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匯發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ODI)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分紅方式實現資金出境亦要加強真實性審查。同時,對於貨物貿易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完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統計,要求主動報告相關信息。
② 外匯收支情況表有關指標如果理解
外匯收支情況表及填表說明
外 匯 收 支 情 況 表
編制單位: 2004年1月1日
組織機構代碼: 外匯登記證號碼: 單位:美元
資產 期初數 期末數 負債及經常項目差額 S期初數S S期末數S
一、外匯貨幣資金 0 0 十一、應付外匯賬款 0 0
1.1現金 其中:應付境內賬款
1.2資本金賬戶存款 11.1貨物貿易
1.3經常項目賬戶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1.4外債賬戶存款 融資租賃
1.5其他賬戶存款 11.2服務貿易
二、應收外匯賬款 0 0 其中:一年期以上
其中:應收境內賬款 11.3其他應付款
2.1貨物貿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2.2服務貿易 十二、預收外匯賬款
2.3其他應收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三、預付外匯賬款 十三、應付外籍人員工資
四、應收外匯股利 十四、應付外匯股利
其中:應收境內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五、境外投資 十五、境外借款 0 0
其中:固定資產 15.1金融機構借款
無形資產 15.2關聯企業借款
六、境內外匯投資 15.3其他借款
七、非外匯形式資產 0 0 15.4發行債券
7.1人民幣 十六、境內外匯借款
7.2固定資產 其中: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
7.3無形資產 十七、應付外匯利息
7.4資本對價轉移 其中:應付境內利息
7.5單方面資本轉移 十八、實收境外資本 0 0
7.6其他 18.1外國直接投資
八、結購匯差額 18.2外國證券投資
九、匯率折算差額 十九、實收境內外匯資本
十、其他資產 二十、經常項目差額
資產合計 0 0 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 0 0
附註:1.對外擔保本年新增擔保金額 美元,本年減少擔保金額 美元,年末余額 美元
2.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 美元
3.」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 %
填表日期:####年##月##日
編制人: 會計主管: 法定代表人:
審核會計師事務所: 注冊會計師:
填表說明
1、本表反映企業與境外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經濟交易以及與境內企業機構個人進行的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實際發生金額記錄,「實收境外資本」、「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在本表中作為負債記錄,各項數據涉及填報金額精確到個位數,小數點後數字四捨五入,實行第一年僅填期末數。
2、「外匯貨幣資金」項目:反映企業外幣現鈔、外幣銀行存款和其他外幣資金等的合計數。
3、「應收外匯賬款」、「應付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交易而產生的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項,包括企業與境外的交易、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企業與境內機構的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兩部分。
服務貿易包括運輸、旅遊、通訊服務、建築服務、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咨詢、廣告、宣傳、電影、音像及其他商業服務。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主要反映企業因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體版權等知識產權的買賣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企業外方股東減資、先行收回投資以及企業因股權交易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也記入本項目。
融資租賃在「應付外匯賬款-貨物貿易」下記錄。
4、「應收外匯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境外投資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投資應收取的被投資企業已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
5、「境外投資」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匯、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對境外股權性質的投資,按成本法填列。
6、「境內外匯投資」項目:反映企業境內外匯股權投資,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也記入本項目,該項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匯形式資產-人民幣」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人民幣結算的交易余額,該項目的增加反映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外方股東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增加本企業外方投資,企業以人民幣回收其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該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以人民幣資金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以人民幣支付境內外籍人員工資、外方先行收回投資款、減資款、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境內投資等。
8、「非外匯形式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項目:反映企業以外幣計價但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交割的交易余額,該項目的增加反映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流入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外方股東以境外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向企業出資或融資或以其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分配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出資,以機器設備、無形資產回收境外投資或境內外匯投資及收益;該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支出減少以外幣計價的負債或增加以外幣計價的資產,如:企業以機器設備、無形資產等作境外投資等。
9、「非外匯形式資產-資本對價轉移」項目:反映企業中外方股東之間不涉及本企業外匯現金流的股權變動余額,以及中外方債權債務關系人之間不涉及本企業外匯現金流的債權債務變動余額。
10、「非外匯形式資產-單方面資本轉移」項目:反映本企業對外金融債權、股權的單方面豁免或單方面放棄,以及境外金融債權人、股權人對本企業債權、股權的單方面豁免或單方面放棄,股權及金融債權交易的凈損益也記入本項目。
11、「非外匯形式資產-其它」項目:反映外方股東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業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金額。
12、「結購匯差額」項目:反映企業累計結匯發生額減去累計購匯發生額的凈差額。結匯是指企業將可支配外匯資金在銀行兌換為人民幣的行為,購匯是指企業在銀行以人民幣購買外匯的行為,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13、「匯率折算差額」項目:以非美元幣種計價的經濟交易按照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折算為美元記錄,在年末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匯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差額計入本科目,匯兌損益也計入本科目,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14、「應付外籍人員工資」項目:反映企業應付外籍人員工資。
15、「應付外方股利」項目:反映企業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給外方的現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借款、其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反映企業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債券溢折價發行收入直接計入「境外借款-發行債券」項目。
