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控股股東和普通股東的義務有何不同
公司控股股東和普通股東的義務相同,權利相同,實行同股同權,不同點僅在於股權份額不同,由此,產生了巨大差別。
供參考。
Ⅱ 什麼是全面要約和部分要約
全面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部分要約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Ⅲ 什麼是要約收購義務
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但這項義務可以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而得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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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控股股東是指上市公司中佔比股份最高的那個單位或這個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最大的股東。控股股東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多種:一是代表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二是維護上市公司權益和利益;三是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四是做好公司運營工作。
Ⅳ 大股東增持中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因為大股東如果本來擁有超過50%的股權,然後再增持一定量的話按照證券法就版需要對所有其他股東要權約全盤收購,然後公司退市。這樣顯然就是大股東增持流通股最大的障礙。
豁免要約就是讓證監會特批不需要要約全盤收購公司的流通股,為大股東增持創造出法律條件。
Ⅵ 控股股東的義務體現在哪幾方面
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所以,控股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項即為控股股東;二是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足以實際影響股東會會議的決議。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
Ⅶ 持股30%以上為什麼要全面要約
你說的情況是:強制要約的情形
剛好達到30%的界限,繼續增持,是可以選擇部分或者全部的
但是,如果本身已經超過30%的股份限制,第一被證監會豁免不發要約,第二豁免未通過,就只能發出全面要約,或減持到30%或者以下才可以
Ⅷ 控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回資本總答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