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今天南京郵票交易中心為何停盤
看一下公告不是都清楚了。
2016(交)第259號 南京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回 重大事項公告答
南京文化藝術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文交所」)股東南京八城科技有限公司今日與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在南京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三胞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南京八城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京文交所30%的股權。根據協議約定,三胞集團有限公司將繼續增持南京文交所的股權至51%。此股權轉讓協議尚需上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批准後生效。
因本次南京文交所股權轉讓可能造成南京文交所實際控制人改變,屬公司重大事項。為切實有效穩定市場,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南京文交所錢幣郵票交易中心特於2016年7月27日臨時暫停交易一天,2016年7月28日恢復交易,敬請投資者關注。
2. 文交所,是正規的嗎該怎麼操作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根據我國的數字貨幣監管框架,投資者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的自由。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做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建議操作;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在投資之前,建議您先去了解一下項目存在的風險,對項目的投資人、投資機構、鏈上活躍度等信息了解清楚,而非盲目投資或者誤入資金盤。
應答時間:2021-03-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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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權excercisable是指什麼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無疑,這對國有科技型企業是一個好消息。其可面向企業重要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
在企業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被稱為企業高管與核心技術人員的「金手銬」,這是因為其能夠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相掛鉤,從而保證了激勵和約束的一致性。當前,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哪些問題,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樣的,果真能激勵從業人員積極性嗎?
一、延續試點將股權激勵工作全面鋪開
早在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到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
「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主要是將中關村試點的股權激勵推廣到全國國有科技型企業,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南京財經大學經濟系主任周紹東說。
周紹東表示,現階段,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自主創新不足、自主創新質量不高、研發機構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會科技創新環境,建立以企業為科技創新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倡導創新、吸引人才。他認為,《暫行辦法》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中的激勵不足、人才積極性不高、員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應對方案,對於提高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擴大范圍調動科技型企業活力
企業界普遍認為,合理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制度,是造就微軟、蘋果等超級企業巨頭的最大「功臣」。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激勵對象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重要技術人員,另一類是經營管理人員。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分析,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規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額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資產型國企規模不大,總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比例,比如到10%;對於企業規模的不同以及行業的偏差,給予不同的激勵最高限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周紹東看來,與試點政策相比,《暫行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而且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並且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63554億元,比上年下降2.3%,而國有控股企業利潤下降幅度達到21.9%。
「企業活力不夠,盈利能力不強,除了整體環境因素外,主要是企業內部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積極性、主動性沒有被調動起來。而隨著這種差別化激勵方式的落實,國有科技類企業活力有望得到顯著改善,有利於提高國有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周紹東說。
三、實施得當有望在其他類型國企推廣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此次三部委下發的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主要對象則是這些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層面的人員,這也是企業最為直接的利潤創造者。有人不禁會問,這對其他的企業適用嗎?
「如果實施得當的話,《暫行辦法》還可以向其他類型的國企進行推廣,特別是製造業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改制類國企以及國有服務業企業。」周紹東明確指出,在國有金融企業中,尤其需要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以縮小國有金融企業與私營和外資金融企業的員工收入差距,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的人才競爭力。
董登新表示,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鼓勵創新的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都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企業對於當前的中國尤為難能可貴,特別需要由它們來推動或是促進經濟轉型產業升級,提升企業空間眾多創新能力和創造研發水平,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強監管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股權激勵政策雖好,但是專家們都不約而同迅速的表示難以騰飛,如何在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製作用的同時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是最大的一個難點。
「規范科技型企業治理結構是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要嚴格把握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防止內部人自我激勵。」周紹東說,對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國家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佔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周紹東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成熟做法,改革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相關稅收、監管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明確發明人的收益權,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政策,有效激發國有科技型企業科研管理人員創新動力。有望打破現行制度下被激勵人員一獲得股權就要交納所得稅、國企實施股權獎勵被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等制度性瓶頸。
4. 求高手 做一份 公司第一次股東會的 會議簡報,謝謝!
