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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管制外匯管治

發布時間:2021-04-13 09:25:49

外匯管制玩外匯匯款用什麼理由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②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2)境外投資管制外匯管治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③ 外匯管制新政策有什麼影響

一:外匯額度有變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

每人在5萬美元額度內的匯款直接匯出。

新政後:

每天只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

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額度要申報。

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向上申報,5萬美金分5次在不同單日匯出。

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

二:「大額報告」的標准有變

7月1日將要執行的管理辦法,其中最大的一處變化,就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

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外匯用途核查有變

回復
舉報|2樓2017-06-27 18:03

蜜桃愛唱歌

核心會員
7

這份管理條例要求,以後個人換匯,除了要填銀行自身的結匯、購匯申請表格外,還需要再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

而這份《個人購匯申請書》被外界成為史上最嚴的反洗錢監管,為什麼?因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請書&N多的限制條款……統統說明了一件事——錢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購匯用途不合法 ,則可能進入徵信黑名單!

我國的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也就是說,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來實現。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並且會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

那麼,個人購匯都能用來做什麼呢?

按照要求,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等都是被嚴格禁止的,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國家外管部門會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關注名單」,個人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如果違反規定辦理個人購匯業務的,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④ 個人對境外投資,如沒有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是否夠成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已簽合同是否無

親,我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外投資需要投資項目的審查,投資主體審查,外匯審查等步驟。
違反法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⑤ 民總,跨國企業對外投資,可否向外管局提出申請,不受外匯管制限制或提高限額

一、到商務局辦理的手續:持公司合同、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到商務局辦增資,商務局同意後出具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二、外匯局增資手續: (一)增資變更登記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二)變更賬戶限額 1.書面申請;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⑥ 尋求了解外匯管理規定的高手指導--關於境外投資

中國目前實行外匯管制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其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
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者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申請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全部賣給國家或存入國家指定銀行;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匯出。
5.對資本輸出入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謀求達到國際收支平衡,維持本國貨幣匯率穩定,防止不利於本國的資金流出或流入。

根據各國管制的寬嚴程度,外匯管制可分為三類:一是嚴格的外匯管制,即對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都加以限制;二是部分的外匯管制,對非居民的經常性收支都不加限制,只限制資本項目的收支,三是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都不加限制。外匯管制的寬嚴,取決於一國的經濟、金融情況和國際收支的順差、逆差數額的大小。

一國政府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又稱外匯管理。國家通過法令或條例,對國際結算、外匯收支和買賣及匯價等外匯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和限制,目的在於有效地使用外匯,防止外匯投機,限制資本流出入,改善國際收支和穩定匯率。外匯管制是國際經濟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當代世界各國為了平衡國際收支、對付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不穩定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實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可分為3種類型:①全面外匯管制,即對所有外匯收支活動都實行管制。多數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②部分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的某些項目實行管制。少數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③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實際上仍有某些變相或間接的外匯管制,一些發達國家採取這種方式。

外匯管制的對象主要分為3種:①以人為管制對象,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收支區別對待。②以物為管制對象,即對各種外匯實行管制。③以地區為管制對象,即以本國國土為外匯管制地區進行管制。

外匯管制的方法可分為直接管制和間接管制。前者由外匯管制機構對各種外匯業務實行直接、強制的管理和控制。後者則是通過諸如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制度等間接影響外匯業務,從而達到外匯管制的目的。從另一角度,外匯管理的方法又可分為數量管制、匯價管制和綜合管制3種。即或從外匯業務的數量上,或從匯價上、或從二者的結合上實行外匯管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各國各時期不盡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①貿易外匯管制,又分為進口外匯管制和出口外匯管制。前者如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和進口配額制;後者除實行出口許可證等限制措施外,還包括一些鼓勵出口的措施。②非貿易外匯管制,即對貿易和資本項目外的外匯收支實行管制。③資本輸出入管制。④本幣、外幣和黃金出入境管制。⑤外匯買賣管制。

一、什麼是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
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本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本國貨幣匯率的決定;本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二、外匯管制的目的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本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4.增加本國的國際儲備。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本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7.增強金融安全。

三、外匯管制的基本方式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
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本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本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四、貨幣可兌換與不可兌換
貨幣不可兌換是指一國在嚴格的外匯管制中,對經常項目和金融與資本項目中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全面的匯兌限制。
與之相對應的貨幣可兌換是指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可以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把該貨幣兌換成外匯。該概念表明,貨幣可兌換的主體是任何一個貨幣持有者,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其次,它強調兌換是自由的,即貨幣當局原則上不對外匯交易和對外支付進行限制。此外,它要求貨幣兌換按市場匯率進行;若一國只允許人們按官方匯率進行貨幣兌換且官方匯率顯著偏離市場匯率,則這種允許並不屬於貨幣可兌換。
貨幣可包括完全自由兌換和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兩種基本類型。

