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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投資收益糾紛

發布時間:2021-05-23 20:16:28

Ⅰ 股東經濟糾紛該如何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Ⅱ 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抵銷如何理解

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的抵銷:
借:投資收益
少數股東損益
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提取盈餘公積
應付股利
未分配利潤――年末
子公司中投資收益的抵銷,核心就是子公司在實現利潤時,在個別報表上確認了利潤分配,也相應的計提了盈餘公積,應付股利,並形成未分配利潤年末,由於母子公司按權益法進行核算,所以在母公司的賬上也會確認對子公司的投資收益,並這部分投資收益與自己公司利潤合並,一起再進行提取盈餘公積、應付股利,同時形成未分配利潤。但是從集團的角度來看,對同一筆投資收益,母子公司都進行了處理,那就相當於重復一次,母公司認為子公司的那次處理在集團角度是多餘的,所以在編合並報表時要予抵銷。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收益與少數股東損益之和,與子公司利潤分配項目相互抵銷,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的利潤分配項目是站在整個企業集團角度,反映對母公司股東和子公司的少數股東的利潤分配情況,所以子公司的個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利潤分配各項目的金額,包括提取盈餘公積、分派利潤和期末未分配利潤的金額都必須予以抵銷。

Ⅲ 公司注銷股東之間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這個並不難,合夥人都需要提供自己入股是的證明材料(銀行票據、資產證明),原公司應提供股東協議(協議應該標有股份額的,不然這份協議本身就違法)。假如無法提供這些證明材料,那隻能上法院了。
現金方面只能靠銀行記錄、轉賬、匯款憑條。固定資產若是購買的則按入股股份劃分,如果是某人提供那就需要這些固定資產的來源證明,比如購買的原始發票(復印件也可)、固定資產歸屬證明書。
法院會給出合理的處理辦法的。別著急,問題不是太大,因為注冊時肯定有相關材料,憑這些材料就可以「追根朔源」的。

Ⅳ 股東投資糾紛可以要求被告夫妻一起退還投資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了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原則為:一般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書的兩個特例由夫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可以關注有事找律師在線聯系律師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Ⅳ 關於股東分紅的問題糾紛

這個都是需要看實際入股的條款的,如果沒有正式的文本合同或股權證明,那你這個根本不能叫入股,感覺就是民間借貸。風險較高。經營的好,就是高收益,經營的不好,可能本金也拿不回。建議你確認下,如果確實是借貸(不是入股),那麼及早抽身,拿回本金,加上前面的收益,也算不錯了。同時,你也可以了解下那家大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是大企業,不通過你親戚應該也可以查得到。如果真的是入股,那麼每月2000元分紅是這家企業的經營利潤分配,這個也沒有長期的說法,只能說,有利潤就分紅,沒有就算了。至於入股的退出,沒這么簡單,除非有人願意接手你的股票,否則就只能長期持有這些股份。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Ⅵ 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問題

你手裡應該有股權證明的,如果沒有相應的證據,不好辦呢~工商局應該可以查到股東情況,公司章程里也應該寫明,但如果當初設立時就不規范,恐怕去查也不一定會得到你想要的結果~

Ⅶ 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暫停分紅嗎

這個都是需要看實際入股的條款的,如果沒有正式的文本合同或股權證明,那你這個根本不能叫入股,感覺就是民間借貸。風險較高。經營的好,就是高收益,經營的不好,可能本金也拿不回。建議你確認下,如果確實是借貸(不是入股),那麼及早抽身,拿回本金,加上前面的收益,也算不錯了。同時,你也可以了解下那家大企業的經營狀況,如果是大企業,不通過你親戚應該也可以查得到。如果真的是入股,那麼每月2000元分紅是這家企業的經營利潤分配,這個也沒有長期的說法,只能說,有利潤就分紅,沒有就算了。至於入股的退出,沒這么簡單,除非有人願意接手你的股票,否則就只能長期持有這些股份。
方法:如果公司的大股東(應該是董事長或總經理),擅自動用公司的錢用於個人消費,則可以個人名義起訴該大股東,要求其將挪用公司的錢退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再召開股東會做出分紅決議。
投資入股 ,沒有入股合同書?無語。
您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股東從事與公司同類的經營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以租賃經營為主,除少量汽車、電腦外,沒有其他大宗固定資產。經過2年的經營,公司迅速壯大,現在公司已經發展到4家分店。A擔任總經理,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由於開設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業務。B、C在南京的2年裡,南京地區的業務一直是差強人意,沒有什麼新的進展。但是B、C卻私下裡與他人合作、合資在南京開設了數家獨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開拓市場不利為由,將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關門。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對其進行股權清算)的話,是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總值進行劃分還是按照最初注冊資金進行劃分,或者其他什麼方法進行劃分(請指明)。廣州甘律師解答:1、B、C私下與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的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行為。如果證據確鑿的,可以起訴B、C,其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業務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其行為有結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解散公司須代表2/3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B、C的股權達不到數額,無法通過正常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下去會重大損害股東的利益時,其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現有資產劃分,或股東自行協商確定。本案雖然A仍能憑借60%的持股優勢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側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礎,對公司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人認為,鑒於B、C的態度,或者A可和B、C協商,由A收購B、C的股權,重新登記公司為A的個人有限公司。小馬過河再咨詢:按照現有資產清算,是否包括預期收益?因為公司是租賃經營,固定資產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實在這個問題上BC很有病,因為雖然說他們所佔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紅並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們主要是忙乎自己的產業了),但是他們卻認為自己應該能夠掙更多的錢。現在的問題是,如果A要求收購B、C的股份,他們也不願意,因為每年畢竟有可觀的分紅,而且他們自己開的公司據說一直在慘淡經營(個別的賠錢),基本上是這邊分紅、那邊賠錢。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公司不賺錢各股東尚能同舟共濟或和平收場,如果公司有較大盈利,如果公司沒有規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則反而容易引起股東間的糾紛。一般通過公司法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由於新公司法放開了對公司章程的約定范圍,許多規則需要通過約定來解決,且合法的約定大於法定,由於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別的約定,故從法定的角度來分析。針對你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及競業禁止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其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損失來主張賠償,但實踐中一般對此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解散公司分股東會決議解散及法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由於對方股權比例不夠,所以只要你不同意無法通過;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點是公司法新增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審慎處理,需要對方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規定,一般參照公司凈資產來確定,主要由雙方協商。如果按凈資產來計算的,不包括預期沒有發生的收益。公司畢竟需要各股東精誠合作才能順暢運營的,如果對方願意出讓股權,建議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資人,不建議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一辦理手續較為繁瑣,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對其有特殊的嚴格要求,操作不當將給你帶來不可預計的麻煩。如果對方不願意出讓股權的,你作為大股東,本身具有先天的優勢,可以採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結構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來間接達到重整公司的目標,呵呵此問題不便過於展開。供你參考。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並不適用於股東。

Ⅸ 沒有合同的股東投資糾紛

那是朋友合作,可能也沒辦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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