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人股東公司,股東會決議作出由其中兩人對公司項目投資,有效嗎該兩股東需要迴避嗎能形成決議嗎
您好。
股東會決議的是否有效取決於股東會的召開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形成該決議所對應的表決權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程序上,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表決權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⑵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有什麼區別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⑶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哪個為准
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沖突,以股東會決議為准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董事會的類型 :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
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
(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徵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並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⑷ 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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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多數朋友對董事會和股東這兩個概念並不陌生,是公司企業中常見的組成部分。但是對於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決議的內容,了解的朋友就不是很多了。其中不乏有些朋友甚至認為兩者可以等同,這顯然是不對的。接下來,小編將介紹下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在哪。
一、什麼是股東決議
股東決議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職權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即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時,則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資合」的性質。
二、什麼是董事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
1、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內容從基本概念入手詳細分析了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董事會的許可權范圍僅僅限於董事會會議的決定。而股東會決議代表著整個公司大的方向的決定,效力要高於董事會,其代表的是所有股東的利益,需要多數的股東投票決定。如果還想了解更多,請咨詢這方面的專業的在線律師。
⑸ 股東和董事會之間的區別,關於股東董事會的決議效力
1,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股東有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出資的義務;股東有參加公司股東會的權力,有獲得收益、剩餘財產的權力。
一人公司中,股東為公司的權力機關。
在非一人公司中,股東組成股東會(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而公司的權力機構,可以任免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等。
2,董事會是公司的管理者,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
董事會一般為股東會的執行者。
股東會決議一般決定的都是公司的大事:分紅了、更換董事、監事了、決定向外投資等等。
董事會決議一般為股東會的執行。
⑹ 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從公司法的角度去講: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董事會是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負責。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具體地講,
股東會的職權有: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由此比較而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股東會制定方針,董事會制定方案並向股東會審批通過。簡單地說,股東會的決議高於董事會的決議。
而從實際角度出發,中國目前的許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是同一人(也包括董事長、大股東是老子,總經理是兒子的情況)。而由於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這又造成了董事會成員都是大、中股東,而持有小股份的小股東就不具有決策權或話語權。如此就使得董事會、股東會的會議決議混淆(畢竟管事的掌權的就是那幾個人)。如,召開董事會後產生會議決議,就不再向股東會匯報審批等。但是,一個規范的公司、有著正確管理制度的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章程來經營管理。
本人也並非權威專家,只是結合生活及理論知識發表個人意見,如有不同看法,敬請指教。
⑺ 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區別
1.股權變更需要股東會決議,決議中寫出具體變更事項.(變更股份占總股份比較大時).
2.提交章程修正案.將變更後的內容寫上.
3.股權轉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