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一家做黃金白銀投資的公司找我做居間商,有營業執照,如果公司卷客戶的錢跑路了,居間商有法律責任嗎
居間本質上屬於委託代理,目的是促成交易並賺取居間費用。除非居間合同中存在擔保的義務,否則即便公司卷錢跑路,和你沒有關系。但是建議把握兩點:一是對做黃金白銀投資的公司嚴格落實經營資質(不僅僅限於營業執照),其次在居間合同中能夠更加明確你的責任和義務,讓客戶不要找你的麻煩。如有疑問,可以和當地律師溝通並代為草擬有關居間協議。
② 貴金屬交易平台關閉了,剩餘的錢退不出來怎麼辦
這種時候就能看出有背景平台的優勢了,比如像新華社控股的新華大宗,哪怕做得再差也不會關閉平台,就算關閉也會提醒客戶提前出金,像你在做的那個就屬於小、黑平台了,不但關閉平台,還不讓出金
③ 華鑫投貴金屬算老牌平台嗎會不會卷錢跑路
有經驗的投資者都知道華鑫投貴金屬,10年老品牌,當然也不會捐錢跑路。在貴金屬交易市場上,經常受到市場的洗禮。但是,能夠經歷市場洗禮,堅持高品質路線的品牌,不僅是專業的,更意味著其獨特性。作為業內老牌貴金屬交易平台,它擁有20億美元的資金支持,或數百萬用戶的信任。據不完全數據統計,當日成交量高達近3億。隨著2020年各大企業年報的逐步披露,投資市場優勢凸顯。對於當前的投資者來說,股票市場投資是正常的,但更多的投資市場並不僅僅是股票市場。最近幾年,股票市場有起有落,但大體上是平穩的。激進的投資者和那些有餘地將轉向貴金屬市場,而挑戰、公平交易和賺錢的優點。
在投資市場上,外表看似平靜,但市場卻變幻莫測。在這個巨大的投資市場上,有人得有人失,但來來去去,最重要的是交易平台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近年來,交易平台因其在交易市場的資質不足而頻繁披露,這證明了一個可靠、安全的交易平台對投資者至關重要。賺錢是關鍵,但真正需要的是一個穩定、安全、平穩的交易平台,投資者不用擔心。
④ 貴金屬平台跑路了怎麼辦
這個也是有可能的 不能完全相信 最好還是能實地考察一下
⑤ 參與過保健品會銷,貴金屬交易,非法集資理財,怎麼我那麼背,找的工作都不靠譜老闆跑路,預期金額一億多
因為你是從背背山來的,所有的背字都與你有關。因為你找的這些工作都是收入高又輕松的活,老闆賺錢你們也賺錢,非法集資理財你都敢幹,不是別人上當,就是你上當,天上不會掉餡餅。如果有你的簽名多少會牽扯到你。
⑥ 天津華爾金貴金屬是不是騙子今年會不會倒閉跑路
可以查詢其是否持有正規的經營資質,是否受到交易所的監管。
⑦ 想投資,卻不知道投哪好,股票不敢碰,P2P聽說好多跑路的,貴金屬好像...
股票之前做過 被套過一次 股市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啊 你也要做股票?
⑧ 貴金屬被騙 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
平台是不是還在運行,打款打到的是那種賬戶,報警又不會給立案我已經去過了,維權可追回,
⑨ 貴金屬公司涉嫌詐騙一百多萬,員工怎麼判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以詐騙總金額定罪論處。判輕判重,則是要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一、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二、法條與司法解釋。
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司法解釋。
(2011年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996年司法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3、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