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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通過信託計劃暗中持股

發布時間:2021-03-19 12:41:37

❶ 怪股東中有信託,難道信託買股不為了賺錢嗎

不一定,信託產品持股有很多原因,
一般情況:有可能是公司找信託公司借錢,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結果還不上信託公司的錢,信託產品成了股東。
還有就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做二級證券投資的,那麼它持有股票的原因就是長期看好這只股票。
或者是這個信託產品就是公司自己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
所以堅不堅持得住,其實很大程度上看天吃飯

❷ 十大流通股東中有很多信託公司的,幾個意思

意思很多。我舉個情況就是信託公司很看好這家公司,紛紛持有股票。也有可能是這家公司之前找了很多家信託公司借錢,但是企業還不上,然後債轉股,直接把債務轉化成股票。

❸ 信託計劃持股有要求嗎

對委託人的條抄件要求: 《信襲托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❹ 資管計劃或信託計劃是公司大股東時,如何認定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兩者不一樣的。就算基金或者信託是大股東,他們也不一定有決策力。
《公司法》第217條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從上述的定義中,可以得出實際控制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
第二,實際控制人是指能實際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來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說實際控制人是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它安排來控制公司的直接股東從而實際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認為,間接股權控制是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個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的絕對多數股份,就可以控制股東大會,並通過股東大會選擇董事會成員並決定公司重大決策。一般情況下,將間接股權控制視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准,較為客觀,但實際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東,只能是間接持股。持股數量之多寡是判斷「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權控制並不能將實踐中許多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機制包括在內,如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會形成機制、董事提名機制等方式,也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來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從實際控制人的法律定義可以看出, 其所稱的實際控制, 是指「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行為」。法律並沒有對於實際控制的含義和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表現形式尚未進一步明確。

❺ 急求,單一股東直接間接持有持股低於33%,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案例

仁智油服: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錢忠良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上市前持有股份比例18.10%。公司管理團隊主要成員雷斌、汪建軍、卜文海、王海濱、尹顯庸、楊燎、張軍、李遠恩、張曹、龔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楊勇、黃文勇、李成靜、賈雲剛、馮嬪、盛科、葉娟、藍靈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與錢忠良為一致行動人。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錢忠良通過直接持股或協議安排的形式控制著發行人39.02%的股份。

❻ 股票,問題解釋「大股東均有通過減持致使其持股比例精確降於30%以下以避免重組方觸碰要約收購紅線的行為

購成功所需的持股比例,應視目標公司股權分散情況而定。一般說來,股權分散,所需持股比例低,換言之,在股權較為分散的情況下,即使收購者持股比例不高,也完全有可能控制公司;在股權較為集中的情況下,即使股東持股比例較高,也未必能掌握控制權。對部分收購要約的「部分股份數額」,各國多通過立法規定其下限,日本、加拿大、法國為10%,美國為5%。對強制收購要約的「臨界線」,即大股東持股到多大比例時應履行全面收購要約義務,各國由於股權結構、證券市場完善程度及文化傳統不同,法律規定也不一致,如美國法律無此規定,澳大利亞、加拿大為20%,英國為30%、如香港為35%。我國規定強制要約收購的臨界線為30%。一般說來,如果股權較分散,公眾持股比例較高,證券市場發達,標准就會比較低,反之亦然。

❼ 信託計劃作為主體做股權投資,IPO 會有障礙嗎

以信託計劃為主體做股權投資,在2005年就曾出現過(當年12月30日渤海銀行成立,引入了境外投資者渣打銀行和天津信託通過募集民間資金成立的集合信託計劃,這一創新做法在當時曾引起了不小的轟動)。
但以信託製做股權投資,真正發展起來起始於2008年。
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使得以信託計劃的方式進軍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之後出現了很多信託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可惜好景不長。
很快,證監會就表示,公司上市前存在眾多穿在信託計劃持股的,必須進行清理,否則不予放行。
有人認為這是部門博弈空間的結果,但應該也存在迅速騰空以下原因:
一是信託持股突破了《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違反證券法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有關規定;
二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要為受益人的相關情況保密,這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原則有沖突;
三是信託登記制度的缺失,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代持關系。
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反正此路不通了。
不過信託制的確成就了一批基金(其中有幾家現在已非常知名,也非常成功),因為他們當時以信託方式募集來資金後,投了一批很不錯的項目。後來不能IPO了,就將股權轉到了關聯公司,基本沒有影響退出。
2012年4月,銀監會和證監會高層通過洽商,對重啟信託計劃開設證券投資賬戶達成了共識。同時,兩部委也對放行IPO前信託計劃持股的可行性進行了溝通。可惜,最後沒有結論。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信託計劃作為主體做股權投資,IPO仍有障礙。
再說下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
2009年建銀國際就曾做過類似的嘗試,即其設立的建銀醫療保健股權投資基金(不過不是嵌套有限合夥,而是嵌套公司制,但原理相通)。後來未見該基金有項目以IPO的方式退出。
2010年9月底,天津成立了4家所謂的「信託計劃嵌套有限合夥」的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其中有三家是由中信信託牽手上海華岳投資設立的。分別是博道信元股權投資合夥企業、華辰佳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御道元誠股權投資合夥企業。另有一家是由西安國際信託和江西鄱陽湖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的天津大石洞穩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

❽ 大股東可以通過信託計劃進行定向增發嗎

大股東或者其他類型資金都可以通過信託計劃來參與定向增發。

❾ 信託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為什麼不行

信託來公司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自自有資金,一類是信託資金,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許的,與一般法人股東沒有區別,但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許上市的。

信託資金屬於信託公司「吸儲」資金,但照比銀行,這筆資金的針對性更強,即吸收資金的時候,參與信託的投資者就已經知道資金用於何處,屬於專項資金。那麼信託資金持股,其實就是把各種股東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東。這種行為,在證監會眼中,屬於故意規避《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限制的行為,股東超過200人,根據《證券法》就視為公開發行,公司開發行要取得證監會同意。

現實中,我們國家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曾經進行過大規模的國有企業改造情況,股東人數超過200名的情況也算是遍布華夏了,曾經一度,很多公司通過信託手段規避股東不得超過200人的規定,在證監會很容易地發現之後,遂出台其內部規定,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持股的,與工會持股、委託代持視同一致,不允許上市!

除此之外,信託資金如果以自有資金持股,股東就是信託公司自身,那麼就沒有限制。

❿ 股票,問題解釋「大股東均有通過減持致使其持股比例精確降於30%以下以避免重組方觸碰要約收購紅線的行為.

"全面要約收購復義制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比如: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30%的;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等等。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又不想收購所有已發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觸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東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組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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