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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

發布時間:2021-08-03 22:42:34

㈠ 股份眾籌發起人可以持有超過50%的股份嗎

可以,但是最好不要超過50%。這個主要看各大眾籌平台對眾籌發起人的要求,一般都是建議出資20%-50%,並且享有10%的技術股。因為出資少於20%,不足以讓投資人放心,可以算是擔保的一種方式;而大於50%就有點失去眾籌的意義了。其實,眾籌發起人不用出資超過50%也是持有新公司的決策權和管理權的,投資人無非是投入資金、智慧和資源來支持項目,與發起人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收益而已。

㈡ 企業想眾籌得滿足什麼條件

第一步是項目發起人在眾籌平台上發布創意項目,投資人在平台上選擇感興趣的創意項目,達到項目匹配的目的。
第二步是發起人在眾籌平台上設定籌資目標和籌資日期,投資人開始進行投資,達到籌集資金的目標。
第三步是決定該眾籌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如果在眾籌日期截止籌集到的資金未達到目標,那麼該次眾籌失敗,項目撤回該融資項目,而已經投資的投資人們則撤回已經投入的資金,而如果在眾籌日期截至成功籌集目標金額,則該眾籌項目成功,項目發起人獲得融資,投資人確認投資;
第四步,項目發起人獲得眾籌資金後,使用資金運營實施該項目,而投資人可以監管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提供建議,並優先獲得該項目產品。
在投資過程中,選擇一個投資渠道首先要考慮的是平台的風控做的怎麼樣,其次才是回報。在平台的選擇上,不妨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平台做個評估:首先要通過成立時間、注冊規模、營業網點布局、模式等方面進行初步分析選擇。同時,要看平台的創始人的履歷,並查詢ICP注冊備案,看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司審核。另外,要對平台項目的信息進行充分的了解。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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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公司眾籌是否合法問題。。例如一家有限責任制公司注冊資金為5萬人民幣,公司創始人控制70%股份,另外

毛病多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發行股份必須創建股份制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500萬元,這才5萬。股份發行全部股份等價,發起人至少認購35%,這里他自己的70%不等價。未經批准不得私自發布股份,這種方式發必然批不下來,私發屬於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量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㈣ 眾籌股份是如何分配的

眾籌股份分配:

1、公司募集資金到位,給每一個人頒發出資證明,則每一個參與股權眾籌的小夥伴成為公司的股東。

2、但在眾籌項目注冊公司時會碰到問題,這個問題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在全國各地,開一個線下的股東會可能就會比較麻煩,這無疑會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解決這個問題,在現階段大多數項目採用股份代持的方式來解決。

就是外地股東把自己的股份委託給發起人或其他人代為行使,這些接受委託的人成為公司注冊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義股東,那些委託的人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

3、如果公司准備將來上市,股份代持在現階段會被證監會認為股權不夠清晰,需要在上市前進行清理。

(4)眾籌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擴展閱讀:

海外借鑒

2012年4月,美國頒布了喬布斯法案,對認定的新興成長企業(EGC)在私募、小額、眾籌等發行方面改革注冊豁免機制,增加發行便利性。

業界普遍認為喬布斯法案在為眾籌中的股權型眾籌保駕護航:如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眾籌》一書中,這樣說到,「當美國有《喬布斯法案》(Jobs Act)為眾籌中的股權型眾籌保駕護航、法律正名的時候。

在我國,《公司法》 、《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讓人寸步難行 。而國務院研究中心田輝在其論文《美國喬布斯法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8]中寫到喬布斯法案「新設了對眾籌融資的注冊豁免機制。

眾籌,也叫網上小額集資,是一種利用網路平台向眾多小額投資者募集股權資金的新型融資方式。在喬布斯法中,確立了對眾籌融資的發行豁免條件:發行人每年最高合計的眾籌融資不超過100萬美元。

投資者的投資金額需滿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於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過l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其收入的10%用於投資。必須通過經紀人或資金門戶進行眾籌融資。」

