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合並收購
並購的內涵非常廣泛,一般是指兼並(Merger)和收購( Acquisition)。 兼並—又稱 吸收合並 ,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 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 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2. 企業合並收購和收購的區別
一般企業合並或者兼並可以分為控股合並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收購一般都是通過對股票的控制達到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說就是控股合並,收購有兩種方式1預約收購股票2協議收購。具體區別就是1方式不同2目的不同3效果不同
3. 收購和並購的區別是什麼
收購和並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收購是指在公司與公司之間通過現金、股票、債券等來換取對放公司的股權或者是公司的經營控制權。
收購有兩種形式,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
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於: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由於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並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2、並購是指在公司與公司或部門間通過以互換股票或這其他資源來獲得進行公司與公司或者公司與部門間的控制權利的交換,使兩個完全不同的整體間產生關聯,最終產生利益共存的狀態。
並購的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收購等。
(3)外匯市場合並與收購擴展閱讀:
收購相比並購具有的優勢包括如下幾方面:
1、法律程序簡單:
收購可以省去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購方董事會通過的程序,不必經股東大會以復雜多數的方式做出特別決議,不必取得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管理層的同意。
這不但簡化了程序,並減少的來自少數股東管理層的阻撓。收購可以省去債權人保護程序,這同樣會減少來自債權人的阻撓。這種法定程序的簡化,無疑有利於收購的成功和效率。
2、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購公司的「殼」的資源:
收購是指改變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而不改變被收購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權利能力。
被收購公司原來享有的各種權利,包括各種不可轉讓的權利、特權等,不受任何影響,被收購公司的殼的資源得以充分利用。
3、有益於被收購公司的穩定:
收購並不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解散,因而不會出現公司動盪、雇員解僱與安置等問題。這有利於被收購公司的穩定和生產經營的連續性。
4、可以減輕收購公司的風險:
被收購公司仍為獨立的法人存在,獨立承擔債權債務,收購公司不承擔被收購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對被收購公司收購後發生的債務,收購公司也僅作為股東間接地承擔有限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收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並購
4. 企業融資和並購有啥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回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答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5. 並購 兼並和收購三者具體的定義及其區別
兼並(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採取各種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經濟行為。企業兼並的形式有:① 承擔債務式兼並,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的兼並方式;② 購買式兼並,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資產的兼並方式;③ 吸收股份式兼並,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從而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的兼並方式;④ 控股式兼並,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的方式。
收購 收購是指一個企業能夠通過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該公司經營決策權易手的行為。
並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收購等。
合並是指兩家以上的公司依據契約及法令歸並為一個公司的行為。企業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創新合並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並形式;所謂創新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並創新一個新公司。
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兼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並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並和收購的區別在於法律形式不同,收購是企業控制權的轉移,收購後雙方仍是獨立的法人;兼並中則至少有一方的法人地位消失。
6. 兼並,收購和合並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在通常用法中,「合並」和「收購」的區別並沒有那麼大,「合並」聽起來比較「平等」,沒有「大買下小」的意思。雖然說merger、acquisition、consolidation、combination在意思上有細微的差別,但就像「確定、一定以及肯定」一樣,差不多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詞。事實上,英美律師在起草合約時,也會把這幾個詞並列。而美國法律或判例對這幾個詞的解釋也比較靈活,並沒有非常明確的界限。
不過「合並」和「收購」在財經媒體的報道中多少還是有一些區別,盡管並不嚴格:
(1)在敵意收購(即管理層不合作)時,不會稱雙方是「合並」;
(2)兩家公司強弱分明,一般不會稱雙方是「合並」;比如Google收購Youtube,不會有人說兩家公司合並;
(3)小公司「蛇吞象」,利用杠桿收購大公司,即Leveraged Buyout,一般也不稱作「合並」;
(4)兩家公司規模相近,使用換股手段合為一家時,一般稱為「合並」;事實上,被稱作「合並」的交易往往都涉及換股;
(5)吸收合並的情況一般稱作「收購」(繼續存續的A收購注銷的B);新設合並的情況一般稱作「合並」(A、B不再存續,並入新設的C);控股式合並(B成為A的子公司)則稱作「合並」和「收購」均可。
另外,「合並」和「收購」在中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中有特定含義: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證券法》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7. 兼並,收購,合並和並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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