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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中不會被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資產是

發布時間:2021-03-29 20:46:16

① 個人可以持有美元是否有限額外匯交易和購匯有什麼區別

一、個人可以持有美元是沒有限額的,但是結匯有限制。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二、區別:

1、定義不同

外匯交易就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進行交換。

購匯則是指,在中國我們的本位幣是人民幣,當我們發生外幣交易後需要支付外幣時用人民幣去購換成外幣支付的一種行為。

2、方式不同

外匯交易與其他金融市場不同,外匯市場沒有具體地點,也沒有中央交易所,而是通過銀行、企業和個人間的電子網路進行交易。

購匯是轉賬交易,是用你的帳戶上的本幣兌換外幣,相當於外匯買賣,兌換後的外幣還在你的賬戶上或銀行卡上,不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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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市場之所以存在是因為:

1、貿易和投資

進出口商在進口商品時支付一種貨幣,而在出口商品時收取另一種貨幣。這意味著,它們在結清賬目時,收付不同的貨幣。因此,他們需要將自己收到的部分貨幣兌換成可以用於購買商品的貨幣。

與此相類似,一家買進外國資產的公司必須用當事國的貨幣支付,因此,它需要將本國貨幣兌換成當事國的貨幣。

2、投機

兩種貨幣之間的匯率會隨著這兩種貨幣之間的供需的變化而變化。交易員在一個匯率上買進一種貨幣,而在另一個更有利的匯率上拋出該貨幣,他就可以盈利。投機大約佔了外匯市場交易的絕大部分。

3、對沖

由於兩種相關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那些擁有國外資產(如工廠)的公司將這些資產折算成本國貨幣時,就可能遭受一些風險。當以外幣計值的國外資產在一段時間內價值不變時,如果匯率發生變化,以國內貨幣折算這項資產的價值時,就會產生損益。

公司可以通過對沖消除這種潛在的損益。這就是執行一項外匯交易,其交易結果剛好抵消由匯率變動而產生的外幣資產的損益。

② 外匯中現匯和現鈔的區別

現鈔

Cash
現鈔是具體的、實在的外國紙幣、硬幣。當客戶要把現鈔轉移出境時,可以通過攜帶方式或匯出。但是當客戶採取「匯出」時,由於現鈔有實物的形式,銀行必須將其出運至國外,運輸費用將由客戶承擔,表現為「鈔賣匯買"(客戶賣出現鈔、買入現匯)。可見現鈔不能變成等額的現匯,如果要把現鈔變成現匯,客戶將在外匯金額上遭受一定的損失。
現匯是帳面上的外匯。它的轉移出境,不存在實物形式的轉移,可以直接匯出,只是帳面上的劃轉。現匯支取現鈔時,由於匯入方已經承擔了運輸費,因此現匯可以支取等額的現鈔。
在外匯指定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現鈔買入價小於現匯買入價,而現鈔現匯的賣出價則相等。這說明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是:鼓勵持有現匯、限制持有現鈔,因為現匯作為帳面上的資金比現鈔更便於外匯管理。

現匯

現匯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又稱「自由外匯」。在國際結算中廣泛使用,在國際上得到償付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發行這些貨幣的國家對外匯管制和掌握較松,有的甚至基本上取消了外匯管制,有些國家則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本國貨幣不能自由兌換成國際通用的外幣,並規定本國貨幣不能攜出入國境。
簡單來說,現匯指由國外匯入或從國外攜入的外幣票據,通過轉賬的形式,入到個人在銀行的賬戶中。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一國貨幣兌換另一國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國貨幣對其他國家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
匯率是國際貿易中最重要的調節杠桿。因為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都是按本國貨幣來計算成本的,要拿到國際市場上競爭,其商品成本一定會與匯率相關。匯率的高低也就直接影響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和價格,直接影響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例如,一件價值100元人民幣的商品,如果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為8.25,則這件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就是12.12美元。如果美元匯率漲到8.50,也就是說美元升值,人民幣貶值,該商品在國內市場上成本實際上是低了,直接使它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變低。商品的價格降低,競爭力變強,肯定好賣,從而促進該商品的出口。反之,如果美元匯率跌到8.00,也就是說美元貶值,人民幣升值,必將有利於美國出口商品。同樣,美元升值而人民幣貶值就會有利於中國商品對美國的出口,反過來美元貶值而人民幣升值卻會大大刺激美國對中國的出口。
日本和美國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一個重要考量就是,人民幣升值可令中國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有較大幅度的增加,打擊中國商品的競爭力,並反過來刺激中國大量進口他們的商品。在亞洲金融危機的時候,如果人民幣貶值,其他國家的金融危機將更糟糕。
正是由於匯率的波動會給進出口貿易帶來如此大范圍的波動,因此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實行相對穩定的貨幣匯率政策。中國大陸的進出口額高速穩步增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穩定的人民幣匯率政策。

