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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9-26 16:00:52

⑴ 換匯什麼意思

換匯就是把人民幣轉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進行交易活動。要想進行換匯,直接在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拓展資料】
在銀行將外匯或者外幣換成人民幣都是不需要單獨另外收取手續費的,因為銀行的手續費收取是隱含在外幣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價差裡面了。 銀行對於外幣是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
兌換外幣的時間正常為周一到周五早九點到晚五點,調整好自己的時間,可是能省很大精力的。兌換外幣,一般選擇中國銀行,因為中國銀行是有此專項服務的,其他的銀行如果規模不夠大的話一般是不予辦理該項業務,我去過工商、建行的等大銀行,她們都是直接讓我去中國銀行兌換。到了中國銀行,跟大堂經理或者櫃台專員說下要兌換美元,然後她們就會讓你掛個號,並提供表格讓你填寫,按照要求填寫完,等候就行。
相應的,如果是要人民幣兌換美元,只需要帶足人民幣和身份證即可,然後根據當天的匯率進行兌換。
根據外管局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人民幣兌美元有限額,每人每年可換匯5萬美金。美金兌人民幣沒有限額,但需要帶好本人身份證,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憑真實身份證明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和合法外匯來源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真實性後,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⑵ 你好我有10萬美元,想換成人民幣,到中國銀行需要那些條件呢

1、您可登錄個人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通過「結匯購匯」功能辦理結匯。辦理結匯業務的賬戶必須為本人關聯賬戶中的活一本或借記卡(主賬戶為活期一本通)。目前結匯業務允許持有以下證件類型的客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18位身份證的公民;護照客戶,國籍不能為中國;香港證件為「H加8位數字及以上」;澳門證件為「M加8位數字及以上」;台灣證件為「7位數字及以上」的客戶辦理。結匯購匯交易為每日的07:00-23:00。
2、境內個人購匯,年度便利化額度內每人每年等值5萬(含)美元以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如需代辦只可委託直系親屬代為辦理,並提供相關證明。超出年度便利化額度,請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致電中國銀行客服熱線95566查詢。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⑶ 外匯轉給直系親屬

法律分析:1、僅限本人賬戶間與近親屬賬戶間劃轉。

2、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3、個人與其近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關系證明辦理;允許代辦,應提供匯款人委託書、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近親屬證明等。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境內居民,個人本人境內同一性質外匯帳戶之間的資金可以劃轉,但與直系親屬帳戶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考慮到呂能、黎輝的特殊情況,經你分局審核外匯來源確為境外匯入,且憑證齊全的,可同意呂能、黎輝將原寄存在其親屬處的外

⑷ 外匯管理新規定

外匯是以外幣表現的用於國際金融結算的支付憑證。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外匯管理新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外匯管理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便利銀行及個人的外匯業務操作,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

第四條 個人年度總額內購匯、結匯,可以委託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本細則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託他人辦理。?

第五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六條 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按照本細則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

銀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統計、監測、管理和檢查。?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八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支分為經營性外匯收支和非經營性外匯收支。?

第九條 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機構管理。?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執業證明,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代理企業簽定的進口代理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代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收匯、結匯。結匯憑與代理企業簽訂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代理企業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代理企業將個體工商戶名稱、賬號以及核銷規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後,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收賬通知作為核銷憑證。?

(三)境外個人旅遊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遊購物報關單辦理。?

第十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捐贈: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二)贍家款: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經公證的贍養關系證明、境外給付人相關收入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個人收入納稅憑證等;?

(三)遺產繼承收入: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

(四)保險外匯收入: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五)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

(六)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七)職工報酬: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八)境外投資收益: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明文件、利潤分配決議或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

(九)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第十一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以下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一)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三)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四)其它: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

(二)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第十四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一)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外匯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境內個人及因經濟利益關系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境外個人,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所涉外匯收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應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辦理。?

