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匯發[2003]2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的變化,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局務會討論通過,現發給你們。請各分局轉發轄內的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轉發其分支機構,並遵照執行。
附件: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的管理部門。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三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解付行應當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中國居民未在申報期內按操作規程進行申報的,之後其在外匯局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從境外收入的款項,應當在完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之後,解付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四條 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付款行在受理其申報後,方可為其辦理對外付款手續,並按照規定,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計算機系統向外匯局傳送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五條 收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從境外收入款項的和付款人通過境內郵政機構等向境外支付款項的,由郵政機構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中國境內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以及人民幣兌換外幣業務的兌換機構應當填寫匯兌業務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辦理的匯兌業務情況。
第七條 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應當填寫直接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直接投資者與直接投資企業間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狀況以及分紅派息等情況。
各有關管理部門應向外匯局提供企業涉外資產劃撥、收購、兼並、重組、處置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涉外證券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 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二) 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包括自營和代理),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三) 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應當填寫證券投資統計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證券發行以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等情況。
第九條 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報:
(一) 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該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二) 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填寫期貨、期權交易申報表,並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交易以及相應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應當填寫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表,按照規定直接向外匯局申報其對外資產負債狀況及損益情況。
第十一條 在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填寫境外賬戶收支申報表,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境外賬戶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並向外匯局提供相應的銀行對賬單。
第十二條 從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人員,應當經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培訓並達到相應的要求。
第十三條 外匯分支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計算機系統逐級向上一級外匯局傳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其他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本細則的,由外匯局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並處以警告、罰款處罰:
(一) 逾期未履行申報或申報信息傳送義務的;
(二) 造成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遺失的;
(三) 誤報、謊報、瞞報國際收支交易的;
(四) 阻撓、妨礙或破壞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審核的。
本條上款(一)(二)(三)中的罰款金額為所涉及的單筆國際收支交易金額的1-5%,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本條上款(四)中的罰款金額由外匯局根據違法情節輕重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外匯局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行為進行調查、檢查和審核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的規定辦理,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對外匯局違反保密規定,泄漏國際收支統計具體申報信息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提請責任者所在外匯局或者上一級外匯局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3年2月21日 頒布
B.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怎麼會沒有「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
你有來沒有去銀行網點開通自啊?沒開通的話你怎麼根據相應要求填內容!!如果你已經開通並且根據銀行給的相應內容填寫並更改了密碼,你作為公司的管理員還需要增加操作員,企業版必須操作員號才能進去的!!!網上有相應的操作要求的!!!
C. 怎麼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上添加國際收支網上申報我們是貿易公司。
讓你公司的收匯銀行在平台上先錄入,過一段時間,你再登陸你們公司的在平台上的賬號和密碼後,就會看到這條申報信息,然後你在這條信息的基礎上添加相應的數據,如是資本性的收匯還是貿易性的收匯,填寫完後,保存,就會自動到你們當地的外管局系統里,等著外管局批復就可以了。。
D. 國家外匯管理局平台分配許可權時,忘了要給國際收支申報分配許可權了,就
當然可以再添加了,不然豈不天下大亂了
E. 外匯管理局怎麼添加國際收支申報系統
然後把要的這個功能都添加到操作員的許可權下面就可以了,添加一下操作員用管理員的操作,再用操作員進入系統就可以了,進入系統後
F. 外匯管理局的國際收支平台操作
目前外匯局版的收支平台貌似只能進行用戶的設置、維護,企業網上申報功能的開通和關閉,申報數據情況的統計查詢,申報數據的報送一般都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自己開發的銀行端採集錄入和向外匯局報送數據
G. 什麼是國際收支申報
國際收支是當外匯從境外到境內是會向外管局做的國際收支申報信息。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是編制國家國際收支平衡表和國際投資頭寸表的重要數據來源,也是國家制訂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境內個人或單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的境外收款或對外付款,都必須通過交易銀行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7)外匯管理局國際業務收支申報擴展閱讀
一、需要辦理收支申報的業務
(1)申報主體
①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通過我行發生的跨境匯款交易,應由交易主體在境內的一方通過我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②境內居民與境內非居民個人之間通過我行發生的境內收付款,應由境內居民通過我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申報范圍
①居民個人: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涉外收入和對外付款應逐筆申報;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涉外收入或對外付款實行限額申報,即只報送基礎信息,不報送申報信息,但涉及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款項不實行限額申報。
②非居民個人:跨境收付款應逐筆申報。
二、申報注意事項
客戶應按要求完整、准確地填寫申報單的各項內容,做到不漏報、不錯報、不遲報。填報申報單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除「申報號碼」等信息由銀行填寫外,其餘各項均由客戶填寫。
(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編制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根據涉外收入或對外付款的交易性質,由客戶准確填寫。
(三)「交易附言」填寫涉外收支交易的性質,應與交易編碼對應的交易內容相吻合。
(四)「收/付款人國別」填寫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國際收支申報
H. 在銀行結匯之後,怎麼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申報
銀行結匯後是不需要在外匯管理局應用平台做申報的。
外匯管理應用平台有兩個系統。一是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企業需要在收到外匯後5天內進入系統在線申報國際收支平衡,才能進行結匯。
另一個系統是貿易收支核查系統(企業版)。本系統用於進口驗證。企業收到報關單後,在本系統中進行網上核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應用平台是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系統,統計所有涉外收支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則是統計對外貿易中發生的貿易信貸業務,即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8)外匯管理局國際業務收支申報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
明晰個人購付匯應遵循的規則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個人辦理購匯業務時應認真閱讀並如實、完整申報,作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強化銀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要求銀行加強合規性管理,認真落實展業原則,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報告大額及可疑交易。
對於存在誤導個人購付匯、真實性審核不嚴、協助個人違規購付匯、未按規定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等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I. 什麼是涉外收入申報
涉外收入申報指的是接收境外匯入的外幣匯款,由於資金來源性質不同需要進行的申報。
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第三條 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稱「申報主體」),應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發生涉外收入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解付之日(T)或結匯中轉行結匯之日(T)後五個工作日(T+5)內辦理該款項的申報。
發生涉外付款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該款項的申報。機構申報主體在辦理涉外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前,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或特殊機構代碼,並按照本操作規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9)外匯管理局國際業務收支申報擴展閱讀: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第七條 境內銀行及申報主體應當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自留存聯。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保存期限至少為24個月,保存期滿後可自行銷毀。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的有關規定,將涉及貨物貿易進口付匯核銷項下的紙質《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外匯局留存聯」報送外匯局。
J.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申報系統
重啟一下,再不行重裝一下,我得有時候也彈出,關了重啟一下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