2001年12月軟體行業月報 2002-01-11 2001年12月軟體行業月報聯合證券唐志本文要點:1)相關公司動態:東軟股份、用友軟體、億陽信通、托普軟體、浪潮軟體、新太科技;2)二級市場表現:從價格走勢上看,軟體股本月普遍弱於大勢,除浪潮軟體有難得的上漲外,其餘軟體個股都呈現較大的跌幅;3)投資建議:從市場熱點形成和概念炒作來看,如果大盤能出現轉暖趨勢,由於軟體行業具有利潤率水平較高和有較好成長性的原因,軟體板塊很有可能成為新的熱點。在對大市判斷樂觀的情況下,不妨對一些超跌且基本面較好的公司如東軟股份予以關注。一、行業回顧1.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12月6~7日,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信息產業部領導、全國各地系統集成認證管理部門領導和企業代表近150人出席了會議。2000年信息產業部首次召開以資質認證為主題的全國性大會,會上為第一批22傢具有一、二級系統集成資質的企業頒發了證書,至今已有32家企業獲得一級資質,50家企業獲得二級資質,近200家企業獲得了三、四級資質。目前,全國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已形成較完整的體系,建立了全國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並下設工作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和認證機構,截至11月底,全國有33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明確了資質認證主管部門。劉汝林主任指出,發展我國軟體產業要走中國自己特色的道路,要以應用帶動發展,大力發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產業。今後將重點開展以下7個方面的工作:1)、進一步修改、完善信息系統資質認證管理辦法;2)、建立並實施認證資質制度的動態管理制度;3)逐步推行項目管理和項目經理制度;4)、逐步開展項目監理制度,規范工程驗收行為;5)、規范合同文本,組織制定有關工程規范;6)成立行業協會,建立自律機制;7)加強培訓,不斷提高認證機構水平。2.我國自主開發成功的世界級大型辦公軟體——永中Office通過鑒定我國科學家歷時近兩年自主開發成功的世界級大型辦公軟體——永中Office日前在京通過了由信息產業部、中國工程院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聯合組織的技術鑒定。鑒定委員會認為,這「是一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大型集成辦公軟體,它的整體技術達到了該領域的國際先進水平」。無錫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曹參率領的150多名科研人員,瞄準現有辦公軟體文檔打開慢、存儲慢、數據不一致等弱點,採用自有專利技術和獨特的技術途徑,研製出了創新體系結構的辦公軟體-永中Office。專家認為,現有Office軟體的文字處理、電子表格、簡報製作等功能,都是由獨立的軟體來做,做不到真正的集成,而永中Office則將幾大功能合成為一個單一的軟體,易學、易用、易記。在這個意義上,永中Office則是世界上第一個真正的集成辦公軟體。二、上市公司動態:1、東軟股份(600718)A、改聘安達信進行財務審計東軟股份(600718)決定聘用在全球享有較高聲譽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安達信(ANDERSEN)為公司提供2001年度財務審計。此舉對於進一步提高東軟股份的規范化水平,保證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有一定積極作用。B、東軟股份APN事業部獲日本Alpine公司授予的2001年度「關聯公司獎」東軟股份APN事業部大連分部獲日本Alpine公司授予的2001年度「關聯公司獎」。東軟股份獲得國外合作夥伴頒發的質量獎勵,充分顯示了東軟股份在軟體質量管理上已經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同時也表明CMM3在東軟已取得較好的成績。C、東軟與南京普天通信簽訂ERP合同南京普天通信股份將採用東軟股份的ERP產品—ERM-Power優化其在內部管理。該系統包括生產計劃與管理、車間控制、采購管理、銷售管理、倉儲管理、成本控制等基礎管理及多組織集團財務管理。這標志著國產ERP軟體已經在高端市場取得了突破。2.用友軟體(600518)加快軟體推出步伐2001年是用友軟體上市年同時也是其新產品迅速推出的一年。在軟體產品方面,用友軟體5月推出互聯網分銷管理軟體U8-分銷管理軟體;6月推出用友CRM(客戶關系管理軟體)1.1版;12月開發完成製造業生產管理軟體U8-製造管理軟體,整合完成製造業生產管理軟體國際版NC/製造解決方案,完成開發網路報表2.0版。在行業應用解決方案方面,用友軟體1月推出用友NC、用友U8公共財政解決方案;3月推出NC證券業財務解決方案;7月推出NC煙草業供應鏈解決方案;8月開發NC銀行業解決方案。就用友推出來的產品和方案來看,我們很難看到財務軟體的字眼,但實際上目前用友銷售收入的主要部分還是財務軟體及ERP軟體的財務模塊,要真正實現轉型仍任重道遠。3、億陽信通(600289)擬暫緩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億陽信通(600289)擬暫緩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同時,擬將對北京億陽巨龍智能網技術有限公司的出資從4000萬元減少到3605萬元。4、托普軟體(000583)擬調整的募集資金項目未能在股東會通過托普軟體(000583)召開了200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股東會通過了對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金額的調整,但「關於調整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方式的議案」則因未完成所涉及資產的審計准備工作,將提交下一次股東大會再作審議,該議案最終以全體棄權被否決。此外,托普軟體對《公司章程》中有關董事會投資運用資金的許可權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後,董事會可以決策投資運用資金的比例從一次性或在一個財務年度內不到公司凈資產的50%下調到10%。5、浪潮軟體(600756)與日本古河合作開發ERP軟體12月19日,浪潮軟體與日本古河FITEC在北京正式簽署了新的ERP軟體開發合同,此舉標志著浪潮軟體加工出口業務進入了實質性實施階段。此次簽約的內容是浪潮為日本古河平冢母線槽生產工廠研製開發CAD設計和帳票處理系統。浪潮將根據日方提交的概要說明,按照國際通用的標准進行工程進度和工作量測算,從需求到提交都嚴格按照CMM的研發規范和標准進行,整個系統將在2002年2月份完成。浪潮軟體目前的加工出口項目主要有:企業管理(ERP)、GIS(電信、電力線路管理)、CAD和保險等。6、新太科技通過軟體工程CMM2級認證新太科技通過了美國軟體工程協會制訂的CMM2級評估。CMM的全稱是能力成熟度模型,共分五級。CMM倡導持續的過程改進,特別適合於產品出口的軟體企業,其評估結果在世界范圍內被廣為接受。此次新太科技通過CMM2級評估,意味著其軟體開發能力和標准化程度正在迅速與國際接軌。三、二級市場情況及投資建議:由於國有股減持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懸而未決,而對於關聯交易的新規定更是降低了大家對於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期,12月份大盤走勢較差,12月3日上證開盤1751點,到12月31日收盤已跌到1646點,跌幅接近6%。與整體大盤相比,軟體板塊較為活躍,換手率、振幅和漲幅都較大。