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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1-08-21 02:50:52

『壹』 外匯核銷是哪個部門去做 請問公司里進口業務的外匯核銷應該由哪部門去做,是財務部嗎

您好!
外匯核銷是貴單位到當地外管局與做外匯核銷
公司進口業務的外匯核銷大部分情況下應該有貴單位財務部承擔,外管局核查的是貴單位支付外匯與到貨的比兌,所以,貴單位的進口業務部門也可以做,但是前提是在外匯支付和進口到貨上有一個很好的管理,可以及時的傳遞信息。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給您帶來幫助

『貳』 辦理對公賬戶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對公帳戶需要准備的資料如下:

1、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副本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存印鑒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簽署相應的授權書;

5、公章、財務專用章及預留人名章;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7、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含國稅及地稅)副本的復印件(通常招商銀行需要);

8、房屋租賃協議;

9、其他需要的證明文件。

(2)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人民銀行的賬戶管理規定:一個企業只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但是可以開立多個一般賬戶,如果另外還要開一個可以取款的賬戶,而且資金方有一定的專門用處,那麼你可以在該行申請辦理一個專用賬戶也是可以取款的。

『叄』 如何在中國銀行開立企業外幣賬戶

首次開立外匯賬戶,須事先到外匯管理局或銀行進行開戶主體基本信息登記。根據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不同,辦理外匯賬戶手續所需材料和手續存在差別。按照目前相關規定,經常項目下如有合理付匯需求,可通過基本戶或一般戶辦理售匯付出;貨物貿易項下收入,則一般需先進入待核查賬戶。資本項下的外匯業務則需按照資本項目相關外匯政策規定辦理。如需進一步了解,請詳詢中行網點。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肆』 急求: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關於下發《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供參考: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發布單位:影響級別:★★★☆☆影響領域:發布時間:簡介:匯經函[2009]7號 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工作指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資本項目管理處(或相關處):
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所涉核准和其所投資企業的驗資詢證手續,特製訂有關事項的操作指引。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以境內合法所得(含人民幣利潤、減資、清算、撤資、轉股、先行回收投資或其他境內所得等)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均先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等境內合法所得增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以下簡稱再投資核准)。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轉增為注冊資本後,可以按相關法規再投資境內企業。
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境內企業時,再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可憑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聯系函及驗資詢證申請(流入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再投資核准件復印件等文件,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並應將「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函」(以下簡稱詢證查詢函,見附件1)及時傳真至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函後2個工作日內應填寫「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詢證查詢回函」(見附件2)並回復。
四、再投資所在地外匯局收到詢證查詢回函後,按現行規定及時辦理相應的驗資詢證登記手續。
五、外商投資性公司將境內合法所得再投資境內其他企業的,在辦妥轉增資和再投資核准手續後,可由外商投資性公司或其境內合法所得來源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直接劃轉至所需再投資的境內企業。
六、外商投資性公司再投資的境內企業將外匯利潤匯回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等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劃轉手續。
特此通知。

『伍』 出口退稅業務

一、海關 (進出口收發貨人注冊登記)
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注冊登記,到按照規定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提交單證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遞交營業執照);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限外商投資企業遞交);
4、企業章程復印件(非企業法人免遞交);
5、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6、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
7、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8、《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
9、其他與注冊登記有關的文件材料。

二、外匯管理局
進口單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手續:

