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控股股東委託第三方經營管理公司,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嗎需要國家部委的批復嗎
首先, 根據公司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方案以及其它與公司經營相關的事項具有決定權。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當然屬於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有權決議的事項,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進行決策。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再者,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並不屬於公司法第43條所規定的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特殊事項。如果公司章程對該等事項的表決程序沒有作出相關約定,那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只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通過即可。
最後,故控股股東能否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關鍵看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是否超過公司總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如果超過二分之一,那麼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此時即便其他股東對該等事項均投反對票,也無法改變股東會決議有效的結果。如果控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二分之一,且加上與控股股東一致行動的其他股東的表決權也未超過二分之一,那麼如果其他股東投反對票從而導致贊成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決議的表決權未達到公司全部表決權過半數,則相關股東會決議無效。控股股東意欲將公司經營管理權委託給第三方行使的目的即告落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