從價格走勢上看,軟體股本月普遍弱於大勢,除浪潮軟體有難得的上漲外,其餘軟體個股都呈現較大的跌幅,用友軟體和新宇軟體的跌幅更是超過了14%,高價股和重組題材再次遭到嚴重沖擊。表一12月份軟體行業股票成交情況:(12月3日-12月31日)公司流通股份成交量換手率(%)成本價振幅(%)漲幅(%)(萬股)(萬手)東軟股份11,32511.6410.2822.2213.64-6.32億陽信通4,0002.937.3331.6710.76-2.67天大天財6,1007.0711.5926.8313.72-5.6浪潮軟體6,8704.656.7717.877.781.45托普軟體6,8804.596.6724.9911.78-3.29創智科技9,1004.855.3311.9610.91-8.91新宇軟體4,2223.117.3717.4620.44-14.6用友軟體2,5006.5226.0850.5614.54-14.8新太科技8,1128.7910.8412.8616.17-6.8軟體行業平均值6,5686.0210.2524.0513.30-6.83上證指數10.4-5.8深圳成指10.4-5.4數據:聯合證券網上行情分析系統從市場熱點形成和概念炒作來看,如果大盤能出現轉暖趨勢,由於軟體行業具有利潤率水平較高和有較好成長性的原因,軟體板塊很有可能成為新的熱點。在對大市判斷樂觀的情況下,不妨對一些超跌且基本面較好的公司如東軟
5. 最高院:股東應行使優先認繳權必須有期限限制,否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股東應合理期限內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否則不予支持(公司訴訟期限規則19個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商事行為的規則和特點,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限定該項權利行使的合理期間,對於超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認繳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一、蔣洋、紅日公司均為科創公司股東。其中蔣洋出資67.6萬元,出資比例14.22%;紅日公司出資27.6萬,出資比例5.81%。
二、2003年12月16日,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通過「關於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75.49%同意,20.03%反對,4.48%棄權)。蔣洋及紅日公司投反對票,並要求行使股東對新增注冊資本的優先認繳權。
三、2003年12月18日,科創公司、陳木高簽訂《入股協議書》,約定由陳木高出資800萬元,以每股1.3元認購科創公司新增的615.38萬股。
四、2003年12月22日,紅日公司向科創公司遞交報告,主張蔣洋和紅日公司對新增資本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五、2003年12月25日,科創公司完成注冊資本及出資比例的工商變更,蔣洋、紅日公司的出資比例分別降低至6.20%及2.53%。次日,紅日公司向工商局遞交了《請就新增資本、增加新股東作不予變更登記的報告》。
六、2005年3月30日,陳木高將其持有的科創公司615.38萬股股份轉讓給固生公司(固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木高),並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七、2005年12月,蔣洋和紅日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通過的「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決議無效,確認其對800萬元新增資本優先認購。綿陽中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八、紅日公司、蔣洋不服,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改判案涉股東會決議中「吸納陳木高為新股東」的內容無效,並判決在蔣洋和紅日公司將800萬元購股款支付給科創公司後15日內,由固生公司向科創公司返還其所持有的615.38萬股股權,並同時由科創公司根據蔣洋和紅公司的認購意願和支付款項情況將該部分股權登記於蔣洋和紅日司名下。
九、科創公司、固生公司、陳木高等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中涉及新增股份20.03%(增資前蔣洋及紅日公司出資比例總計為20.03%)的部分因侵犯紅日公司、蔣洋對新增資本優先的認繳權無效,涉及新增股份79.97%的部分有效,但駁回了紅日公司、蔣洋關於行使對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原因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
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據此駁回了其主張優先認繳權的訴訟請求。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股東行使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一定要在發現權利被侵犯後,盡快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法院出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考慮,不會支持其超出合理期限行使優先認繳權。
2、股東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方式要恰當,必要時股東應提起訴訟。本案中先後三次表達了反對意見,分別是在討論增資的股東會決議中投反對票、向公司提交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報告、向工商局提交要求不予工商變更登記的報告,卻未及時向法院起訴。因此,本案股東未能如願行使優先認繳權,並非由於未及時表達意見,而是選錯了表達意見的途徑。本案的教訓和經驗是:股東在優先認繳權受到侵犯後,如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應立即明確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通過法院行使此項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雖然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東會決議因侵犯了紅日公司和蔣洋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的權利而部分無效,但紅日公司和蔣洋是否能夠行使上述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還需要考慮其是否恰當地主張了權利。股東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屬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由於這一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本案紅日公司和蔣洋在科創公司2003年12月16日召開股東會時已經知道其優先認繳權受到侵害,且作出了要求行使優先認繳權的意思表示,但並未及時採取訴訟等方式積極主張權利。在此後科創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陳木高將部分股權贈與固生公司提案時,紅日公司和蔣洋參加了會議,且未表示反對。紅日公司和蔣洋在股權變動近兩年後又提起訴訟,爭議的股權價值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此時允許其行使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並極易產生顯失公平的後果,故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綿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紅日公司和蔣洋主張優先認繳權的合理期間已過並無不妥。故本院對紅日公司和蔣洋行使對科創公司新增資本優先認繳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綿陽市紅日實業有限公司、蔣洋訴綿陽高新區科創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及公司增資糾紛二審案》[(2010)民提字第48號],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3期。
