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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布時間:2021-07-27 04:51:52

『壹』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屬於合夥性質的關系,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貳』 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是每位老總發家時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現分階段加以分析: 一、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從事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其行為法律後果應當由成立後的公司直接承擔。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而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為設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為時,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不能直接歸屬於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對於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成立後的公司可以對該行為予以承認,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予以承擔,此時,債權人可以以成立後的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發起人對外所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債權人可以對成立後的公司進行催告,要求其對是否追認予以明確。公司不追認的,則債權人只能以公司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作為相對一方債權人,無論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該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相對一方當事人沒有義務去了解發起人在實質上是為誰的利益而為民事行為,因此,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向發起人主張權利。但是,由於該發起人是為公司設立而為的必要的行為,該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後的公司,從實質意義上講,屬於公司設立行為,因此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可以由成立後的公司來承擔;如果發起人能夠證明其行為屬於設立行為,債權人就可以選擇要求行為人或成立後的公司對其承擔民事責任,但該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選擇確定後即不得再行變更。 二、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由於公司未能成功設立,其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自然無法由設立後的公司來承擔。 2、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失敗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公司法未作相應規定。 我們認為,(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夥關系,發起人之間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是一種合夥協議。一般認為發起人合夥是民法上的合夥,應適用民法上的有關合夥的規定。通常認為發起人之間的合夥關系自達成協議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時即告終止。因此,按照民法上對合夥人責任的要求,公司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某一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按協議要求其他發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責任的承擔,不需要以公司發起人有故意或者過失即過錯為條件。(2)但是,如果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對外債權人有權選擇由該發起人承擔或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他發起人如果追認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由該發起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1、公司設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正在設立之中,尚未設立登記,但又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夠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狀態。參照公司設立失敗的有關原理,此時,公司發起人之間仍然屬於合夥法律關系,公司發起人之間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明確不能成立的,由發起人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確是否能夠成立的,也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設立成功的,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按公司設立成功來承擔;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的,可以直接變更設立後的公司為當事人並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是依法籌辦創立公司事務的人。公司不可能憑空自己出現,它的設立需要有一定的人來具體操作。當某些人有設立公司的意願時,這些人首先應當進行協商,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依法著手籌辦公司需要辦理的各種事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據此,公司的發起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發起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公司因故未成立,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以主張由有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第二,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三,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第四,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不承擔合同責任。

『叄』 請教公司法問題~!關於公司發起人

《公司法》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出,發起人和認股人的區別,發起人需要對公司設立時的各項事項負責,而認股人僅僅是用手中的錢去對該公司進行一個投資,並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的投資人。

『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 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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