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商企業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分別為: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中外合作企業。與我國的內資企業一樣,前述三種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也分為破產清算與非破產清算兩種類型。以下筆者將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結合其實務經驗,就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項分別進行介紹。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相關法規
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均應當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辦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該辦法已被國務院予以廢止。
隨後,商務部辦公廳於2008年5月5日所發布了《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又於2008年10月20日下發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號)。根據上述兩份文件,目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非破產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而公司法未做詳細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十五條規定,中外合作的公司還應適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還應適用《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七十三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有關規定。
(二)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所謂解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由於企業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等原因,不能繼續存在而終止其經營活動,並開始處理未了結事務的法律行為。簡單而言,解散為非破產清算的起點。
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理由存在差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據實際情況確認清算前需要辦理的審批手續,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因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的,則直接進入清算程序,無需經過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
2)需要由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才能解散的情況有: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企業章程、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時。
3)當中外合資企業或者合作企業一方不履行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單方提出解散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解散或經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當然,如果合資或者合作協議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商事仲裁,則,則此類企業的解散需要由約定的商事仲裁機構做出仲裁裁決。
(三)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
當外商投資的公司依法解散後,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清算及公司注銷工作:
1) 依法成立清算組;
2) 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
3) 通知債權人並登報公告、登記並核定債權;
4) 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相關手續;
5) 整理公司資產並進行審計;
6) 清繳稅務,辦理稅務、海關登記的注銷手續;
7) 制定清算報告;
8) 辦理工商登記注銷;
9) 投資方分配剩餘財產並付匯、注銷開戶銀行;
10) 辦理財政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統計登記、外匯登記、社保登記等後續注銷手續。
根據筆者的經驗,依照上述程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從提出解散申請到清算結束大約需要半年的時間,若涉及到合資、合作糾紛的訴訟或者仲裁,則上述程序將會持續更長時間。因此,筆者認為,如果能夠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處理流程(如提早處理員工終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順利的推進清算工作,還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時間相對的縮短。
(四) 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筆者近年來代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實務經驗,以下幾點問題是外商投資企業非破產清算程序中值得注意的事項:
1)上述第三節中所述清算程序為正常情況下的清算程序,如果在清算過程中,企業解散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或者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清算工作將在法院的指導與監督下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清算的情況下,如果法院指定專業的清算公司擔任清算組成員,一般會產生高法院費用及清算組清算費用,這些費用將首先從清算財產中予以支出,因此此種方式進行清算的成本較高。
2)外商投資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公司權利機構的決議」、「提前終止合同的協議」等法定文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商務主管部門一般還需要擬解散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具一份「關於員工安置(處理)方案的說明」,企業在該份說明中應當詳細描述目前企業員工的狀態、公司解散時員工的補償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勞資糾紛等內容,最後擬解散的企業必須在該說明中承諾不會因企業清算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關於清算組成員的組成。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目前商務主管部門仍允許其清算組由公司權利機構決議通過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員組成,同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員並不局限於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同樣可以是公司權利機構所決議通過的任何人員,比如公司聘請的律師、普通公司職員等。
4)關於員工安置問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解散時,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筆者建議,企業在進入清算程序後,不必倉促地宣布員工安置方案,而是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研究制訂企業與員工都可能接受的安置方案,從而保證清算過程中,企業能夠平穩的開展各項工作,防止出現員工破壞公司財產、影響公司清算的事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清算
(一) 外商投資企業破產清算的相關法規
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後,在我國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破產也需要按照該規定處理。因此,外資企業的破產程序與中資企業的破產程序基本一致。
(二)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的啟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的啟動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若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本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如果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責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後,將依法進行審查,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受理。
破產案件受理後,法院將指定破產管理人接管擬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管理人還應當調查擬破產企業的財產狀況;整理擬破產企業的債權與債務;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此時,擬破產企業或者債權人均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擬破產企業進行重整或者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和解。
(三) 破產清算
當擬破產的外資企業確屬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而且擬破產企業與其債權人間不能和解或和解無效,由人民法院將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將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破產管理人將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出售破產財產一般通過拍賣進行;
3、按照以下程序對債務進行清償: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3)破產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4、對剩餘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再由管理人執行。
5、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或者在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予以公告。
最後,破產管理人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四) 外資企業破產注意事項
外資企業破產程序與內資公司幾乎一樣,根據筆者的經驗,整個破產程序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但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往往會採用分期出資的方式注入,若其注冊資本尚未繳納完畢,則其外國投資者必須將未繳的注冊資本繳清後方可辦理破產清算程序。
B.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限是多久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期限為180天,但根據情況可延長,延長最多不超過90天,外商投資企業特別清算期限為270天,還可根據情況再延長90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六章,注銷登記,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C. 高手請進:外商獨資企業第一次收到外匯資本金時按什麼匯率入帳,請舉例說明
按規定,外匯資本金一律按收到外匯的當日匯率記賬。比如收到美元100萬,當日匯率7.6,做會計分錄就是
借 銀行存款 USD 100萬 CNY 760萬
貸 實收資本 760萬
D. 外資清算的通知與公告是什麼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
(1996年6月1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順利進行,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清算,適用本辦法。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條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
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准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企業清算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經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為基礎,按照公平、合理和保護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節清算期限
第五條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准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
第六條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日。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距清算期限屆滿的15日前,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
