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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八底線細則

發布時間:2021-03-28 22:04:38

Ⅰ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最新出來了嗎

高手需要良好的心態和精湛的技術! 其實,做期貨不需要看很多指標,只需看分時線和日線來做就行了,先看日線決定趨勢,順勢做就行

Ⅱ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Ⅲ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Ⅳ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Ⅳ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管理辦法還沒實施嗎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經濟觀察網記者張力在9月12日鄭州召開的「資產管理業務座談會」上,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證監會向參會機構下發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
對於同屬於合並後的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監管、且在性質上均屬於私募范疇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業務,按照功能監管理念,證監會將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同時廢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資管業務資格的審批准入,改為向相關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同時,放開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放開了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定向資管業務由於歷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為信託關系,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資管大一統
根據證監會的起草說明,《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屬於私募基金的一種類型,意見稿旨在明確資管業務的現行法規體系與《私募辦法》如何協調,統一搭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監管體系。
2012年開始,資管業步入大繁榮時期,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三類機構在市場准入、投資范圍、業務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普遍管制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資管業務的創新發展,也不利於對三類機構實施統一的功能監管。
此前,該三類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分別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規章及配套規則。而今後,各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均可適用統一的業務規則,而現行分散的相關業務規則可以同時廢止。
根據辦理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其他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也將促進資管業務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規,定向資管業務的法律性質定位為委託代理關系,區別於私募基金的信託法律關系。實踐中,為了開展業務的便利,一般採取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方式,但這一載體缺乏法律依據,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隱患。
而管理辦法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管業務的載體統一為資產管理計劃,有利於解決證券公司定向資管業務游離於信託法律關系之外的不利情況,消除法律風險隱患。
此外,《管理辦法》不再對證券公司集合計劃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對一、一對多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現行規定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以及規模上限(現行規定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資者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由各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和客戶要求自行決定客戶委託初始資產最低金額以及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上限。

「八條底線」
現行規則規定,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局限於股票、債券等常規投資品種,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查詢信託產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等的投資范圍相比處於明顯劣勢,尚不能直接投資非上市股權、債權等。投資范圍的局限阻礙了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發展,導致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
根據辦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證監會認為,經過多年的規范發展,證券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資本實力和合規經營意識均明顯增強,有能力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有必要放寬證券公司資管業務的投資范圍。
同時,管理辦法還放開了對期貨公司「一對多」業務的限制,允許期貨公司非公開募集多個客戶的資金開展資管業務。
與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為持牌的金融機構,業務范圍不限於資管業務,還經營自營、經紀、公募資管等其他金融業務,存在較大的利益沖突風險,並且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涉及廣大客戶資金安全和權益保護,風險具有較強的外溢性。
近期業內頻發的證券公司資管業務違規問題亦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此次管理辦法亦列舉的形式規定了資管計劃的禁止行為,包括:違規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將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
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資產委託人的利益;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委託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本公司投資於期貨類品種的資產管理計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主席助理張育軍亦在當天的會上強調,資管業務要牢牢守住八條底線: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不得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適當地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不得開展資金池業務;不得利用資管產品進行商業賄賂;資管產品的杠桿率不得超過十倍;不得投資於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不得對業務人員、管理團隊實施當期激勵。

Ⅵ 如何理解新版證券期貨八條底線中對於杠桿倍數的限制

您好!2016年5月推出的新版《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中規定:

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出以下限制:
1、股票類、混合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1倍;為管理符合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設立的股票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2、期貨類、固定收益類、非標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3、其他類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以上規定旨在限制過分投機使杠桿風險急劇擴大,從而加大被管理資產的操作風險、增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防止2016年6月「千股跌停」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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