延伸閱讀(一)公司法相關訴訟有關起訴期限的裁判規則
1、 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1: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徐迅訴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滬01民終9630號]認為,「本案案由為公司決議糾紛,非債權請求權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案例2: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傳清與鄭州格維恩科技有限公司、紀維公司決議糾紛[(2016)豫01民終9355號]認為,「該股東會決議無效屬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朱傳清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決議效力,不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故對格維恩科技公司、紀維所稱朱傳清的訴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3: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裴榮冰、李寰等與欽州市和盛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桂07民終386號]認為,「本案當事人提起的是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該項權利屬於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即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上訴人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法院對此問題有不同認識,認為確認公司決議效力訴訟(公司決議無效、有效、決議不存在、未形成有效決議)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案例4: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余北鴻訴貴州慶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許耀、林忠、陳小兵、郭彬、劉正強公司決議糾紛[(2016)黔民終10號]認為,「對於上述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只要其他股東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股東權利被侵犯後,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即應依法受理,不受六十日期限的限制。」
2、請求撤銷公司決議,應在公司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的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1)超出60日起訴,撤銷權消滅
案例5: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科投資有限公司與山東菏澤中科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2016)魯民終1216號]認為,「王志強所主張的未收到關於召開此次股東會的通知等事由系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規定,均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而非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法定事由。股東會決議作出的時間為2014年8月16日,王志強應當於該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提出撤銷該決議的訴訟,而王志強未對此行使撤銷權,且該撤銷權已消滅。」據此認定股東會決議有效。
案例6: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可雲與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糾紛[(2016)粵04民終1380號]認為,「股東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該期間屬除斥期間,即權利行使的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後,撤銷權人即喪失撤銷權,法院也不應受理。結合本案實際,《20140920股東會決議》於2014年9月20日作出,被上訴人彭可雲作為博能公司股東於2014年11月12日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對博能公司提起案涉訴訟,並未超過上述規定的60日的除斥期間,故本院對博能公司主張彭可雲已喪失撤銷權的抗辯不予採納。」
案例7: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趙建國與北京城建匯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2016)京02民終5186號]認為,「現趙建國主張撤銷的董事會決議系城建公司於2006年10月25日作出的,根據前述規定趙建國於2016年2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已過法定的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建國的訴訟請求並無不妥。」
(2)郵寄起訴狀的在途時間不應計算在60日的除斥期間內
