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應經出席股東大會多少表決權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貳』 股東大會重大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句話什麼意思是說全體股東的2/
股東大會重大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就是出席會議的股東,不是全體股東。
『叄』 股東大會有效召開所必須的出席人數有規定嗎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議會只規定了會議前通知股東的時間和會議表決權等。可見,《公司法》也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同樣也可以由章程里規定。
『肆』 股東大會
1、提前15天通知股東。
2、具體參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希望採納
『伍』 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超過半數通過,這里的2/3是指全體股東表決權 還是單指出席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是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二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人的全部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零星小股東,開會的一般是股權多的。一般百分之三四十就是控股了
『陸』 股東大會決議表決方式可以用舉手錶決嗎
可以,一般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由公司章程決定,舉手錶決只是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的一種,而且表決公司重要決定開股東會會有會議紀要的,在股東大會會議紀要上要讓股東簽名確認的。
『柒』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要看你們是什麼公司了,有限責任公司試過半數就可以了,但是也要看決策的是什麼問題,對公司影響重大的事件比如股東出讓股份,重大修繕等問題,要經過2/3的股東人數.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話,由於股東是不特定的人數,且人數眾多,只要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股份超出1/2通過就可以了.
『捌』 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該多少人出席才可以召開或召開才有效
有限責任公司,人數沒有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8)股東大會決議出席對象擴展閱讀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
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作用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策,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提供有效途徑。
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