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近年來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交易所之間出現了多次的合並和重組。如今最有影響力的期貨交易所包括:
⑴ 美國市場
以芝加哥和紐約為主: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以農產品和國債期貨見長)、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以畜產品、短期利率歐洲美元產品以及股指期貨出名)、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以指數期權和個股期權最為成功);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以石油和貴金屬最為出名)、國際證券交易所(ISE:新興的股票期權交易所)。
2007年6月,CME和CBOT的合並計劃獲得美國司法部的批准,2007年7月9日,CME和CBOT股東投票決議通過兩家公司合並,CME成為全球最大的期貨交易所。
⑵ 歐洲市場
主要是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主要交易德國國債和歐元區股指期貨)和泛歐交易所(Euronext:主要交易歐元區短期利率期貨和股指期貨等),另外還有兩家倫敦的商品交易所:倫敦金屬交易所(LME:主要交易基礎金屬)、洲際交易所(ICE:主要交易布倫特原油等能源產品)。
⑶ 亞太期貨市場
以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亞、中國的內地以及香港和台灣地區為主。
日本期貨市場主要包括以東京工業品交易所(主要是能源和貴金屬期貨)、東京穀物交易所(主要是農產品期貨)等為主的商品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大阪證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日經225指數期貨)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主要交易短期利率期貨)為主的期貨交易所。韓國期貨市場近年來發展迅速,最著名的是韓國交易所集團下的KOSPI
200指數期貨與期權,交易量近幾年名列全球第一。新加坡交易所集團下的期貨市場上市的主要是離岸的股指期貨,如摩根台指期貨、日經225指數期貨等。印度主要期貨品種包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貨和個股期貨以及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貨。澳大利亞期貨市場主要是當地的股指和利率期貨。中國內地目前有上海期貨交易所(主要交易金屬、能源、橡膠等期貨)、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大豆、玉米等期貨)以及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小麥、棉花、白糖等期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將上市金融期貨品種,首先將上市滬深300股指期貨。香港地區的期貨市場主要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團下的恆生指數期貨、H股指數期貨為主。台灣地區的期貨市場主要包括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貨與期權。
⑷ 中南美及非洲期貨市場
中南美主要是墨西哥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交易利率、匯率期貨)和巴西期貨交易所(交易各類金融和商品期貨)。非洲期貨市場主要是南非的證券交易所下屬的期貨市場,上市當地金融期貨品種。
B. 在澳洲做期貨問題
對不起,我是國內銀河期貨公司的,你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交多少你的自己去查證,至於商品類型的合約的話,目前國內是25種,國外的話還有股指期貨,多少種不知道,信譽比較好的公司你只能自己在網上找找看了,只能幫這些了,呵呵,祝好運。
C. 全球主要股指期貨市場有哪些
國內股指期貨主要有:IF滬深300指數,IH上證50股指期貨合約,IC中證500股指期貨合約。
世界各國重要的股指期貨品種。
道瓊斯工業指數
道瓊斯指數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通常人們所說的道瓊斯指數有可能是指道瓊斯指數四組中的第一組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為什麼這么說,因為道瓊斯指數是分了四種類別的,分別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運輸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公用事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和平均價格綜合指數。
