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認繳出資額的登記操作
具體登記的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是不允許有二意性的,那麼上述兩種理解那種更合理呢?不同的理解在登記工作中會產生什麼問題呢?
第一種理解是自然的,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如分多期繳納,詳細登記每個股東每期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也有利於監督管理。這種登記方式的優點是詳細,缺點也是詳細。如果實際登記的公司有十幾個股東,每個股東的分期出資的次數和時間都不相同,其工作量就已經相當大了;如果有更多的股東,再考慮股東可能對未繳付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的調整,變更登記的工作量中重復勞動將非常之大。實際上,股東已完成出資繳付的登記內容部分,在以後的變更登記過程的填表、審核都屬重復勞動(變更中如不詳細填寫又不能保持登記內容的一致性)。在增加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中,填表、核算等重復勞動更多。股東多次出資後,每期都詳細登記就可能有幾十條甚至上百條數據,這在實際操作中不僅會產生許多重復勞動,而且加大了登記成本。另外,這種登記方法使每一股東的認繳出資、實繳出資的總額不直觀,需要一個個進行計算。
《公司法》對注冊資本的有關定義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6條)。如果上述法條中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與登記事項中的股東的認繳出資額是一個概念的話,此時其算數關系式是:公司注冊資本 = 全體股東「認繳出資」之和。按第一種理解登記的話,則要進行兩級求和運算才能算出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的每個股東的認繳出資與算式中的「認繳出資」概念是不一致的。這種登記方法還有一個的問題,就是實際登記操作時對總局設計的登記表格填寫有困難(見下表)。
申請書中的「股東(發起人)名錄」、審核表中「股東或發起人情況」和變更登記用的「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大致相同,表格中每一股東名稱或姓名後的項目依次是: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持股比例、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余額交付期限。對於分多期繳付出資的情況,無論是每資都將所有的出資詳細填寫還是每期出資單獨填寫本次出資情況都可能產生歧義或內容的前後不一致。
按照第二種理解,登記操作則相對簡單,登記過程的重復勞動大大減少。作為登記事項的每個股東(出資人)的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的登記內容比較簡捷、清晰,尤其是公司注冊資本與每個股東(出資人)的認繳出資的數量關系、公司實收資本與每個股東(出資人)的實繳出資的數量關系都清晰明了和便於計算了。另外,總局設計的相關登記表格(三個)也都可以順利填寫,各個欄目的內容含義也容易統一明確。即:表格中每個股東(出資人)名稱或姓名後依次是其認繳出資情況(包括:出資額、出資方式、所佔比例)、實繳出資情況(包括: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余額交付期限(所有餘額最終交付期限)。而表格中各個股東(出資人)認繳出資的所佔比例(持股比例)之和應該正好是100%。按照這種方式登記的過程,每個股東(發起人)每期交付實繳出資的情況也都有詳細登記,直至完成認繳出資(總額),登記過程全面反映了每個股東(出資人)的出資過程。
但是,第二種登記方式也有問題。一是:如果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各期出資的出資額、出資時間有所變化時,登記過程可能反映不出來或不能全面反映出來。二是:如果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認繳的期限時,又有新增認繳和實繳出資的登記時,同樣面臨著難於實現登記內容的一致性、難於實際填寫相關登記表格等問題。
⑵ 股東出資款怎麼做記賬憑證
1、如收到的股東投資款是現金:
借:庫存現金
貸:實收資本
款項送存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2、如股東投資款已直接轉到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原始憑證就是書面協議、收款收據和現金存(交)款單。
⑶ 金蝶怎樣結轉各股東初始投入資金余額
暈,這是最基本的會計問題吧,借銀行,待實收資本(各股東)
⑷ 注冊公司時,股東認繳出資時間要寫設立登記之前的日期還是寫章程約定的所有資金到位的未來那個日期。
一般都是自營業執照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未來的那個時間
⑸ 股東出資情況中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怎麼填寫
現金出資,實物出資,以專利或專有技術出資,勞務出資,這幾種選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