外幣兌換 外幣兌換業務 Foreign Currency Exchange
1.產品介紹:
外幣是通常所說的外國貨幣。外幣兌換是對個人客戶提供的一項櫃台服務,包括買入外幣、賣出外幣和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
2.產品服務功能:
為個人客戶提供將外匯兌換成人民幣或其他外幣的服務。
3.服務對象:
境外個人客戶。
目前銀行可兌換的幣種有:美元、歐元、港幣、日元。
1)買入外幣的手續:
(1)港澳台、華僑、外國人士手中持有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需要兌換成人民幣,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本行營業部辦理兌換;
2)賣出外幣的手續:
(1) 港澳台、華僑、外國人士手中持有未用完的人民幣要求兌回外幣,可憑自開出起6個月內有效的外幣水單准予一次性兌回外幣;
3)賣出外幣的手續:
(1)港澳台、華僑、外國人士可以將一種外幣兌換成另一種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業務
1.業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自然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 持中國護照的中國自然人。
2.業務種類:
1)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朝覲、探親訪友、境外就醫、自費留學、其他出境學習、商務考察、境外培訓、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外派勞務。
2)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的、境外郵購的、境外直系親屬救助。
3.辦理旅遊及自費留學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所需提供的資料:
1)旅遊:出境旅遊的,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持團體簽證者,可持經旅行社蓋章確認的團體簽證復印件)辦理。前往對我國實行落地簽證、免簽證的國家及地區而無法再出境前提供簽證的,銀行可憑境內居民個人的因私護照直接辦理。
2)自費留學(含保證金)
a.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的學費,持因私護照、有效簽證、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費用證明(如無法提供錄取通知書及費用證明原件的,可提供傳真或網上下載件)辦理。
b.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的學費,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復印件、相應年度或學期的費用證明辦理;對於已在境外學習,繼續轉往其他學校就讀的,在購買擬就讀學校的學費時,可以參照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的學費的要求辦理。
c.自費留學人員購買第一學年或學期的生活費,持因私護照、有效簽證、境外學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辦理;自費出境學習人員購買第二學年或學期以後的生活費,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復印件、學生證等在讀證明或相應年度(學期)的學費費用證明辦理。
購匯人員護照上未註明身份證號碼的,購匯時仍須同時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
d.對於自費留學人員只有在匯出或在境內銀行預交簽證保證金後才能取得有效入境簽證的特殊情況,允許其在銀行交納2000元人民幣保證金後,持規定的證明材料辦理購匯手續。
e.自費留學人員兌換每年或學年的學費和生活費後,不得再申請兌換其他出國(境)項下的等值5000美元外匯及半年以上(含半年)的等值8000美元外匯。
f.其他有實際出境行為的情況,持因私護照及有效簽證、其他相關有效憑證。

③ 外匯高手進來

一、外匯市場中,就業,通脹,增長率,利率等因素對外匯的走勢影響比較大。

1.失業率。在美國也叫非農業人口就業數據。長期來看,失業率被看作一個反映整體經濟體經濟狀況的指標,在美國又是每個月最先公布的經濟數據之一。這個指標常被稱為所有經濟指標的「皇冠上的明珠」,它是市場上最為敏感的月度經濟指標。

2.消費者物價指數。美國勞工部統計局公布。這是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且有啟示性,必須慎重把握,因為有時候公布了該指標上升,貨幣匯率向好,有時候則相反

3.生產者物價指數。美國勞工部統計局公布。這是一個通貨膨脹的先行指數,如果生產物價指數較預期高,則有通貨膨脹的可能,央行可能會實行緊縮貨幣政策,對該國貨幣有利好影響,否則則相反。

