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簽訂意向協議需公告嗎
當然需要啊
㈡ 為什麼重組的股票有些要發公告 有些不發公告直接關門
重組停牌的股票都必須發公告的,你可以在 巨潮網 查詢,不論是不是重組,股票停牌的前一天晚上公司就會發公告,向全體股民告知當天股票會停牌,公告的落款日期一般都是停牌當天,但是公告在停牌頭一天晚上就會出來。
一般來說如果是資產重組停牌,停牌當天的公告都不會說是資產重組,停牌原因會寫因重大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申請停牌。停牌之後,每個星期的周末會發一次公告,直至復牌
至於證監會受理的審核通過的,那是因為已經停牌,之後又復牌。重組預案已經出來了,預案報證監會審核,通過的,當天就會發公告。
最後補充一句,凡是停牌,上市公司都是必須要發公告的,
巨潮網 http://www.cninfo.com.cn/ 停牌前一天晚上就能查詢到
㈢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重組的方案公告後多久之後會停牌
上市公司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承諾自發布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的公告日起至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停牌期滿前按本所有關規定申請延期復牌,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上市公司申請停牌到期後未申請延期或雖申請延期但未獲同意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證券復牌。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承諾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期限未屆滿的,本所將不接受公司股票重組停牌的申請。
重組(Reconstruction)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㈣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㈤ 渣股盈利增400%仍未變寶 一汽轎車重組不為股民為紅旗
在散戶炒股的邏輯里,公司盈利就是「風向標」,因為利潤增減後與之而來的就是股民「加持」或「清倉」的關聯操作。不過當一些企業利潤同比增幅1-2倍甚至更高股價卻無動於衷時,無疑讓股民緊綳又敏感的神經被一次次拉扯。
4月15日,一汽轎車發布一季度業績預告,其中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最為亮眼,公司預計達14,500萬元-21,500萬元,與重組前同比增長276.25%-457.90%。
可見自重組以來,一汽轎車已經在經營能力上得到本質的提升與改變,但由於公司股價沒有迎來預期的暴漲,因此一汽轎車的重組行為沒有為股東帶來直接收益,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一汽內部同業競爭的問題,因為重組後,優質資產始終優質,不良資產只是暫時雪藏而已。
就在不久前,有行業專家還提出:「同業競爭並非一汽集團面對的首要發展問題,集團整體上市的道路太過漫長。」如果一汽集團短期無法打包上市,一汽轎車的股東又沒有從重組中獲益,那麼這場一汽斥百億主導重組案意圖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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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轎車股民「渣股變寶」夢破碎
一汽轎車此次發布的預告中有這樣一段解釋:「受新冠疫情與貴金屬價格波動等綜合因素,與上年同期重組後追溯調整數相比,預計將下降76.51%-84.16%。」大致意思是,如果不受疫情影響,重組前後的利潤差可能會更大。
正是由於重組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反差,讓一汽轎車從宣布調重組信息以來,散戶與股民開始將身家性命押寶其中。甚至絕大多數中小投資者還認為自身收益可超30%。因為大家相信,重組之後一汽轎車股價必然直線飄紅。所以在一汽轎車的股吧中,某股民在暢想重組結果時就形容:「重組解放,驚喜堪比『拆遷』」、「渣股變寶,單車變摩托」。
據了解,由於近來年一汽轎車的經營狀況不佳,公司市值股票早已由此前的每股30多元跌至10元左右,這讓相當大一部分早期中小投資者被套牢,而一些散戶則將重組後股價上漲視作為自己重新翻盤的好機會。
因為在股民看來,一汽轎車「以小吃大」的對象——「解放」是一汽集團旗下最優質的資產,也是集團名副其實的「利潤奶牛」。以官方發布的數字為例,2019年一汽解放全年累計銷售重、中、輕型卡車33.6萬輛;其中重卡銷量達28.5萬輛,占總市場總份額的21.8%,是商用車市場首屈一指的「利潤一哥」。解放也因此作為一汽集團旗下盈利能力最強的業務板塊之一。
伴隨紅旗、奔騰等自主業務從上市公司剝離,自主乘用車業務將不再按照上市公司管理架構要求披露關鍵經營信息,也不再承擔此前股東方制定的嚴苛業績。樂觀來看,對於有待發展的一汽自主業務而言,其運營效率與靈活性將會得到大大提升,來自股東方的資金與技術支持也將源源不斷,為紅旗與奔騰品牌發展打造一個前所未有的「安全空間」。
另一個層面,由於一汽集團將自主乘用車與合資業務徹底從上市公司剝離,一旦紅旗、奔騰等自主業務出現萎縮,同屬一汽下的一汽-大眾、奧迪等高利潤板塊將有義務和能力抵消掉出現的虧空,讓一汽集團自主品牌能夠通過合資業務反哺資金與技術。相關人士分析,一汽轎車重組短期看最大利好是有利於紅旗與奔騰發展,至於是否整體上市並不是最大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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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上市公司停牌重組前會不會發布公告,說明一些情況,並提醒股民謹慎操作
一般情況下,這種重組重大事項運作時,任何參與方與參加的中介機構都會簽訂保密協議,所以這種事情通常不會公開,直至該事項確定完畢由上市公司發布公告。
但是,一旦類似信息泄露(包括媒體報道、網上傳言等多種形式)或出現有影響的傳聞,按照規則,上市公司應當就相關問題是否存在、進展等查證並公告結果。
所以一般情況下,在證券市場中多數上市公司都是在事先沒有任何消息的情況下發布類似公告,極個別情況下會對類似內容進行進展中的公告。
至於例行性提醒語句內容,按照規則要求,幾乎是每個公告上必有的格式內容。
㈦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多久進行一次進展公告內容包括什麼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組方案後,應當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組的最新進展情況,直至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
重大資產重組進展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相關審計、評估或估值的具體進展和預計完成時間,有關協議或者決議的簽署、推進情況,有關申報審批事項的進展以及獲得反饋的情況等。同時,公告應當以特別提示的方式,充分披露本次重組事項尚存在的重大不確定風險,明確說明是否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或者交易對方撤銷、中止本次重組方案或者對本次重組方案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相關事項。
㈧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專一定屬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