第七條企業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二節清算組織
第八條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成立。
第九條清算委員會至少由3人組成,其成員由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
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權力機構任命。經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工作人員辦理清算的具體事務。
第十條清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換清算委員會成員:
(一)清算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
(二)債權人請求並確有正當理由;
(三)清算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十二條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清算委員會成立後,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在清算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將企業的會計報表、財務帳冊、財產目錄、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冊以及與清算有關的其他資料,提交清算委員會。
第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並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
清算委員會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謀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財產。
第十五條清算期間,企業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可以派人參加企業有關清算的會議,監督企業清算工作。
第三節通知與公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
清算公告應當寫明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第十八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第十九條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並提交有關債權數額以及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
未在規定的申報債權期限內申報債權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列入清算;
(二)未知債權人的債權,在企業剩餘財產分配結束前,可以請求清償;企業剩餘財產已經分配結束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四節債權、債務與清償
第二十條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委員會應當進行登記,並在核定債權後,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對清算委員會關於債權的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要求清算委員會進行復核。債權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與企業有仲裁約定的,應當依法提交仲裁。
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清算委員會不得對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收入或者損失等,應當書面向企業權力機構說明原因、提出證明並計入清算損益。
第二十三條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
(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清算開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順序受償。
第二十五條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國家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六條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企業財產不得分配。
企業支付清算費用,並清償其全部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自清算開始之日前的180日內,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企業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本企業的債權。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清算終結前,中外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五節清算財產的評估作價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清算財產評估作價,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企業合同、章程有規定的,按照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
(二)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的,由中外投資者協商決定,並報企業審批機關批准;
(三)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中外投資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清算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的意見確定並報企業審批機關批准;
(四)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並規定清算財產評估作價辦法的,依照判決或者裁決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清算財產變賣時,企業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由出價高的一方購買。
第六節清算終結
第三十一條清算委員會完成清算方案所確定的工作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
(二)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
(三)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清算報告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日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委員會應當自辦結前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報告並附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並負責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第三十四條企業清算結束,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之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及會計報表等資料: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投資者負責保管;中方投資者有二個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指定其中一個負責保管;
(二)外資企業由企業審批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
第三章特別清算
第三十五條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特別清算之日或者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之日,為特別清算開始之日。
第三十六條企業進行特別清算,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指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
清算委員會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向企業審批機關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可以召集企業權力機構會議和債權人會議,商討有關清算的具體事項。
第三十九條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第四十條債權人會議由清算委員會負責召集。清算委員會應當自債權人會議召開的15日前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不能出席債權人會議時,應當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債權人提供的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數額和擔保情況;
(二)了解債務清償情況,就清算方案和債務清償情況向清算委員會提出債權人意見。
第四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制定的清算方案和製作的清算報告須經企業審批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特別清算,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清算期間,企業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企業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中外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清算期間處理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向企業返還被處理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企業審批機關報送清算報告備案、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的,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分配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處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企業全部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清算委員會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退還侵佔的企業財產,企業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和終止還需要審批機關批准嗎
一、提前解散終止辦理程序
1、收到解散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後,於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企業解散的批件,並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增加批准企業解散的信息。企業應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開始清算。
2、收到清算報告和批准證書後,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完成企業終止相關信息的錄入和操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回執,企業憑回執向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二、期限屆滿終止辦理程序
1、外資企業應在企業終了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組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開始依法清算;合資、合作企業應在解散事由發生之日起15天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開始清算。
2、收到清算報告和批准證書後,在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中完成企業終止相關信息的錄入和操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回執,企業憑回執向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以上二種類型的企業清算按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
F. 外商投資的企業需注銷,那注銷外匯需要哪些資料
1、書面申請(企業基本情況、清算情況、向投資各方分配剩餘資金的方法及依據、實際匯出數額的計算方法、稅務情況等);
2、外經貿部門關於企業清算結業的批准文件原件(復印件留底);
3、清算委員會的清算決議原件(復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原件,特別清算提供外經貿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原件(驗後返還);
5、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收繳);
6、現有外匯帳戶的開戶通知書;擬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
7、申請日銀行對帳單原件(復印件留底);
8、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9、驗資報告;
10、按要求填寫的銀行匯款申請書原件;
11、外匯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G.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廢止
根據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16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第46項:《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