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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

發布時間:2021-07-03 11:25:24

Ⅰ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是什麼

一、簽訂發起人協議
簽訂的發起人協議主要包括:發起人的基本情況、認繳的股份數額、認繳股份的方式等,與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二、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當公司涉及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時,需要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可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注冊設立。
三、申請名稱
申請名稱預先審核,並制定公司章程。
四、認購股份
發起設立:
1、發起人應書面人足公司章程中發起人應認購的股份;
2、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應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募集設立:
1、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核准;
2、公開信息,發布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等;
3、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
4、與銀行簽訂收股款協議;
5、認購人繳納股款,獲得繳款證明;
6、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等。
五、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1、發起設立:
發起人在首次繳納出資後應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並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
發起人應在足額繳納股款、驗資證明出具後的30天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在召開創立大會前15天發起人應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予以公告;創立大會必須有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才可以舉行;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天內,董事會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創立大會內容和規定:
(1)審議公司籌辦情況;
(2)通過公司的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審核設立公司的費用;
(6)審核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
(7)當發生不可抗力或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決議不設立公司;
(8)創立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六、發行股票
1、在公司成立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當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交付股票;
2、公司發行的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應配置股東名冊,並記錄下列事項:
(1)股東的名稱及其住所;
(2)各個股東的持股份數;
(3)各個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4)各個股東取得股份的時間。
無記名股票:應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以及發行日期。
七、公告
公告登記內容應與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內容一致。

Ⅱ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實際情況來看,股份公司的設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第二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三發證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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