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立能特種材料股份公司怎麼樣
四川立能特種材料股份公司是2010-02-10注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高新工業園區玉川路1號。
四川立能特種材料股份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300551008308M,企業法人王冰凌,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四川立能特種材料股份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塑料製品、化工產品(不含危化品及易制毒品)、有色金屬、建築材料、耐磨材料、潤滑油的生產及銷售;機械、模具、電子產品的設計、生產及銷售;能源、材料、生物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生產、銷售:發電機、水泵、普通機械設備、農用機械、汽油機(不含汽車、摩托車發動機);計算機信息系統、網路系統的開發、轉讓;自營產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不含國務院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須前置審批的項目,不含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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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2006年12月25日,新成有限召開首次股東會暨創立大會做出《股東會決議》,由自然人股東王大平和法人股東上海執誠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成都市高新工商局核發(川工商)名稱變核內資[2014]第000292號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核准四川省新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平
成立時間:2007-01-10
注冊資本:6478.5715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10109000035023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欣路101號
C. 成都設立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流程是
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七十三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 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 務。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 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辦理。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 個人。
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 辦理其財產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 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 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 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 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八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 的募股申請,不予批准。對已作出的批准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 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八十七條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四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前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 股款。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九十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一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 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 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三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 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四條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 記: 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 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採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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