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代理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結匯,也可以劃入員工個人的外匯儲蓄賬戶。?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續。?

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 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按賬戶主體類別和交易性質對個人外匯賬戶進行管理。銀行為個人開立外匯賬戶,應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儲蓄賬戶、資本項目賬戶。

第二十五條 外匯結算賬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賬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個人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所開立賬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賬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賬戶及投資並購專用賬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應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八條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二)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第三十條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附1)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第三十一條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具有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並已接入和使用個人結售匯系統的銀行,直接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三條 各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申請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應滿足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接入條件(附2),具備經培訓的技術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並能維護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定填寫個人結售匯系統銀行網點信息登記表,向外匯局提出系統接入申請。外匯局在對銀行申請驗收合格後,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條 除以下情況外,銀行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都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一)通過外幣代兌點發生的結售匯;?

(二)通過銀行櫃台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於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

(三)外幣卡境內消費結匯;?

(四)境外卡通過自助銀行設備提取人民幣現鈔;?

(五)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

第三十六條 銀行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下列流程辦理:?

(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查詢個人結售匯情況;

(二)按規定審核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上逐筆錄入結售匯業務數據;?

(四)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列印“結匯/購匯通知單”,作為會計憑證留存備查。?

第三十七條 外匯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務操作的規范性、業務數據錄入的完整性和准確性等進行考核和檢查。

外匯的簡介

廣義外匯

指的是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對此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中國於1997年修正頒布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一國外貨幣,包括鑄幣、鈔票等;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四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五其他外匯資產。”

外匯的動態概念,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綜述,外匯實際上 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不論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

外匯的含義

外匯的概念具有雙重含義,即有動態和靜態之分。

外匯的靜態概念,又分為狹義的外匯概念和廣義的外匯概念。

狹義外匯

指的是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它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

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

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外匯市場特點和交易時間

市場特點

如果從外匯交易的區域范圍和周圍速度來看,外匯市場具有空間統一性和時間連續性兩個基本特點。

所謂空間統一性是指由於各國外匯市場都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電話、電報、電傳等)進行外匯交易,因而使它們之間的聯系非常緊密,整個世界越來越聯成一片,形成一個統一的世界外匯市場。

所謂時間連續性是指世界上的各個外匯市場在營業時間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種前後繼起的循環作業格局。外匯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匯票的交易公司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買賣外匯票據,從中取得買賣價差。

外匯交易商多數是信託公司、銀行等兼營機構24小時不間斷,市場特點是全球化市場和24小時間斷及時性。

外匯交易時間

外匯市場的開市時間:

倫敦(London) – 美東時間 早上3點到中午12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下午15點到凌晨24點); 約占總外匯交易量的35%

紐約(New York) – 美東時間早上8點到下午17點(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晚上20點到翌日凌晨5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20%

悉尼(Sydney) – 美東時間下午17點到翌日凌晨2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5點到下午14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4%

東京(Tokyo) – 美東時間晚上19點到翌日凌晨4點 (夏令時的北京時間早上7點到下午16點); 約占外匯總交易量的6%

周末交易

外匯市場永遠不會有嚴格意義上的關閉,但實際上所有主要銀行和交易商在周末是關閉的。周末的流動性是如此的小,以至於它不能提供給交易者許多交易機會。

當一些基本面新聞在周末公布時,一些價格變化可能會發生,但基本上貨幣對走勢的變動都可以忽略不計,交易量也非常的少,這些都使得交易執行困難且點差很大。

因此,福匯交易平台會在周五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關閉,並在周日的美東時間下午5點重開。

⑸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5)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⑹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⑺ 美金換人民幣去哪裡換