1、對外經貿部(委、廳)的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
4、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
對於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名錄」時,無需再次提供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技術監督局代碼證書等資料,可直接憑《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企業留存聯(第三聯)和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書辦理。
不在名錄上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三、外匯帳戶開立
境內機構的在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提交材料:
(1)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正副本均可);
(2)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組織機構代碼卡的原件及復印件;
外匯局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核准。境內機構凡已辦理過基本信息登記手續的,或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及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辦理機構基本信息登記的,應持以上資料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四、國稅局
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按以下時間要求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自備案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定。
1、出口商在首次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時,應先向主管國稅分局取得《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認定核實表》(以下簡稱《核實表》。
2、出口商應認真填寫《核實表》有關內容(一式二份),並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准確和真實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送至主管國稅分局。
3、主管國稅分局應自收到《核實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核實表》中各項內容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核實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將其中一份《核實表》交出口商,一份《核實表》歸檔保存。
4、出口商取得經主管國稅分局鑒署意見的《核實表》後,即可至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退(免)稅認定崗,領取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同時需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上加註「與原件一致」並蓋章)。
1)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報告(原件,需電腦列印,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范圍,開始生產、經營、出口的時間等等情況);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
3)主管的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4)商務部及其委託機構簽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 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銀行基本賬
7)經主管局鑒署意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認定核實表》(原件)
8) 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5、退(免)稅認定崗負責對《認定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出具認定意見,註明認定日期,並將《認定表》中有關信息錄入出口貨物退免稅信息管理系統。將其中一份《認定表》交出口商,一份《認定表》及所附資料歸檔保存。
6、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商取得《認定表》後,應在首筆貨物出口前,持《認定表》到各辦稅服務廳,在徵收管理系統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五、電子口岸

新辦企業申領《中國電子口岸》IC卡入網資格審查具體操作辦法說明如下:
1、企業首先到主管地海關領取《中國電子口岸企業情況登記表》(表1、表2),企業持已填制好的表(1)、表(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和清晰復印件各一張,有外匯核銷員、報關員的需外匯核銷員證、報關員證的正本和清晰復印件各一張,及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直接到海關電子口岸進行數據錄入和導入。
2、企業持導入表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到省技術監督局資格審查。
3、持導入表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到當地主管工商、稅務部門申請資格審查,工商、國稅有權對已錄入的錯誤電子數據進行修改。為適應網上辦理企業入網資格審核手續的需要,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對有關技術軟體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後,稅務、工商、質檢部門可對審核中發現的涉及本部門管理內容的電子數據錯誤直接在網頁上進行修改。
4、以上三個部門審核通過後,企業持表(1)、表(2)和導入表到南京海關電子口岸製作企業管理員卡和操作員卡。

『陸』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什麼意思

外管局進口企業名錄登記是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

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一條:

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6)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一、新辦條件:

1、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

2、無對外貿易經營權,但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變更條件: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三、注銷條件:

名錄內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在30天內主動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1、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

2、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3、被商務主管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進口單位名錄登記

『柒』 求大俠賜教,國外賬戶向國內公司賬戶匯款美金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必須經過中間行嗎

國際匯款一般提供國內出口商的開戶銀行名稱,如中國工商銀行某分支行和外匯賬號,確實無需提供中間銀行。因為國內外銀行之間資金清算有通過:分支行、代理行中或轉行等,你的國內開戶銀行無法也無需知道境外進口商的開戶銀行,所以更無需知道中間銀行。順便提醒下,如果你司從事進口口業務,一定要先到有經營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否則資金無法進出,具體咨詢下你所在地的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經常項目崗位人員。