4.利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公布。

5.國內生產總值(GDP),這是一個經濟狀況總度量的指標,主要衡量經濟的產出能力,是美國商業部經濟分析局公布的。

6.貿易余額,美國商務部統計局和經濟分析局公布。

7.經常帳指標,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公布。

8.耐用品訂單,美國商務部普查局公布。

9.預算赤字,美國財政部公布。

10.供應鏈管理協會指數,美國供應鏈管理協會公布。

11.芝加哥采購經理人指數,供應鏈管理協會芝加哥分會公布。

12.德國IFO經濟景氣指數。

13.日本短觀報告,

等等,除了這些,一個國家的貨幣匯率變化的因素主要還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治因素,比如一國的政府換屆,政變等都能對該國的貨幣產生很大影響。
2.經濟因素,如果一個國家的經濟狀況好,那麼該國的貨幣一般就堅挺,保持一種穩定或強勢的狀態。
3.戰爭因素,
4.自然災害,
5.國家政策的改變。

二、操作技巧可以找一些書來看一下,這不是三言兩語能說的了的了,打字挺辛苦。

三、外匯操作需要注意的,也可以說是導致交易虧損的一些主要原因:

1.過分貪婪。俗話說,貪婪是魔鬼,交易中過分貪婪,賭性開始了,結果可想而知。

2.恐懼心理。交易時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稍有虧損心中就感到害怕,擔心會虧更多而慌忙止損,或者是稍有獲利就迫不及待的出了。這樣的操作結果導致賺少賠多。

3.頻繁交易,智者千慮也必有一失,夜路多了總會碰到鬼的。太過頻繁的交易可能會讓你抓住一些賺錢的機會,但是也有同樣多的機會能讓你虧損。

4.交易時重倉。不要幻想著一次就賺個盆滿缽滿,而重倉下注。賺錢永遠沒有捷徑可走。

5.沒能及時停損(止損)。交易中止損非常重要,誰也不能做到每一次都看準而且能把握住。也許你做了一百次賺錢的單,可能會因為一次交易時方向錯誤而沒有及時止損離場而血本無虧。

6.逆勢操作。當趨勢已經明確的時候依然去搏小幅的反彈或回調,虧損又捨不得不出,導致虧損加大。

7.僥幸心理,讓市場來認同你的判斷。市場有它自己的方向,不會因為任何一個人想做什麼就會走向什麼。在交易中應該去適應市場,而不是讓市場去適應你。

賺錢永遠沒有捷徑可走,不要幻想著一朝暴富。但是也不是說沒有方法了,只要養成了好的交易習慣,還是可以帶來不錯的收益的。

如果有必要可以加我詳細聊。

④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外匯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以下統構外匯管理機關 ),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構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標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 )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這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遠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答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構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輸,並須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二十五條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人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額戶開立外匯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周轉外匯,實行比例幅度管理,具體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處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終止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金融機構經批准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外匯債權、債務的清算,並繳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

第三十三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者。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遭遇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遙浮動范圍,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匯買賣業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和外匯市場的變化,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理逃匯金額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盜竊匯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三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四 )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五 )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區、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遠法所得,並外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貨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匯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械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理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 (二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 (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 (四 )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二 )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 (三 )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義;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義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作出復決定。當事人對復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 )「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三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 1年的外國人。 (四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五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六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七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保稅區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配套的細則同時廢止。

⑤ 外匯儲備是中國人民銀行持有的外匯資產,但是央行本身只發行人民幣,並不發行外匯.當出口商,境外直接投資

你好,很高興能夠回答你的問題
外匯儲備多少,央行相應也要發行多少人民幣。所以人民幣過多的時候就會導致通貨膨脹。選擇D
希望能夠幫到您~

⑥ 我們不能過多的持有金融外匯資產是因為當今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什麼不在我們手裡

選C AD明顯錯誤,B收益率是可以通過手段控制的,只要C才把問題拉高到政治高度,而為什麼不持有過多金融外匯資本本身就是個政治問題。

⑦ 我在銀行存了一美元,這算是中國外匯儲備么

應該都不算吧。要是當局所持有的。

外匯儲備是指一國貨幣當局所持有的、可以用於對外支付的國外可兌換貨幣。並非所有國家的貨幣都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只有那些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且能自由兌換其他儲備資產的貨幣才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我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在對外貿易與國際結算中經常使用的外匯儲備主要有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等。

