境旅遊、投資利潤、借款利息、股息、紅利等,在向銀行購匯或從銀行外匯賬戶上支付時不受限制。

Ⅶ 試論《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九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三條 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四條 個人因私用匯,在規定限額以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個人因私用匯,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認為其申請屬實的,可以購匯。
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五條 個人移居境外後,其境內資產產生的收益,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六條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七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和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八條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Ⅷ 什麼是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貨物和勞務方面的;資本項目是金融方面,指資本方面的。

Ⅸ 什麼是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4傳統意義上的項目管理軟體更多的是管理項目的資源、任務、進度、質量,而忽略了項目管理的最終目標——項目成本控制。諾明軟體為例,通過項目管理軟體,可全面核算各類項目成本,其中包括人工、費用、材料、設備、管理分攤、外包等項目成本的精細化管理,幫助財務人員輕松完成項目成本核算過程,同時幫助項目經理實時了解項目實際產生的各項成本。

Ⅹ 什麼叫經常項目帳戶什麼叫資本項目帳戶

1、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實行結匯、售匯制。

具體制度包括: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境內機持有效憑證。

2、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的輸入和輸出而產生的外匯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我國對資本項目仍實行較嚴格的管理制度: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人,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10)外匯管理中的經常項目是什麼擴展閱讀: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可以存入資本金帳戶,資本金帳戶支出僅限於有關用途的經常項目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主決定借入境內外外匯貸款。境外借款合同簽訂十五天內,企業持外匯貸款合同副本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借款單位調入境外借款時,憑《外債登記證》,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

外商投資企業下列范圍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a、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b、外商投資企業中外雙方以現匯投入的資本金;

c、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d、其它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核准件到開戶銀行辦理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款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b、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c、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d、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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