17、「境內外匯借款」:反映企業向境內機構(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外匯資金。
18、「應付利息」項目:反映企業因借款和發行債券而應支付的利息,企業應收應付、預收預付賬款而發生的應收、應付利息也記錄在本項目。
19、「實收境外資本-外國直接投資、外國證券投資」項目:本項目的增加反映外國投資者以外匯、人民幣利潤、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形式投入的外國資本及購買中方股權形成的外國資本,以及企業以應付外方股東利潤、企業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資本。外方溢折價投入的資本也記入本項目,本項目的減少反映企業外方減資、先行回收投資及向中方出讓股權。「外國證券投資」反映企業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國證券投資資本,股票溢折價發行收入也計入本項目。
20、「實收境內外匯資本」項目:反映企業收取的境內企業的外匯投資和境內居民的B股投資,接受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境內所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所得的財產對本企業的投資也記入本項目。
21、「經常項目差額」項目:反映企業截止12月31日經營活動外匯收入和支出的凈差額。經常項目差額=(「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單方面經常轉移」)-(「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外籍人員工資總額」)。 ①「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銷售收入」項目應根據「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賬戶分析填列;② 「投資收益」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境外投資和外匯投資(包括外匯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該項目應根據「應收股利」、「投資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賬戶分析填列;「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投資收益」反映外國投資者和境內外匯投資者對本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匯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收入,該項目應根據「應付股利」、「應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賬戶分析填列;③「企業外幣計價結算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采購」項目應根據「材料采購」、「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員工資總額」項目應根據「應付工資」、「管理費用」 等賬戶分析填列;⑤「單方面經常轉移」項目借方反映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人對本企業債務的單方面豁免或對企業的外匯現金捐贈,貸方反映本企業對外幣計價結算交易債權的單方面放棄以及壞賬核銷。
22、本表各項目平衡關系如下:[經常項目差額 -(應收外匯賬款+預付外匯賬款+應收外匯股利-應付外匯賬款-預收外匯賬款-應付外籍人員工資-應付外方股利-應付外匯利息)]+[(境外借款+實收境外資本)-(境外投資+非外匯形式資產)]+[境內外匯借款+實收境內外匯資本-境內外匯投資-結購匯差額-匯率折算差額]+其他資產=外匯貨幣資金。
23、「其他資產」項目:為最終平衡項目,反映企業在編制本表過程中出現的誤差和遺漏,通過該項目的抵補,使「外匯收支情況表」資產合計等於負債和經常項目差額合計,本項目如為負數,也記錄在資產方。
24、本表填制完畢後,企業須在「編制單位」處蓋章,並由編制人、會計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簽章。
③ 對外貿易收支和外匯收支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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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亂蒙一個吧 ;
對公司來講是 貿易收支 對國家來講就是 外匯創收(收支)了
④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什麼規定辦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⑤ 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一、企業主體管理
項目名
稱
管理內容
管理原則
注意事項
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細則》第三、四條規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
1.屬地管理原則,即企業受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監管,應當到注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業務(下
同)。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名錄登記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應當符合行政許可相關規定。
2.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
支業務。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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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為企業登記名錄,並設置輔導期標識。完成名錄登記後,外匯局為企業辦理監測系統網上業務開戶。
3.外匯局通過監測系統向金融機構發布全國企業名錄信息。
3.已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需要從事對外貿易的,應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到所在地外匯局完成名錄登記手續。
4.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名錄登記比照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辦理。
5.外匯局對新列入名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
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後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第90天。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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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匯局長期留存《確認書》, 留存《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名錄變
更
1.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
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天內,持相應變更文件或證明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
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2.外匯局審核相關材料無誤後,通過監測系統變更企
業的名錄登記信息。
3.企業因注冊地址變更導致所屬外匯局發生變化的,
1.屬地管理原則。 2.相關材料是否完整、真實。
1.監測系統中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變更操作許可權在外匯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轄內企業需變更所屬外匯局代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分局,再由分局通過監測系統進行變更操作。 2.因機構撤並或增加等原因導致需大批量變更企業所屬外匯局代碼的,分局可上報國家外匯
管理局(簡稱總局),由總局統一後台處理。
3.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5年備查。
⑥ 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烏力其同志: 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出台後,受到國內外人士的極大關注。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最近就這個《規定》中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您提的間題也包括在內。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是這樣明確的: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日(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9、出...... (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贊