在外匯經營銀行可以把美金換成人民幣。
工行、建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也包括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等均是外匯經營銀行。
兌換的時候需帶上本人的相關有效身份證件和兌換的外幣,直接前往櫃台的外幣兌換窗口找工作人員兌換即可。
【拓展資料】
在銀行將外匯或者外幣換成人民幣都是不需要單獨另外收取手續費的,因為銀行的手續費收取是隱含在外幣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價差裡面了。 銀行對於外幣是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
兌換外幣的時間正常為周一到周五早九點到晚五點,調整好自己的時間,可是能省很大精力的。
兌換外幣,一般選擇中國銀行,因為中國銀行是有此專項服務的,其他的銀行如果規模不夠大的話一般是不予辦理該項業務,我去過工商、建行的等大銀行,她們都是直接讓我去中國銀行兌換。
到了中國銀行,跟大堂經理或者櫃台專員說下要兌換美元,然後她們就會讓你掛個號,並提供表格讓你填寫,按照要求填寫完,等候就行。
相應的,如果是要人民幣兌換美元,只需要帶足人民幣和身份證即可,然後根據當天的匯率進行兌換。
根據外管局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第二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人民幣兌美元有限額,每人每年可換匯5萬美金。
美金兌人民幣沒有限額,但需要帶好本人身份證,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憑真實身份證明辦理;
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按照《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和合法外匯來源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辦理;
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真實性後,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人民幣兌換美元需要辦的手續有:
一、兌換之前准備好身份證以及相關的有效證件;
二、前往當地的銀行網點辦理人民幣兌換美元的業務;
三、按要求填寫好《個人購匯業務申請書》並交給工作人員即可辦理人民幣兌換美元業務。
在辦理人民幣兌換美元業務時,要注意:每人每年的購匯額度是等值五萬美元,如果超過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後才可以兌換。

⑻ 在銀行拿人民幣換美元有限額么

一年內(從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兌換等值5萬美元,當日提現不超過1萬美元.

⑼ 未成年可以去中國銀行用美元兌換人民幣嗎

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由監護人代理辦理外匯業務。
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每人每年度購匯/結匯額度在等值5萬美元以內,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中行櫃台辦理。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⑽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境內居民出境旅遊兌換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境內居民出境旅遊兌換外匯業務由授權的中國銀行雲南省分行、中國銀行昆明市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第二條雲南省旅遊局負責將全省獲准經營居民出境旅遊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名單,及時通報外匯管理部門和銀行;核定發放各旅行社「購匯核銷證」,同時將核發人員名單抄送外匯局和售匯銀行備案;協助外匯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兌換外匯進行管理,以及對旅行社及其人員非法兌換外匯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三條旅行社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制度,並建立相應的兌換外匯規章制度;積極向客戶宣傳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主要條款寫入「出境旅遊須知」,並指定工作認真負責的財會專職人員2至3人統一辦理購匯,在購匯銀行開立人民幣購匯專戶辦理居民旅遊兌換外匯手續。第四條銀行辦理個人旅遊兌換外匯業務,須憑有效護照、簽證和出境飛機、車、船票審核真實性後按規定辦理兌換手續。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購匯核銷專人持組團人員情況清單向銀行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第五條居民出境旅遊的供匯貨幣原則上以所到國貨幣為主要售匯幣種。第六條一次簽證多次往返,一本護照一年內多次簽證或一人辦多本護照的按年度、按標准只供匯一次。第七條旅行社購匯經辦人必須在出國團(組)回國一個星期內,憑邊境出入境清單到原兌換銀行進行核銷。未出境者已兌換外匯的,須由旅行社如數向銀行結匯。第八條銀行應規范售匯操作,加強內部管理,並在月後15日內將上月所辦個人旅遊兌換金額、出境人員、各旅行社組團團組等核銷情況及有關異常情況報表報外匯管理部門。第九條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對境內居民出境旅遊購匯進行審核、監督檢查。第十條凡查實旅行社在辦理兌換外匯過程中參與套匯、私自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由省旅遊局給予暫停、直至取消經營出境旅遊資格的處罰。第十一條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套取國家外匯、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在本文下發前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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