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被騙的,有記錄沒???
⑵ 有人了解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事情嗎真的已經停業整頓了嗎那投資者的錢怎麼辦呢
天交所應該是不會倒的,後面應該還會起來的,而且投資者的錢太多了,這么大的數額應該還是會在的。不過我建議你玩的話,可以試下其他平台,例如東交所這些
⑶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合法么到底能存在多久客戶虧損面多大
因為會員和客戶做「對賭」交易,客戶掙錢會員就得賠錢,會員掙錢客戶就得賠錢。而如果會員賠錢玩不下去了,天貴所就完蛋。
所以,天貴所的制度設計,保證了會員掙錢、客戶賠錢。
這些制度有:客戶向會員支付交易手續費,客戶向會員支付點差,客戶向會員支付「延期費」。
別看延期費每天就萬分之2,但實際很可怕。如果一個會員的所有客戶,平均每天有一半資金持倉過夜,那麼,一年中客戶資金的一半要通過「延期費」的機制被無償的支付給會員。
這樣的「對賭」,客戶怎麼能掙錢呢?
⑷ 在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開戶炒天通金被騙錢,要如何才能討回這筆錢啊將近七萬啊。
這是你自願讓人代你操作的,虧了就說是騙,那如果是賺了呢 ?我想問下你,如果你讓人幫你炒股,虧了錢,那你是不是說上海證券交易所騙了你呢?
當然代客理財肯定是不對的,交易所也三番五次說過了,但是居間商的確是不好管理。不過以後就會好了,以後沒所謂的居間商了,只有會員和會員在各地開設的分公司和營業部,並且由會員直接管理。
⑸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法律法規
證監會體系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准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於「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採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同時採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採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徵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於「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於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於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准。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准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並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於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⑹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都被判組織非法期貨現貨交易了,現在還有能放心的交易品種嗎
你好,設立期貨交易所,需由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中國證監會依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期貨交易所共有四家;
其中三家商品期貨交易所,分別是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
和一家金融期貨交易所,即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您可以通過證監會、期貨業協會進行查詢,選擇合法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⑺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有內幕真的假的
最近從新浪看到一條消息,國家相關部分研究下達禁止貴金屬交易所交易的事項。貴金屬交專易所是屬個私企。跟上海黃金交易所比不了。不是所有叫交易所的都牛逼。有興趣 還是接觸接觸股票吧。我玩過股票 紙白銀 紙黃金。想了解可以問我啊324004561.那個貴金屬交易所 就在我家小區對面。貴金屬交易所交易根據報道,有很多不公平的交易點
⑻ 天津貴金屬交易所的老大是誰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持股20.8%;中國黃金集團公司持股12%;北京國儲匯金投資管理有限公專司持股20%;北京融創金源投屬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0%;天津奧力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持股19.2%;天津融匯金屬資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
⑼ 掛天津交易所名義的很多家會員單位貴金屬網上交易平台是大騙局,天交所承擔法律責任嗎還是一關了之
網上交易平台說跟天津交易所有關系,但是天津交易所不知道這回事,那當然是一關了之。
⑽ 6月底已經過了,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整頓有新消息嗎結果怎樣
這個其實都明白 乾打雷不下雨是肯定的 要是說真的整頓 各個地方也都會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