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出資不實主張以後補齊出資的應提供什麼證據
交付出資的銀行轉款憑證。
㈡ 股東出資不足,怎樣計算應補繳的資金
不需要,最終結果牽連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㈢ 公司法中出資評估不實的股東怎麼處理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驗資證明。股東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若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的規定價額的,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該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同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補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約定外,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的非貨幣出資財產貶值的,該出資人不用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除此之外,出資不實的責任具體來說如下:
(一)該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在未足額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出資不實承擔連帶責任;
㈣ 公司破產時發現股東出資不實在破產清算時該怎麼辦
在破產時發現股東出資不實,由管理人要求出資不實的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依據: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㈤ 股權問題 如何解決小股東認繳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根據該規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東出資的依據是公司章程,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任何時間實繳出資,其他股東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認繳期限屆滿前很難要求未出資的股東實繳出資。如果出資期限屆滿,公司可以起訴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實繳出資。
2、如果公司章程未規定出資時間,這就需要召集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決出資時間的問題。
3、問題中的股東以自有資金維系公司經營直接對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要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也就是所謂的公戶)。如果出現糾紛很難認定該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這種情況一般會認定為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在財務上計入其他應付款。如果沒作為借款進行財務處理,而是計入了資本公積,那麼該股東甚至沒有權利要求公司返還。看問題,應該是沒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建議,趁目前另外的股東還認賬,兩個股東開個會把出資的事情說清楚。如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