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韓同軍貪污犯罪判多少年能夠緩刑嗎
貪污犯罪判多少年,要由法官根據貪污數額進行判決。是否能夠緩刑,看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❷ 現在私企領導貪污受賄,剋扣工人工資是犯罪嗎應該負刑事責任嗎
定義犯罪很難,一般來講,公安機關不會管經濟犯罪,應該是檢查機關的事情,但檢查機關一般只管公訴案件,依據是刑法,但刑法對侵佔罪的規定是損害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不包括自然人及自然人群體,所以經常出現損害他人利益的事件發生,但沒有人管,於是有了弱勢群體一說,其實就是法律的問題,在本單位就出現了這種情況,項目經理與財務商定,扣減員工績效工資,而且還要職工簽字,如簽字1000元,只拿800元,本人作為監督人(項目書記)都管不了,財務強扣,本人認為這樣犯法,但查了半天刑法,就是沒有對應的法條,職務侵佔不是,侵佔也不是,貪污也不是,無可奈何,但違紀算的上,但上級查不出來,因為從賬面上看一點問題都沒有,唯一的問題是黨政聯簽,但數額不大,可以不黨政聯簽,這樣本人(書記)反對無效,向上級反映吧,也會被領導熊一頓,職工有意見找我,我也無可奈何,只能到財務發火,譴責他們侵權,要求他們不得侵權,至少下不為例,但有什麼用呢!照舊!
❸ 國企工作期間貪污200萬左右,在檢察機關未立案調查前,已向上級領導坦白並退還贓款,還會被判刑,如
貪污罪成立。鑒於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從輕,就是在10年以上這個刑罰段,判處較輕的處罰。如果減輕,就是在下一個刑罰段處罰。
附法律規定,你自己對照一下。
《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關於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❹ 華錦集團某公司某領導貪污受賄如何舉報
不是有國家巡視組電話嗎,實名舉報應該可以,吧里肯定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❺ 幹部貪污十幾萬會被判多少年家屬有沒有連帶責任會被判幾年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家屬沒有責任。
❻ 給領導送了20000元的禮,事情沒有辦成,領導因為貪污被判刑了,不過是緩期執行,問錢能要回來嗎
要不回來了,而且領導因此判刑了,雖然被緩期執行,但他收的錢屬於贓款,貪污的錢已經上交國庫了。
❼ 國企領導貪污公款400萬能判幾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為300萬元以上。
❽ 水務集團領導貪污怎麼辦
水務集團領導貪污,如果超過三萬元以上,涉嫌貪污罪,應當向檢察院反貪局舉報,舉報應當提供貪污證據或者證據線索,這樣檢察院才能立案偵查。
❾ 貪污罪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9)涪陵水投集團領導貪污被判擴展閱讀
案例:套取拆遷補償款61萬余元 二人以貪污罪獲刑
近日,山西省臨汾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了一起貪污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郝某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被告人李某、郝某系某物業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臨汾市政府進行道路拓寬改造中涉及到該物業公司的房產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二被告人通過草擬、簽認虛假授權委託書,在上級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對方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套取拆遷補償款61萬余元。其中賠償給拆遷戶們5萬余元。
案件在開庭審理中,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本案的涉案款項中用於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費用應予扣除,而合議庭評議時均一致認為,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費用不應扣除。
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之後,將贓款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該案中,涉案款項中的用於公務支出的費用不應該在貪污總額中予以扣除,但在量刑過程中可以酌定對二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