案例8: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武嬋燕與昆明市鑫益屋業開發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雲01民終2666號]認為,「關於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起訴時巳經超過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被上訴人於2015年12月17日以法律允許的郵寄方式向一審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未超過《公司法》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法定期間,故上訴人提出上述主張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3)60日的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案例9: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懷朋與山東匯皓利食品有限公司、張興振公司決議撤銷糾紛[(2016)魯16民終840號]認為,「本案系被上訴人懷朋要求撤銷2013年11月1日的股東會決議,對於股東會議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在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被上訴人2013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上訴人撤回起訴。2014年9月19日,被上訴人再次提起訴訟,已超法定的60日內的期限,該60日內的法定期限系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超過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涉案決議作出之日起至被上訴人懷朋提起本案訴訟之日止已超過60日,故應駁回被上訴人懷朋的訴訟請求。」
3、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應根據具體的訴訟請求確定起訴的期限
(1)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10: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吳耿元與被告吳劍元、馬建設股權轉讓糾紛[(2014)寧商外初字第84號]認為,「關於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2010年7月26日吳耿元等人聯名向南京市公安局請願時,即認為吳劍元與馬建設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因此,其當時即已知曉案涉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其主張案涉股權轉讓侵害其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但本案中吳耿元直至2014年12月4日才訴至本院,請求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故對馬建設的這一抗辯,本院予以採納。」
案例11: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盧樹德與紀麗華、戴德俊股權轉讓糾紛[(2013)姑蘇商初字第1187號]認為,「2011年6月20日,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針對原告舉報作出答復並交原告後,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後於2013年6月17日向法院起訴,尚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1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國柱與姜文松、殳偉民等股權轉讓糾紛[(2014)蘇商外終字第0010號]認為,「姜某上訴認為香港法院早在2010年3月就涉案股權事宜作出了判決,李國柱應在2010年3月就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的事實,故李國柱的起訴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對此,本院認為,即便如姜某所稱,李國柱在2010年香港法院作出判決時即知道馬紅其轉讓其股權,但並無證據證明李國柱知道馬紅其是以低價即1:1.8的比例轉讓其股權的事實。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寶刑初字第0430號刑事判決,李國柱最早應在2011年12月27日知道馬紅其低價轉讓股權的事實,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最早應從該日起起算,李國柱於2012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姜某關於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部分裁判觀點認為應在合理期限內提出
案例13: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段偉強與段偉剛、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股權轉讓糾紛[(2014)豐民二初字第81號]認為,「雖然相關法律與梧泰公司的公司章程並未明確規定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其他股東可以無限期地拖延行使該權利,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及經濟秩序的穩定,其他股東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行使優先購買權。由於本案三位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早在2006年即已發生,而作為梧泰公司股東的原告應當及時掌握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化在內的重要信息,卻怠於行使該項權利,另外,原告於2009年12月15日在吉林市公安局製作的詢問筆錄中也曾明確表示已經知曉被告董淑霞、董淑莉及第三人邱陽入股梧泰公司的事實,因此,由於原告在知曉公司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了股東以外的人,明知其股東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後,多年來一直未主張權利,應視為其放棄了該項權利……被告段偉剛早在2006年即向被告董淑霞、董淑莉轉讓了股權,並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新老股東之間已經建立起了新的人合關系,新的股東結構已趨穩定,雙方爭議的股權價值與轉讓時相比也會發生較大的變化,而原告在2014年8月25日才提起本次訴訟,要求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其行為必將導致已趨穩定的法律關系遭到破壞,交易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並可能會產生顯失公平的法律後果,現原告段偉強提起告訴,已明顯超過合理期限。故原告段偉強要求確認被告段偉剛與被告董淑霞、董淑莉之間簽訂的《轉讓公司注冊資本金協議書》無效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如原告認為被告段偉剛轉讓股權的行為使其蒙受了損失,可另行主張權利。」
(3)主張股權轉讓協議侵害優先購買權,進而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應在一年的除斥期間內提出