『捌』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鑒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系。
銀行「代位監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層外匯局正在做銀行「代位監管」的文章。其實,外匯管理由銀行「代位監管」的概念已經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匯局是行政機關,銀行是商業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向商業機構授權,商業機構沒有行政權、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
二是邏輯上不成立。銀行作為商業機構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否則會形成游戲規則的邏輯沖突。
三是經濟上不成立。「代位監管」需要付出監管成本,沒有對價收入,商業機構不會做這樣的虧本生意,何況又是得罪客戶、影響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實踐上不成立。由於商業利益的作用,銀企是合作夥伴,「代位監管」只是一廂情願,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監管」確實在歷史上有過,但那是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而且銀行是國家銀行時期。比如最初由中國銀行(601988,股吧)行使外匯管理職能,再比如後來的外匯局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審核某些外匯業務等。所以,以前講「代位監管」沒有問題,現在再講「代位監管」就不合適了。
「真實性審查」是銀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代位監管」
筆者認為,「代位監管」的錯覺主要來自對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對此,需要梳理清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這表明,「真實性審查」是國家法律規定銀行主體需履行的義務。銀行開門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義務。就外匯業務而言,進行「真實性審查」,是銀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外匯局以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業務審核授權文件經法規清理已被廢止,沒有了授權,又何來「代位監管」?
由於是法定義務,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所以,銀行「真實性審查」做對了,是銀行盡了義務,是應該的;做錯了或沒有做,是銀行沒有盡到義務,應承擔違法、或瀆職、或疏忽等責任。這些責任由誰來追究?對此,《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即授權外匯局對銀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銀行是「代位監管」,那麼銀行做錯了,外匯局就有連帶責任,因為,它是替你做事,或者是你授權它做的,法理上就有連帶責任。真的如此,外匯局的監督檢查權也就不成立了。可見,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真實性審查」對銀行是「法定義務」,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銀行主體履行義務的情況。
在「真實性審查」中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
非常明確,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外匯局不做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按法律規定應由銀行來做。那麼,外匯局做什麼呢?一是做銀行真實性審查的規定設計,二是對銀行主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和行政許可的減少,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的一線核准也在大幅度減少或弱化。整體上,外匯局是對銀行主體真實性審查義務履行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外匯局行使監督檢查權的形式有:現場的檢查、抽查;非現場的總量核查、逐筆核查;數據核對、人員詢問;電腦掃描、人工核對;檔案復查,交易復審等等。可見,外匯局是監督檢查部門,不是具體操作部門。
銀行負責「真實性審查」 的具體操作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銀行具體操作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審查,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是銀行在做外匯業務時要履行法定義務,進行真實性審查,雖沒有對價報酬,但享有法定權利。
二是它的法定義務是界定清晰的,有三點: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審查、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是執行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改革以前的規定是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少一個單證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改革以後的規定更嚴密,是實質性審核:第一,要按照(KYB、KYC、ODD)三原則審核;第二,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由銀行主體決定,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第三,外匯局根據監管實踐認為重要的業務、復雜的業務,對其單證仍有明確要求,規定重要的單證銀行必須審核,少了就是違規;第四,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單證進行審慎審查;第五,每筆業務數據必須按規定逐筆申報,納入外匯局監管系統;第六,銀行應當把外匯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到業務操作規程,即銀行應當有包含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業務操作規程,而且對其中的外匯管理規定應當理解正確,實際執行也要符合規程。可見,外匯管理改革是加強了銀行真實性審核環節的管理,說改革後「不審單了」或「銀行審核職能弱化甚至缺位」的說法顯然不能成立,是對改革的誤解。而由外匯管理要求銀行外匯業務落實「展業三原則」,就得出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成了「原則監管」的結論更是不妥當的,會形成誤導。任何時候,外匯監管都是有原則、有規則的,而且改革後的監管原則更清楚、監管規則更嚴密。不過,把落實「展業三原則」後的外匯監管歸納為由「形式性監管」轉變成了「實質性監管」倒是恰當的,有助於銀行理解真實性審核的義務。
