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責任公司1/10股東可提議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和監事各是1/3時有權提議嗎
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即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主體為:
1.具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事)
⑵ 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嗎
我國來《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源「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會議。」由此可見,股東是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的,但是必須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有資格提議。
⑶ 什麼叫做股東的提案權
「所謂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議案的權利。從性質上看,股東提案權與表決權密切相關,當屬共益權之一。」[1] 一般而言,股東提案權有兩類形態,一是提出關於股東大會議題的事項,(例如,選任董事之事宜,股份分派之事宜等);二是就這種目的事項,提出議案的要點即具體的決議案,(例如,將金某選為董事)。股東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議題提出議案,也可以預測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項,並據此行使議案提出權。在日本,將前者稱為「議題提議權」,後者稱為「議案提議權」。[2] 要正確認識股東提案權,還要和其他幾個相類似的概念區別開來。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大會召集權請求權不同。在我國,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是指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具有這些持有量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的董事會召集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這就是股東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這個權利的相對方是董事會。根據公司法105條之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也得把審議事項事前通知(公告)公司所有股東,此時公司的股東即實現了公司的股東提案權,又實現了股東的召集請求權。雖然股東的提案權也是對於公司董事會行使,但這兩種權利的差異在於內容:提案權是對公司在股東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內容提出提案,而股東大會召集權是要求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股東提案權與股東召集權也是有差別的。當股東行使召集請求權後,董事會不按照股東的請求召集股東會,則股東就享有了股東召集權。韓國的商法第366條第2款規定,已經有少數股東請求,但董事會不履行召集程序時,請求召集的股東可以經法院的許可直接召集大會。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賦予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會臨時召集權,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04條第(三)款的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股東只能夠「請求」董事會,至於是否得到允許就完全看董事會的決定,如果遭董事會拒絕,公司法也沒有作出規定,也沒有股東會的臨時召集權的規定。因此股東的正當權利就在現有法下似乎只能通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來實現。 由於股東提案權是公司股東向公司的董事會提出請求把自己的議案作為公司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一旦遭到公司董事會拒絕而可以行使股東召集權,則此時雖然股東的議題可以在股東會上作為議案,但是由於它不再是由公司股東向董事會提出的,因此本文認為股東在行使召集權時,就不再行使提案權了。 從某個意義上講,股東的提案權行使成本要比股東的召集請求權和股東召集權的行使要低。「因而僅當股東的目的不能通過提案權實現時,該股東方訴諸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3]很遺憾的是,我國公司法中,不僅對於股東召集權沒有規定,而且對於公司的股東的提案權也沒有規定。
⑷ 開股東會時,提議和議案有什麼區別
股東會只來對列入會議的議案進行投自票表決;
對在會議上才提出的提議(相當於臨時議案),可能進行討論,也可能不予討論,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對提議進行表決。
對提議和議案的區別,具體看每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規定。因為相比議案,「提議」一詞用得不多。
⑸ 公司股東有多少股權可以提案
3%以上可以。
依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⑹ 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具備哪些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⑺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提議有哪些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10)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童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臨時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召開,一般是為了解決特別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金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