案例14: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方琰與陳婷會、方新會股權轉讓糾紛[(2016)寧04民終734號]認為:上訴人方琰作為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份有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股東方新會與陳婷煜達成轉讓股份協議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加蓋公司印章,寧夏龍王池酒業有限公司亦對陳婷煜的職務做了安排,任命陳婷煜為公司總經理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根據此規定,上訴人方琰應在公司2014年2月22日召開股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但上訴人方琰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權利,故撤銷權消滅。一審法院以方琰主張撤銷股份轉讓協議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正確。
案例15: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田德剛與王榮平股權轉讓糾紛[(2014)濱商初字第604號]認為,「被告王榮平於2013年2月5日與第三人楊曉志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013年2月6日,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濱城分局將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由刁澤進變更為田德剛,由王榮平變更為楊曉志。結合原告田德剛在2013年2月6日濱州市環氧鎂置業有限公司召開的通過選舉楊曉志擔任公司監事等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的行為,能夠認定被告王榮平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放棄了優先購買權;此外,原告田德剛應自2013年2月6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告王榮平已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楊曉志,原告田德剛於2014年8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行使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4、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份,應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內提出,否則法院駁回起訴
案例16: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新躍與江蘇華天馳宇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河商初字第0049號]認為,「朱新躍在該次股東會決議中投票反對,因此,朱新躍在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與華天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時,應於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請求華天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據此,本院認為,朱新躍於2015年1月16日訴至本院,已經超過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作出之日起算的九十日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應當駁回起訴。」
案例17: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唐英姿與上海疊豐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873號]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如未能在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公司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的,股東可以自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15年6月14日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延長公司營業期限,原告對此予以反對,並在九十日內提起本案訴訟,故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持有的被告股份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18: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鴻駿與常州市創聯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4)常商終字第133號]認為,「雖然李鴻駿提供的落款時間是2011年4月28日的股東會決議復印件,客觀上不持有公司股東會決議原件,但是創聯公司的三位股東對公司召開第十三次股東會並通過延長公司經營期限的股東會決議是明知的。李鴻駿於2011年7月25日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創聯公司回購股權時,創聯公司關於公司經營期限延長的第十三次股東會決議已形成並通過,李鴻駿對決議投反對票。李鴻駿提起創聯公司回購股權之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股東投反對票且在90天之內起訴。」
案例19: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葉岷偉與瀘州朗格置業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2015)江陽民初字第5684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期限為「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須為股東會決議之後,本案中,既無相應股東會決議,原告提起訴訟的時間也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故對於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以支持。
6. 兄弟之間按原價把股權轉讓給了姐姐然後那個這個費用轉讓股權的時候這個費用怎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無疑,這對國有科技型企業是一個好消息。其可面向企業重要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
在企業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被稱為企業高管與核心技術人員的「金手銬」,這是因為其能夠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相掛鉤,從而保證了激勵和約束的一致性。當前,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哪些問題,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樣的,果真能激勵從業人員積極性嗎?