㈤ 成立眾籌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從監管層來看,3月中旬釋放的信號是「P2P行業將不會實行牌照準入制度」:P2P行業歸屬銀監會,監管原則是明確P2P行業的業務本質,使其規位「金融信息服務中介」,嚴防其異化為「信用中介」,杜絕其變身銀行開展類銀行業務。此前包括 「平台擔保」、「資金池操作」、「資金假託管」 等被業內人士認為的灰色操作手法將被明令禁止。
但伴隨著五六月份以來,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業內傳聞已被放棄的牌照準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採用。面對風險形勢的變化,監管思路隨之改變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的發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跡象。

P2P需要一塊牌照嗎?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過平台進行純粹的借貸雙方撮合,如拍拍貸之類,另外一種就是債權轉讓的方式,即由流轉人先放出貸款給借款人,然後將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轉讓的模式,這種流轉人可以是平台緊密相關的自然人,如宜人貸流轉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發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合作進行債權合作的流轉模式,這種模式最初由安心貸推行擔保公司對流轉債權進行擔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也可以小貸公司直接將債權放在平台公司流轉,然後由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模式將流轉人模式進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國家有關部門對P2P正開展調研。可以看出國家對P2P的發展總體上是鼓勵的,但也在做進一步對存在的行業風險、涉及的監管問題等進行研究。從已披露的P2P的風險來看,一類是本身網路平台打著P2P的名義為自有項目進行非法集資,編造虛假項目,實際上屬於詐騙;另一類是平台不顧本身實力不足,對借款進行擔保,而對項目貸款的審查等缺乏經驗。另外從許多經營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徵信系統不能與人行徵信系統對接,投資者對網站缺乏識別能力等。許多平台、學者等提出了將P2P納入監管,發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塊牌照嗎?這需要具體分析:
其一,如果是純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實就是一個發布和充值等的服務平台,只要人數和金額在一定范圍,借款人、投資人通過注冊和平台上的信息進行相互認識了解,那麼借款人、貸款人之間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以現在的金融框架,無需任何金融牌照許可。當然如果有相關機構對這種平台進行監管,以確保網站以及其項目的真實性,並且納入徵信統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應該是一種金融許可。倒是應該盡快出台《民間借貸法》,並且對假冒P2P 進行非法集資的進行打擊,而不是說P2P本身有什麼問題。
其二,平台只提供債權流轉平台的情況。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人將債權放在平台進行流轉,應該說屬於合法的債權轉讓,而且債權由獨立的擔保公司或者小貸公司自身擔保,這也是應該鼓勵的促進金融交易繁榮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貸的風險,應該也不提倡用金融許可來控制,倒是應該按相關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擔保公司和小貸公司的擔保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購買小貸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債權放在平台上進行流轉的情況。這種情況P2P平台實際上參與了債權的買賣,投資者的風險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擔,對於這類業務,可以考慮有專門的金融許可,需要對平台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進行評估。
總之,規范發展P2P金融,促進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不是金融許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據P2P 具體開展的業務來定,對於能夠放開,能夠由市場做主的就不需要許可牌照。但是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起建立整體的信用體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確需要政府部門牽頭。

㈥ 能通過眾籌方式開公司嗎股份按眾籌等分分配,經營權歸籌辦方所有。這樣合乎法律嗎經營過程中會遇到什

同一物的所有權人可以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

㈦ 眾籌融資的股權分配應該是什麼樣的

資金到位後,給參與股權眾籌的人頒發出資證明使他們成為公司股東。如遇股東地區分散,外地股東把自己的股份委託給發起人或其他人代為行使,這些接受委託的人成為公司注冊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義股東,那些委託的人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如果公司准備將來上市,股份要還給委託人或轉讓給受託人。

㈧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嗎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但是有相關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8)眾籌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㈨ 股份制合作與股權眾籌有什麼區別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為基礎,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相結合形成的新型企業的組織形式。資本是以股份為主構成,職工股東共同勞動,實現按資按勞分配,權益共享,風險共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所有職工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它既不同於股份制企業,也不同於合作制企業和合夥企業,它是以勞動合作為基礎,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是我國合作經濟的新發展,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發展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㈩ 我成立家公司一年後,我發起眾籌,20人集資200萬,自已再出資10萬,我本人股份怎麼算合理

原來你是100%股份,不知道拿出多少比例做眾籌了,新增的投資只用該部分做股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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