道指是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價格指數,在全球股指期貨市場有著舉重若輕的位置。
標准普爾500指數
標准·普爾500指數是由標准·普爾公司1957年開始編制的。與道瓊斯指數相比,標准普爾500指數包含的公司更多,因此風險更為分散,能夠反映更廣泛的市場變化。
標普500指數也是影響力比較大的指數,它的優勢是代表性強和精準度高,這種合約標的交易的投資者非常多,包括在中國市場也是比較受歡迎的,可以多空雙向交易,交易時間並非24小時不間斷,而是按照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時間執行行情報價都是與國家行情一致的。
新華富時A50指數
接下來介紹與A股市場關聯比較大的新華富時A50指數,新華富時中國A50指數由新華富時指數公司編制,以2003年7月21日為基期,於2004年1月正式對外公開發布。A50指數是根據新華富時A股指數編制規則,從A股市場選擇合格的最大50家公司組成的指數。
由於A50指數與A股的聯系比較強,因此A股的走勢常常與A50指數的走勢相互影響,如果是炒過股票的股民,可以選擇與A股關聯比較大的新華富時A50指數、滬深300股指期貨嘗試。
德國DAX指數
德國DAX指數就是法蘭克福指數,是由德意志交易所集團推出的一個藍籌股指數。該指數中包含有30家主要的德國公司。更多的資料你可以去期貨達人網進行了解。DAX指數是全歐洲與英國倫敦金融時報指數齊名的重要證券指數,也是世界證券市場中的重要指數之一。
DAX30與美國標准普爾500、法國CAC-40股指及英國倫敦金融時報100股價指數一樣是以市值加權的股價平均指數,由於代表性強,也頗受投資者歡迎。
除了上述所說的股指期貨品種外,還有日經225指數、法國CAC指數、恆指、韓國200指數等,這些都是比較重要的價格指數,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己喜歡或者熟悉的指數交易,警惕市場風險,新手注意管理好資金和控制倉位。
D. 澳大利亞 有沒有類似國內證券法的法律
主要變化有: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參考資料:.cn/64.htm
E. 澳大利亞個人徵信系統包含哪些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中對個人信用報告主要有三個版本,包含信息各有不同,分別為:
1、個人版:供消費者了解自己信用狀況,主要展示了信息主體的信貸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個人版和個人明細版。
2、銀行版:主要供商業銀行查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該報告不展示除查詢機構外的其他貸款銀行或授信機構的名稱,目的是保護商業秘密,維護公平競爭。
3、社會版:供消費者開立股指期貨賬戶,此版本展示了您的信用匯總信息,主要包括個人的執業資格記錄、行政獎勵和處罰記錄、法院訴訟和強制執行記錄、欠稅記錄、社會保險記錄、住房公積金記錄以及信用交易記錄。
F. 世界上有哪些主要的股指期貨合約
國家 指數期貨合約 開設時間 開設交易所
美國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價值線指數期貨(VLF) 1982.2 堪薩斯期貨交易所(KCBT)
加拿大 多倫多50指數期貨(Toronto50) 1987.5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
英國 金融時報100指數期貨(FTSE100) 1984.5 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
法國 法國證券商協會40股指期貨(CAC-40) 1988.6 法國期貨交易所(MATIF)
德國 德國股指期貨(DAX-30) 1990.9 德國期貨交易所(DTB)
瑞士 瑞士股指期貨(SMI) 1990.11
荷蘭 阿姆斯特丹股指期貨EOE指數 1988.10 阿姆斯特丹金融交易所(FTA)
泛歐100指數期貨(Eurotop100) 1991.6 荷蘭期權交易所(EOE)
西班牙 西班牙股指期貨(IBEX35) 1992.1 西班牙衍生品交易所(MEFFRV)
瑞典 瑞典股指期貨(OMX) 1989.12
奧地利 奧地利股指期貨(ATX) 1992.8
比利時 比利時股指20期貨(BEL 20) 1993.9
丹麥 丹麥股指期貨(KFX) 1989.12
芬蘭 芬蘭指數期貨(FOX 1988.5
日本 日經225指數期貨(Nikkei 225) 1988.9
東證綜合指數期貨(TOPIX) 1988.9 東京證券交易所(TSE)
新加坡 日經225指數期貨(Nikkei 225) 1986.9 新加坡金融期貨交易所(SIMEX)
摩根世界指數期貨(NISCI) 1993.3 新加坡金融期貨交易所(SIMEX)
香港 恆生指數期貨(HIS) 1986.5 香港期貨交易所
韓國 韓國200指數期貨(KOPSI200) 1996.6 韓國期貨交易所(KFE)
台灣 台灣綜合指數期貨(TX) 1998.7 台灣期貨交易所(TAIMEX)
澳大利亞 普通股指數期貨(All Ordinaries) 1983.2 悉尼期貨交易所(SFE)
紐西蘭 紐西蘭40指數期貨(NZSE 40) 1991.9
G. 全球重要期貨交易所有哪些
紐交所,芝加哥交易所,港交所,歐交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