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人大股東簽署虛假合同,轉移公司財產
監事可以起訴他,損害公司利益。
Ⅱ 大家做盡職調查的時候如何核查股東出資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如果講來源於投資實體的分紅,那是否還需要加上納稅憑證證明真實性?
Ⅲ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Ⅳ 股東追加投資240萬元沒有經過驗資所以記入了資本公積.企業年審時工商部門說是提供虛假報告
沒有經過驗資,不能作為投資即如實收資本,也不能作為資本價溢計入資本公積。
你的情況,雖然計入了資本公積,但沒有計入實收資本,更沒有改變注冊資本,不屬於虛假出資,應作為企業籌資的一種形式,計入其他應付款。你屬於錯記科目,可以通過會計科目的調整處理。
工商局的說法不成立。企業會計科目用錯了,要罰款更是錯誤的。
Ⅳ 股東以公司名義拉來投資,資金卻不上交公司,放在自己口袋,違法嗎
肯定違法吧,既然是以公司的名義,錢怎麼能進他的口袋呢。
Ⅵ 股東出資有沒有虛報
一、概念與構成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繫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繫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採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於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於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後,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於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佔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認定
(一)本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為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佔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並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於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於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佔罪則有此目的。
(四)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Ⅶ 法人股東利用職權簽訂虛假合同套取資金
至少是侵犯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利益,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需要的話,收集證據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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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有限公司 股東虛假出資 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此處的被執行人就是這個空殼公司。他的開辦單位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
據我所知,實踐中公司法人格被濫用的幾種表現形式:
1、空殼公司。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後,即將其投入的資金抽逃或轉移,企業因資產減少或嚴重不足,成為空殼法人。當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時,公司早已失去償付能力,而股東則以公司為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2、一人公司。投資者為了規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親朋好友的姓名進行登記,成為公司空頭掛名股東,而這些成立後所謂的有限公司資本實際均有某一實際經營者出資,公司實際是由一個股東操縱。
3、脫殼經營。公司在大量舉債情況下,故意不參加年檢,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股東或出資者既不依法組織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而是以原有的營業場所、經營人員、董事會異地重新設立公司組織經營,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以達到逃脫原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實踐中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
4、虛假出資。某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庇護、甚至鼓勵企業違規開設公司,投資者借機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額注冊資本,不僅影響企業自身正常的經營活動,還影響企業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
5、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一些集團公司或大公司為了分散經營風險或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設立子公司。表面上看,這些子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實質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縱、控制,成了母公司實現其目標的「工具」。當子公司因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負下巨額債務或瀕臨破產時,母公司則假借子公司獨立人格這塊擋箭牌,拒絕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你的情況明顯是第一種,應當有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證明虛假出資我覺得僅憑你自己可能很難,首先要去工商登記機關查查他的登記時候的驗資證明,然後再去他的公司賬戶開戶行拉出對賬單,看看有沒有成立之後馬上就抽逃公司資金的情況,不過這可能要法院才有這個權利。即使你拉出了對賬單,怎麼證明他是抽逃出資而不是正常業務也是很困難的,我估計也得法院出面才行。
有限公司制度有很多的漏洞,下次談生意要仔細查查他的資料才行,現在這年頭,騙子太多了!!!
祝你好運了。
Ⅸ 如何參照司法解釋界定處理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其中,有關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名義股東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解釋,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案件以及公司登記監管工作,有參照適用價值。 1、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七條,股東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的,如果該出資財產作價合理,依法應當辦理過戶登記的已經辦理過戶登記,不需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公司,且公司是善意的,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公司能取得該出資財產權屬的,應當認定該股東出資有效,不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與實際產權人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 如果該出資財產雖然已辦理過戶登記或者已交付公司,但因作價不合理或者公司非善意,而被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認定出資無效的,工商機關應當認定該股東虛假出資。 2、已被廢止的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以機動車輛出資逾期未轉移登記是否構成虛假出資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6]94號),曾明確「對實物已交付公司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虛假出資行為,登記機關可以酌情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從輕處罰。」 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則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據此,股東以房屋等依法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按期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可先責令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辦理過戶手續;該股東逾期仍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工商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 3、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4、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股東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的,該財產貶值金額不能認定為該股東的虛假出資額。 若股東用作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在交付給公司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作價金額,顯著低於公司登記時提交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作價金額的,其差額應當認定為該股東虛假出資額,工商機關可依法查處該虛假出資的股東,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或有重大過失的資產評估機構和驗資機構。 5、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並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變更登記、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上述情形下,該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相應減少注冊資本,並履行法定的減資程序後,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核准。 6、參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登記機關在依法責令虛假出資的出讓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補繳相應出資(可並處罰款)的同時,可依法責令受讓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出讓人和受讓人均不補足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責令該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查處公司。 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公司成立兩年後(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該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有關虛報注冊資本的規定處罰。 7、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相應地,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名義股東非實際出資人為由,認定該公司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登記。 實際出資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確認其股東身份的,仍要經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並由該公司依法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8、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登記機關按虛假出資查處該股東時,該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申辯,要求變更處罰對象的,不應採納其申辯理由。 9、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登記在該被冒名者名下的出資未到位的,公司登記機關不能以虛假出資為由,查處該被冒名登記為股東者。
Ⅹ 股東以虛假合同套取資金,法人代表有沒有責任
如果合同是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就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