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你好。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㈡ 外匯匯款結算的方式有哪些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專將提供實時屬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銀行處理該筆業務時,若相關清算系統已經關閉,該筆業務將在約定時間扣款並延遲到清算系統正常服務時匯出。
㈢ 美元外匯結匯銀行怎麼結算人民幣匯率
在外匯結算中,銀行外匯牌價都會有不同的價格顯示,各大銀行的人民幣即期外匯牌價分別就有:現匯買入價、現鈔買入價、賣出價、匯買匯賣中間價,而且在不同的時間段會刷新一次,大概是幾分鍾左右就更新一次,從發布時間的更新頻率就知道每個銀行的匯率更新情況,有些銀行還會有折算價、中間價等,不過也只是名稱的叫法不同。很多沒接觸過外匯結算的朋友都不清楚這些名稱到底有什麼含義,為什麼去銀行兌換外匯或者結算外匯的時候,不是自己認為的那個高的匯率,而是另外一個低的匯率呢? 不僅是沒接觸過外匯結算的朋友不知道其中含義,實際上,即使是那些長期做外貿生意、進出口的工廠或貿易公司,有時候他們也都不太明白到底自己在做外匯結算的時候,銀行是以哪個匯率來計算自己的外匯和人民幣的兌換結算。 天捷國際長期操作進出口貿易,也經常需要到銀行櫃面做結匯、付匯等非現金業務,通過收匯結匯付匯的接觸過程中,慢慢了解其中的含義。 下面就幾個常用的名稱做一些比較簡單易懂的解釋,這種簡單易懂的解釋也是我們經常對客戶講解的一個方式,客戶一聽就能明白其中道理。 首先,我們來研究什麼是銀行的「現匯買入價」、「賣出價」,這兩個基礎的搞清楚了,其他就沒啥難懂的了。 我們來做個場景設定:把銀行當成是一個賣家,而你是一個買家,銀行和你進行一個交易,你們之間買賣的東西是——貨幣,貨幣可以是美金、人民幣或其他貨幣。當你去找銀行買貨幣的時候,銀行作為賣家,他賣貨幣,他是需要賺取一定的利潤的,所以是由銀行制訂的價格,是以銀行為中心所制訂的價格,不是由買家來制訂的價格,所以這個時候,銀行賣給你貨幣的時候價格,就是指「賣出價」,而當銀行想買入貨幣的時候,他當然是低買高賣才能有利潤,所以,當你將貨幣賣給銀行的時候,實際上是相當於銀行跟你買入貨幣,由於這個價格也是由銀行制訂的,所以,銀行是以「買入價」向你購買貨幣,而不是說你賣出貨幣給銀行,很多朋友就是被搞在這個地方,弄糊塗了,為什麼每次去結匯美金或者歐元,都是那個低的「買入價」,而不是那個高的「賣出價」來結算外匯,歸結起來就一句話,因為那個是以銀行為中心制訂的買入和賣出價格,而不是以你為中心來確定的,再舉個例子,你要跟銀行買外匯進行外匯支付到國外,這個時候,以銀行為中心,他就是「賣外匯」給你,當然就是以賣出價跟你結算。 接下來,我們來了解「現鈔買入價」,「現匯買入價」。有人會問,為什麼同樣一種貨幣,「現鈔買入價」會比「現匯買入價」低呢?其實,道理也簡單,現鈔是現實的貨幣兌現,而現匯是賬面的兌現,現鈔是實打實的貨幣體現,現匯則是看的見但摸不著的一個金額,且更顯得虛擬化,銀行提現或者兌換現鈔給你,他就需要准備大量的現金給你結匯兌現,手續麻煩,操作繁雜,比起直接將錢劃進劃出你的銀行賬戶的操作要復雜得多,這些都是要增加人工成本和操作步驟,而且,現鈔你拿走就是你的了,而現匯畢竟還是放在銀行,只要你的賬戶歸銀行管理,你的賬戶裡面的錢也是歸銀行管理的,想得通就好。 至於「匯買匯賣中間價」,這個就簡單多了,其實,這個基本和銀行結算業務沒什麼大的關系,匯買、匯賣中間價就是銀行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值,它一般是用來進行分析與研究外匯行情的,所以在外匯結算業務上,你基本不需要用到這個價格,銀行也不會用這個價格和你做交易,在銀行的貨幣買賣中,這個中間價毫無意義,只是作為一個標准參考數據而已,想通就好。有些銀行還有「折算價」、「基準價」等名稱,實際上也和「匯買匯賣中間價」一樣意思,只是一個參考的基準。
㈣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沒有相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部門確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專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屬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
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4)銀行外匯結算金額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㈤ 銀行匯票結算金額補充提問
如果結算金額小於出票金額,那多餘的這部分錢最終銀行會退還給匯票申請人,這個沒有問題,支付結算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匯票收款人將結算金額寫錯,但小於出票金額,且大於實際交易金額,銀行會按實際結算金額解付,因為票據講究的是無因性,銀行不會去追究票據結算背後的實際交易。若發生糾紛,由交易雙方協商解決。
㈥ 各銀行國際結算資費標准 詳細點的!
中國銀行:
一、匯出境外匯款
電匯:匯款金額的 1‰,最低50元/筆,最高1000元/筆,另加收電訊費
票匯、信匯:匯款金額的 1‰,最低100元/筆,最高1200元/筆,另加收郵費(如有)
二、外幣光票托收
外幣光票托收:托收金額的 1‰,最低50元/筆,最高1000元/筆,另加收郵費
三、買入外幣票據
買入票據:票據金額的 7.5‰,最低50元/筆
四、現鈔托收:100元/筆,另加收郵費
五、進口托收:進口代收金額的 1‰,最低100元/筆,最高2000元/筆
六、跟單托收:代收金額的 1‰,最低100元/筆,最高2000元/筆,另加收郵費
㈦ 企業外匯一共有幾種結算方式
一、結匯水單
結匯是外匯結算的簡稱,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回行,銀答行按照一定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分為三種基本的方式:
(1)強制結匯;
(2)意願結匯;
(3)限額結匯或部分結匯;
這三種結匯方式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銀行,結匯水單都是比較重要的憑證,投資者要注意結匯水單的查收,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二、折算入賬
折算交易是外幣折算交易,指企業將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按照本位幣的價值結算的交易,期指折算入賬有兩個基本環節:一是在發生外幣交易時所進行的初始確認與結算時的差額確認;二是在核對資產負債表的時候要對外幣交易相關項目的折算;基本的折算流程如下:
投資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要助於銀行中的外幣折算交易,在交易的初始就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而在外匯折算入賬的時候,匯率應該是上一年的即期匯率,但是在外幣折算中還是有操作技巧的:①選擇現行匯率作為折算匯率,將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②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者是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㈧ 中國銀行收到的美金超過了結匯額怎麼辦呢
境內個人結匯不佔用年度便利化額度:
1、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中行辦理。
2、經常項目下經營性外匯收入:(1)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收結匯通過本人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2)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通過本人外匯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運輸單據等商業單證辦理。
(3)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可通過本人外匯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境內個人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提供有交易額的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4)個人從事市場采購貿易,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符合相關要求的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佔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3、資本項目下:資本項目業務具有較大的個案差異性,流程相對復雜,建議您詳詢中行網點櫃台。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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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結匯金額的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三、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 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准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准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銀行憑該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㈩ 外匯匯入個人金額多少不需要申報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10)銀行外匯結算金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1、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