一定的外匯儲備是一國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內外平衡的重要手段。當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動用外匯儲備可以促進國際收支的平衡;當國內宏觀經濟不平衡,出現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可以動用外匯組織進口,從而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促進宏觀經濟的平衡。同時當匯率出現波動時,可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匯率,使之趨於穩定。因此,外匯儲備是實現經濟均衡穩定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一國經濟更易於受到其他國家經濟影響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一般說來,外匯儲備的增加不僅可以增強宏觀調控的能力,而且有利於維護國家和企業在國際上的信譽,有助於拓展國際貿易、吸引外國投資、降低國內企業融資成本、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當然這並不是說外匯儲備越多越好,因為持有外匯儲備是要付出代價的。第一,外匯儲備表現為持有一種以外幣表示的金融債權,並非投入國內生產使用。這就產生了機會成本問題,就是如果貨幣當局不持有儲備,就可以把這些儲備資產用來進口商品和勞務,增加生產的實際資源,從而增加就業和國民收入,而持有儲備則放棄了這種利益。因此,持有外匯儲備,要考慮機會成本問題。第二,外匯儲備的增加要相應擴大貨幣供應量,如果外匯儲備過大,就會增加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加貨幣政策的難度。此外,持有過多外匯儲備,還可能因外幣匯率貶值而遭受損失。因此,外匯儲備應保持在適度水平上。

適度外匯儲備水平取決於多種因素,如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應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成本比較和這些方面的狀況把外匯儲備保持在適度的水平上

⑧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8)外匯中不會被居民個人持有的外幣資產是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⑨ 中國的外匯儲備有什麼用處,私人會用到國家的外匯儲備嗎

外匯儲備一般來說就是起到儲水池的作用,對進出口貿易進行平衡調節。
外匯儲備是指一國貨幣當局所持有的、可以用於對外支付的國外可兌換貨幣。並非所有國家的貨幣都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只有那些在國際貨幣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且能自由兌換其他儲備資產的貨幣才能充當國際儲備資產。我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在對外貿易與國際結算中經常使用的外匯儲備主要有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等。
一定的外匯儲備是一國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內外平衡的重要手段。當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動用外匯儲備可以促進國際收支的平衡;當國內宏觀經濟不平衡,出現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可以動用外匯組織進口,從而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促進宏觀經濟的平衡。同時當匯率出現波動時,可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匯率,使之趨於穩定。因此,外匯儲備是實現經濟均衡穩定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一國經濟更易於受到其他國家經濟影響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一般說來,外匯儲備的增加不僅可以增強宏觀調控的能力,而且有利於維護國家和企業在國際上的信譽,有助於拓展國際貿易、吸引外國投資、降低國內企業融資成本、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當然這並不是說外匯儲備越多越好,因為持有外匯儲備是要付出代價的。第一,外匯儲備表現為持有一種以外幣表示的金融債權,並非投入國內生產使用。這就產生了機會成本問題,就是如果貨幣當局不持有儲備,就可以把這些儲備資產用來進口商品和勞務,增加生產的實際資源,從而增加就業和國民收入,而持有儲備則放棄了這種利益。因此,持有外匯儲備,要考慮機會成本問題。第二,外匯儲備的增加要相應擴大貨幣供應量,如果外匯儲備過大,就會增加通貨膨脹的壓力,增加貨幣政策的難度。此外,持有過多外匯儲備,還可能因外幣匯率貶值而遭受損失。因此,外匯儲備應保持在適度水平上。
適度外匯儲備水平取決於多種因素,如進出口狀況、外債規模、實際利用外資等。應根據持有外匯儲備的收益、成本比較和這些方面的狀況把外匯儲備保持在適度的水平上要增加外匯,則需要發行人民幣來購買,人民幣供給就會增多,則人民幣就會貶值,所以匯率就會下降。
簡單地說,外匯儲備就好象是我們手中的錢,當然是越多越好,想買什麼都不用愁了。但是外匯儲備主要來自於貿易順差,也就是說你出口東西比進口的東西多了,你賺了別人的錢,人家當然不高興了,當然會產生貿易摩擦。對於自己來講,經常握有大量現金而不去投資賺錢,這不是浪費嗎?經營一個國家的外匯儲備就象管好自己的流動資金,過多過少都是不好的。

⑩ 國際金融課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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