⑦ 中國銀行外幣匯款有什麼規定或者限制
境內個人、境外個人實行年度總額管理(目前為每年每人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客戶還可提供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佔用額度的個人結匯業務 。
需要注意:
1、個人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情況代辦的,需提供雙方身份證件、授權書、規定的證明材料。
2、年度總額不得跨公歷年度使用,對於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額度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3、個別小幣種兌換、在線預約等產品與服務僅在部分分行辦理,具體請以各地中國銀行營業網點提供信息為准。

(7)外匯收支標准擴展閱讀:
跨境匯款的方式
1、現金
對一次可攜帶的外幣金額,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超過限額的,則必須辦理《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可在銀行辦理,每份《許可證》收取約10元人民幣手續費。攜帶現金可立即用於支付,成本低,但這種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現鈔一旦丟失或被盜,無法得到補償。因此,出國留學時除攜帶必要的少量現金外,大額外幣最好通過匯款等其他方式。
2、電匯
電匯的幣種多、安全、速度快、匯通全球,可直接匯達收款人賬戶,但是費用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已知曉收款人名稱、賬號及收款銀行信息,並對匯款到賬時間和安全性有較高要求的客戶。
電匯的費用分兩部分,一部分與電匯金額有關,即1‰的手續費,另一部分與匯款的金額無關,而與筆數有關,即每匯一筆就要收取一次電訊費。
不同的銀行收費標准差距較大,客戶在選擇匯款銀行時可做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匯款存在中間行扣費,且無法預知匯款過程中的扣費金額,可能導致匯出的留學學費或保證金不能足額到賬,影響辦理簽證或進行注冊。
因此,需要盡可能多匯一些。由於匯款手續費一般都有最高限額,所以每次匯的金額越多越劃算,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一次多匯一些,不要分的次數太多,否則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續費用。
3、外幣匯票
對於初次赴境外的,沒有境外賬戶並且所攜帶外幣資金數額較大的,可以使用外幣匯票。銀行已開辦的外幣儲蓄幣種都可簽發個人外幣匯票,外幣匯票攜帶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續費低廉,可掛失和退票。
但這一方式有個明顯的缺點,就是資金到賬速度較慢,因為匯票在境外取款時需辦理托收、且托收到賬時間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規定。因此,時間充裕的人可以選擇這種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歐美國家,旅行支票像現金一樣被廣泛使用,可用於購物、用餐及交保費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現金和匯票的特點,使用起來靈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點:如果不在免費兌換點兌換,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在國內銀行購買的時候,要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為票面金額的1%,且上不封頂。另外,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費,因此在選擇使用時要先咨詢清楚。
5、信用卡
國內各大銀行都推出了國際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幣和特定的外幣賬戶,或者是專門的單外幣賬戶,都可以在國外使用,有的銀行還專門推出了留學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夠提供主要留學國家和地區的豐富幣種選擇。
因此,如需攜帶較多外幣資金,可以考慮將其中一部分外幣存入信用卡。不過信用卡的申請一般都需要一段時間,應提前申請。
⑧ 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有何區別與聯系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⑨ 外匯管理收支兩條線
關於對外匯管理以收抵支/留存境外/以人民幣(外幣)收取(支付)本應以外幣(人民幣)
以收抵支的做法,實質上是一種逃匯形式的變體。
一、再次申明一下個人觀點,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收支兩條線」,貿易項下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以收抵支的,特例如「進料對口」「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項下實行的是差額核銷,其他項下的的收匯如果擅自以收抵以肯定會導致核銷存在差額;
文件依據:國發[2001]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
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范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再舉兩個法規則來驗證一下「收支兩條線的」觀點:
匯發[2001]3號《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來看:
2、旅行社接待外聯團組入境旅遊收取的外匯,不得以收抵支結算團費,不得擅自將外匯截留境外。
匯發[2004]104號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八)跨國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內部運營,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
補充,新舊外匯管理條例對這個問題的變化:
96版: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08版: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也就是說,從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而言,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收支是要分別獨立的調回境內或匯出境外,不得軋差清算,更不得滯留境內(境外)。
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例子如:《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試點企業將出口項下的人民幣資金留存境外的,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用途和相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由境內結算銀行將上述信息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也可留存境外用於其境外直接投資。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在法規有明確允許代收代付的規定中,關於 《關於跨國公司非貿易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不多的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僅限於特寫的跨國公司/且資金對象是非貿易,僅此而已,貿易項下,除了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之外,並未多見。
人民幣代墊款收付問題
文件:《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2008年53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9號)
建議一:放寬一些背景真實需求合理的代墊款項收支
按照《條例》第40條第及59號第2條相關規定,不得收取以人民幣墊付的外匯款項:
[quote]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quote]
[quote]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quote]
但實務中以下實際收匯業務有真實性背景,卻無法辦理收匯。
1、境外投資方轉讓其對境內企業股權給境外其他企業,轉讓收益來自於境內,應該繳納外國企業所得稅。
但因為此境外投資方在境內沒有賬戶,因此其繳稅過程只能通過境內投資企業代理辦理。此處涉及到以上提到的境內企業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目前似乎沒有正常合法的方式進行此類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