五、《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
成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第八條會員國,是一國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的標志。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如果一國解除了對經常項目下支付轉移的限制,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可兌換,便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會員國。具體說來,第八條會員國所承擔的義務是:
1.居民從國外購買經常項目下的商品和服務所對應的對外支付和資金轉移不應受到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復匯率制。
3.對其他會員國在經常性往來中積存的本國貨幣,在對方提出要求後,應無條件地使用外匯換回。
但是,要求兌換的國家應當證明這種積存是由經常性交易獲得的,而且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在加入該組織時立即成為第八條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十四條做出了一些過渡性安排,允許會員國暫保留一些匯兌限制,但要每年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出報告,並針對取消外匯管制的步驟與時間安排與基金組織進行磋商。

六、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
實現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換,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首先,匯率水平比較合理,能真實反映外匯市場的供求關系。否則,實現貨幣可兌換將導致外匯供求嚴重失衡,使它難以持續下去。其次,政府擁有充足的國際清償能力,能夠應付人們的兌換要求。第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例如,高失業、高通貨膨脹率、嚴重的財政赤字等,都會對貨幣可兌換形成沖擊。第四,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產品和要素市場價格信號做出積極反應。
在1996年底,我國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條件已經成熟,具體表現:
(1)經過多年努力,人民幣匯率已經調整到基本反映外匯市場供求關系的水平;
(2)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國際收支連年順差,國家外匯儲備大幅度增加;
(3)從總體上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客觀經濟形勢較好;
(4)經過多年的價格放開和企業制度改革,我國的市場機制在經濟運行中已經發揮了重大調節作用;
(5)1994年的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為我國於1996年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外匯管制的弊端:
1.破壞國際分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
2.破壞外匯市場機制,限制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
3.手續繁多,交易成本上升

⑦ 國家為什麼要實行外匯管制

原因: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會給一國經濟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政府可以用多種方法來調節國際收支,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他調節措施可能意味著較大代價。例如,政府實行緊縮性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可能改善國際收支,但它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並使失業狀況惡化。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匯率的頻繁地大幅度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會嚴重阻礙一國對外貿易和國際借貸活動的進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國家或有很強的借款能力的國家可以通過動用或借入儲備來穩定匯率。對於缺乏外匯儲備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穩定本幣對外幣的匯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存在著非常多的可供投機資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經濟高速發展時商品價格、股票價格、房地產價格往往上升得高於其內在價值。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這會吸引投機性資本流入,後者會顯著加劇價格信號的扭曲。一旦泡沫破滅,投機性資本外逃,又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造成經濟局勢迅速惡化。外匯管制是這些國家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該國的國際儲備任何國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儲備資產。
國際儲備不足的國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增加國際儲備,但是其中多數措施需要長期施行才能取得明顯成效。外匯管制有助於政府實現增加國際儲備的目的。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外匯管制使政府擁有更大的對外匯運用的支配權。政府可以利用它限制某些商品進口,來保護該國的相應幼稚產業;或者向某些產業提供外匯,以扶植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該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在該國企業不足以保證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條件下,政府可以藉助於外匯管制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例如,規定官方匯率是外匯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當政府直接調低本幣匯率時,或限制短期資本流入時,都有助於該國增加出口。
7.增強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一國在金融國際化條件下具有抗拒內外金融風險和外部沖擊的能力。開放程度越高,一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越大。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國內不良貸款、金融體制改革和監管等內部因素,也涉及外債規模和使用效益、國際游資沖擊等涉外因素。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有種種缺陷,特別需要把外匯管製作為增強該國金融安全的手段。

⑧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

(1989年2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各類企業或者購股、參股(以下統稱境外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活動。
境外投資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在境外投資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境內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
(一)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外匯管理部門關於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書面結論;
(三)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辦理前款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匯出手續時,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境內投資者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進行復核。 境內投資者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匯回利潤累計達到匯出外匯資金數額時,退還保證金。保證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國家規定標准支付給境內投資者。
境內投資者繳存保證金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向外匯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境外投資企業按期匯回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境內投資者限期調回,並可按應調回資金數額的10%至20%處以外匯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節嚴重者,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者,依照《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⑨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資金匯出

第六條 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
境內機構在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時,應說明其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
第七條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後,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准文件或證書;
(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並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並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第八條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經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第九條 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
(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於設立、並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並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第十條 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於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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