一、延續試點將股權激勵工作全面鋪開
早在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到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
「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主要是將中關村試點的股權激勵推廣到全國國有科技型企業,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南京財經大學經濟系主任周紹東說。
周紹東表示,現階段,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自主創新不足、自主創新質量不高、研發機構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會科技創新環境,建立以企業為科技創新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倡導創新、吸引人才。他認為,《暫行辦法》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中的激勵不足、人才積極性不高、員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應對方案,對於提高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擴大范圍調動科技型企業活力
企業界普遍認為,合理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制度,是造就微軟、蘋果等超級企業巨頭的最大「功臣」。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激勵對象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重要技術人員,另一類是經營管理人員。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分析,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規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額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資產型國企規模不大,總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比例,比如到10%;對於企業規模的不同以及行業的偏差,給予不同的激勵最高限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周紹東看來,與試點政策相比,《暫行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而且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並且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63554億元,比上年下降2.3%,而國有控股企業利潤下降幅度達到21.9%。
「企業活力不夠,盈利能力不強,除了整體環境因素外,主要是企業內部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積極性、主動性沒有被調動起來。而隨著這種差別化激勵方式的落實,國有科技類企業活力有望得到顯著改善,有利於提高國有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周紹東說。
三、實施得當有望在其他類型國企推廣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此次三部委下發的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主要對象則是這些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層面的人員,這也是企業最為直接的利潤創造者。有人不禁會問,這對其他的企業適用嗎?
「如果實施得當的話,《暫行辦法》還可以迅速向其他類型騰飛的眾多國企創造性空間進行推廣,特別是製造業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改制類國企以及國有服務業企業。」周紹東明確指出,在國有金融企業中,尤其需要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以縮小國有金融企業與私營和外資金融企業的員工收入差距,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的人才競爭力。
董登新表示,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鼓勵創新的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都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企業對於當前的中國尤為難能可貴,特別需要由它們來推動或是促進經濟轉型產業升級,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水平,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強監管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股權激勵政策雖好,但是專家們都不約而同的表示,如何在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製作用的同時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是最大的一個難點。
「規范科技型企業治理結構是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要嚴格把握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防止內部人自我激勵。」周紹東說,對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國家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佔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周紹東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成熟做法,改革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相關稅收、監管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明確發明人的收益權,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政策,有效激發國有科技型企業科研管理人員創新動力。有望打破現行制度下被激勵人員一獲得股權就要交納所得稅、國企實施股權獎勵被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等制度性瓶頸。
7. 江西銅業 股權激勵 何時被叫停
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無疑,這對國有科技型企業是一個好消息。其可面向企業重要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實施項目收益分紅等激勵方式。
在企業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被稱為企業高管與核心技術人員的「金手銬」,這是因為其能夠有效地把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公司的長遠利益相掛鉤,從而保證了激勵和約束的一致性。當前,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哪些問題,文件出台背景是怎樣的,果真能激勵從業人員積極性嗎?
一、延續試點將股權激勵工作全面鋪開
早在2010年,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確定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此後,試點政策陸續推廣到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
「制定《暫行辦法》的目的,主要是將中關村試點的股權激勵推廣到全國國有科技型企業,旨在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國有科技型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南京財經大學經濟系主任周紹東說。
周紹東表示,現階段,我國國有科技型企業存在自主創新不足、自主創新質量不高、研發機構作用發揮不夠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良好的社會科技創新環境,建立以企業為科技創新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倡導創新、吸引人才。他認為,《暫行辦法》針對國有科技型企業中的激勵不足、人才積極性不高、員工流失比率高等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應對方案,對於提高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內部分配機制,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擴大范圍調動科技型企業活力
企業界普遍認為,合理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制度,是造就微軟、蘋果等超級企業巨頭的最大「功臣」。
此次《暫行辦法》明確了國有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不超過10%。激勵對象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重要技術人員,另一類是經營管理人員。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分析,設定這樣的比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規模很大,比例稍微一高,額度就非常大,高科技的新資產型國企規模不大,總股本也不是很大,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比例,比如到10%;對於企業規模的不同以及行業的偏差,給予不同的激勵最高限額,有利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在周紹東看來,與試點政策相比,《暫行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而且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並且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5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63554億元,比上年下降2.3%,而國有控股企業利潤下降幅度達到21.9%。
「企業活力不夠,盈利能力不強,除了整體環境因素外,主要是企業內部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者的積極性、主動性沒有被調動起來。而隨著這種差別化激勵方式的落實,國有科技類企業活力有望得到顯著改善,有利於提高國有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周紹東說。
三、實施得當有望在其他類型國企推廣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此次三部委下發的這一政策主要針對的是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主要對象則是這些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層面的人員,這也是企業最為直接的利潤創造者。有人不禁會問,這對其他的企業適用嗎?