四是銀行審核交易單證的真實性。交易單證是客戶申請辦理業務時提供的,是交易產生的商業單證,如果交易單證是真實的,那麼交易就是真實的。所以,由銀行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是恰當的、可行的。它的合理性在於,銀行展業有「三原則」的要求,而且銀行是一個專業機構,有專業人員和系統設備,對單證審核有專業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可見,過去由外匯局具體規定銀行審查的交易單證,看起來很嚴格,其實是越俎代庖,剝奪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這導致銀行被動審查和形式審查,是一種生硬的做法,不合事理。因此,在改革時做了調整,以回歸各自的法律定位。
五是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即外匯收支方向和金額與交易單證顯示的一致。比如,交易10萬美元,相關交易單證之間應當一致,且收或支的金額應當等於或小於10萬美元,大於10萬美元就是不一致。
外匯局具體行使監督檢查權
外匯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的過程中,怎麼才能判斷銀行是按照「展業三原則」履行了「真實性審查」的義務呢?首先,應當按照無罪假定法理,推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都做了真實性審查,而且都是做對的;其次,看對銀行主體的檢查結果,如果銀行沒有按照外匯局的規定審查、辦理外匯業務,或企業外匯收支出現違規,那麼銀行辦理該筆外匯業務就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再次,應當講宏觀容忍度,按照宏觀管理引領微觀管理的原則,當宏觀收支不均衡、而且不能容忍時,篩選構成不均衡的因素企業,再由企業收支源頭延伸檢查到銀行中介。對銀行的監督檢查,也應當與時俱進,講究監管的科學性和監管效率。
一是對銀行主體進行檢查。檢查銀行主體,最重要的是檢查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是「展業三原則」的落地規則,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傳導機制,是真實性審查責任的分解落實,也是具體業務操作準確與否的依據。所以,必須進行包括以下內容的邏輯嚴密的檢查:有沒有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有沒有把外匯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到業務操作規程;對外匯管理規定理解是否正確;實際執行是否符合業務操作規程;是否就業務操作規程進行了培訓;業務操作規程制定和修訂程序是否正確。現在有人說「展業三原則」不落地,實際上很大程度源於沒有重視「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在對銀行進行檢查時,往往是一頭扎進海量的、紛繁復雜的具體業務及其憑證中,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對於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則關注不多。對此應當改進,不可本末倒置。
二是對銀行進行業務檢查。這是外匯局的傳統強項。業務檢查的內容包括: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通過檢查或抽查,確認業務實際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規程;業務數據變化情況是否合理;業務政策是否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傳統的排查也是檢查的一種方法,但成本很大,因此在業務量大的地方,應將其與非現場排查結合起來,有針對性、有目標范圍地進行檢查,以提高效率。
三是對銀行數據進行核查。這是創新帶來的監管手段。通過改革創新,外匯局已建立起數據監測平台,藉此可進行後台的監測與分析,把條線管理的業務按照銀行主體、企業主體、關聯主體整合起來。這樣更易發現問題,提高監管的聯動效率。
銀行「展業三原則」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
「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合理盡職」是銀行業國際性行規,或者說是國際慣例。各國銀行監管部門對此都有明確的規范。它是對銀行做事的要求或責任,沒有做到就是沒有盡職。按照三原則審查真實性,實際上是從形式性審查上升到實質性審查的要求,其潛台詞是,做對了是應該的,沒做對或沒有做就要承擔責任,所以,銀行對此很緊張。外匯管理是藉助三原則來明確銀行主體的責任,外匯管理部門不需要、也不可能對三原則進行細化,否則就是畫蛇添足。
當然,對於「展業三原則」,銀行應當細化。銀行必須將「展業原則」轉化為「辦事規則」,以明確程序、規范操作、分別許可權、落實責任。就外匯業務而言,就是銀行必須制訂「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這一點,外匯局在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時有嚴密的安排。《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七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及相關規定製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業務操作規程,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報告相關外匯收支信息,報告異常、可疑線索」;《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第五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但遺憾的是,各地外匯局和銀行對「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條款重視程度不一,導致「展業三原則」與「業務操作規程」未能實現對接,「展業三原則」 無法落地。所以,「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非常重要,它既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傳導機制,也是銀行主體落實「展業三原則」的具體體現。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銀行主體義務分解、細化到了對應崗位;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外匯管理政策傳導落實到了操作環節;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銀行主體的責任分解、落實到了執行人員。如果沒有「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銀行就是沒有落實「展業三原則」,銀行也就沒有盡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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