「如果實施得當的話,《暫行辦法》還可以向其他類型的國企進行推廣,特別是製造業國有企業、科研院所改制類國企以及國有服務業企業。」周紹東明確指出,在國有金融企業中,尤其需要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以縮小國有金融企業與私營和外資金融企業的員工收入差距,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的人才競爭力。
董登新表示,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鼓勵創新的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都比較適合。高科技輕資產企業對於當前的中國尤為難能可貴,特別需要由它們來推動或是促進經濟轉型產業升級,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研發水平空間,這正是政策的重心所在。
四、加強監管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股權激勵政策雖好,但是眾多專家們都不約而同迅速的表示難以騰飛,如何在最大限度發揮激勵機製作用的同時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是最大的一個難點。
「規范科技型企業治理結構是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要嚴格把握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防止內部人自我激勵。」周紹東說,對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決不能出現真空現象,既然是國有科技型企業,國家控股,國家就要發揮控制力,關鍵是對經理人的監督、約束和控制。特別是在內部分配和股權激勵、分紅激勵上,國家股份在董事會決策中一定要佔有主導地位。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代理人要抱著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履行大股東職能。
周紹東認為,可以借鑒國際成熟做法,改革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的相關稅收、監管制度,建立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明確發明人的收益權,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政策,有效激發國有科技型企業科研管理人員創新動力。有望打破現行制度下被激勵人員一獲得股權就要交納所得稅、國企實施股權獎勵被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等制度性瓶頸。
8. 南京新公司注冊都有什麼流程
1、辦理公司名稱核准:注冊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請公司名稱查名,需要股東的身份證明並簽署《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公司查名通過後,工商局頒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其有效期為半年
2、簽署工商登記材料: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監事等需簽署《公司注冊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企業告知承諾書》、《股東會議》等工商注冊登記材料
3、開設公司臨時賬戶並驗資: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將注冊資本打入賬戶,聘請會計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外資公司可以省略這項,要待外資公司注冊完成後才開外匯賬戶並進行驗資。
4、工商注冊登記:工商注冊登記提交書面工商出材料,辦理營業執照
5、刻章:公司營業執照審批下來後,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財務章
6、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提交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書面材料,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及IC卡
7、辦理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時,需提交財務人員身份信息。
9. 南京外國語學校仙林分校的股東介紹
南京外國語學校
南京外國語學校是在敬愛的周恩來總理直接關心下於1963年創辦的全國首批外國語學校之一。南京外國語學校倡導」求實、奮進、博學、謙遜」的校風和「嚴、新、細、活」的教風,立足於培養「理想遠大、熱愛祖國、勇於創新、學有所長、行知統一、腳踏實地、心理健康、體魄強健」的高素質人才,以「有外語特長、文理兼通、綜合能力強的國際化復合型人才」為學校的培養目標。
辦學四十多年來,學校堅持「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重視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發掘學生的潛在能力,積極開展素質教育。學校開設英語、德語、法語、日語等四個語種,現有行政班級69個,在校學生3,500人,教職工298人,其中特級教師8人,高級教師110人。
南京外國語學校每年都有一大批學生在國內外各種比賽和競賽中脫穎而出,成績名列前茅;每年都有一大批優秀學生被國內外著名大學錄取,在北大、清華,在美國的哈佛、麻省理工、耶魯、斯坦福、康奈爾、哥倫比亞等大學,在英國的劍橋、牛津、加拿大的多倫多、澳大利亞的墨爾本、法國的巴黎、德國的柏林和日本的東京及早稻田大學等世界著名高等學府中都能看到南外學子勤奮求學的身影。南外一直保持著極高的高考升學率,連年穩居全省之首。
南京外國語學校已為國家輸送了200多位優秀的外交骨幹人才,其中有七位校友出任駐外大使,八位校友擔任參贊,先後有幾十人在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等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身邊工作。許多畢業生在黨政軍機關和大公司大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也有相當數量的校友成為了知名的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