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公司前身中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11月1日。 本公司系由中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截止2007年6月30日經審計的凈資產按2.424432:1的比例摺合股本10000萬股。2007年8月6日,本公司取得了江蘇省蘇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 2017年2月,公司名稱由「中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由「Zhongl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oup Co.,Ltd.」變更為「Jiangsu Zhongli Group Co.,Ltd.」。
法定代表人:王柏興
成立時間:1988-09-05
注冊資本:87178.7068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50000004533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江蘇省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
❷ 珠海中利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珠海中利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11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物業租賃、物業投資、物業管理(取得資質證後方可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楊子雲
成立時間:1992-11-20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400000134917
企業類型:集體所有制
公司地址:珠海市平沙鎮漢青路421號五樓辦公室
❸ 目前有很多家光伏企業退市,我想知道中利集團的股市是怎麼樣的
中利科技的主營業務包括通訊、光伏和其他產業,主要生產電纜、銅導體、電纜料、船用電纜、光纜和太陽能晶體硅等,光伏產品只佔主營業務的36%,所以,中利科技不會面臨退市的風險。那些退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全部為光伏產品,所以風險巨大。
❹ 我在中利集團上了io天班可以辭工嗎
可以的啊!
這還屬於試用期!
一般提前一周就可以了!
❺ 中利集團每股凈資產9元多,怎麼還虧損
一個公司凈資產的高低和公司經營是否虧損沒有關系。凈資產高,只能說明公司承擔虧損的能力比較強,並不代表公司經營業務就一定是掙錢的,當市場發生大的變化,公司決策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時,虧損是經常發生的事情。
❻ 股份制責任有限公司中如何轉讓股份,轉讓中紅利如何分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發布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 【發文字型大小】滬高法民二[2006]10號 【發布日期】2006.06.20 【實施日期】2006.06.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滬高法民二[2006]10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區、縣法院民二庭: 針對目前本市法院在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中遇到的若干問題,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傾向性觀點。現將《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印發給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參考。在審判中如遇到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2006年6月20日 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為正確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糾紛案件,進一步統一本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思路,規范法律適用,針對本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遇到的若干問題,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就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案件應如何確定裁判依據的問題。 股份合作制是兼有合作制與股份制兩種經濟形態特點,實行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相結合的一種新型公有經濟組織形式。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屬於合夥企業,我國立法機關尚未制定規范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組織和行為的法律、法規。目前,本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參照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7年7月發布的《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上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5月17日發布的《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市政府暫行辦法)。因此,企業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和運作具有較強的政策因素。人民法院在審理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造、運作過程中引發的糾紛案件,應當充分認識這一現狀,正確確定裁判依據,穩妥處理糾紛,進一步促進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造、運作的穩定和規范。 本市法院在審理與股份合作制企業相關的公司案件時,應當依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章程,並參照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裁判。鑒於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故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不能作為裁判依據直接引用。 對企業章程、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未作規定的,法院在審理中可參照最相類似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但在裁判文書中也不能直接引用。 二、關於如何確定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約定事項的法律效力問題。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是全體發起人就企業的設立與經營管理達成的協議,對全體發起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企業本身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在審理時,要尊重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的約定,除企業章程約定的事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與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市政府暫行辦法中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以外,一般不輕易認定章程約定事項無效。 三、 關於持股職工請求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讓股權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鑒於股份合作制企業具有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的特徵,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一般均對持股職工向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出讓股權予以限制。法院在審理中,應當尊重章程對股權轉讓事項所作的限制性約定,不能以該約定侵犯股東對股權的自由處分權為由而認定其無效。股份合作制企業持股職工要求出讓其持有的股權,應當按照章程約定進行處理。持股職工的股權轉讓請求違反章程約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 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在職職工要求退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鑒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本質特徵之一是資本合作與勞動合作相結合,職工既是在企業工作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股東,具有雙重身份,職工作為企業股東的身份與職工本人在企業勞動緊密聯系在一起。為保持企業資本金充足,章程一般約定職工股東在職期間不得退股。因此,企業職工要求退股並返還股本金的,因該請求違反企業章程的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 關於持股職工請求企業分配紅利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對企業紅利分配有約定的,或企業股東大會對紅利分配事項已作出有效決議的,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予以處理,持股職工分配紅利的請求違反章程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 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轉讓的價格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對股權轉讓價格有約定的,按照章程的約定處理。章程未作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可由出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資產負債表或其他會計報表中所列的「企業凈資產額」確定每股價格後予以處理。 七、關於持股職工在章程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後不同意退股,提起股權確權訴訟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鑒於股份合作制企業具有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的特徵,企業職工因退休、調離、辭職或被除名等情形離開企業,參照國家體改委指導意見和市政府暫行辦法的規定,其不再具有企業勞動者的身份,相應也不再享有企業股東的資格,故其原持有的股權應當按照章程約定予以退讓,由企業或其他職工受讓。對原持股職工在離開公司後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為原企業股東並享有股權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八、關於持股職工在章程約定的退股事由出現後,拒不辦理相關退股手續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依據企業章程的約定,持股職工因退休、調離、辭職或被除名等情形離開企業,不再符合持股條件,應將其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企業或企業指定的受讓人,並辦理相關出資證明或股權證繳銷手續。企業應當依據股東變更的事實,對企業章程和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持股職工拒絕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或交回出資證明、股權證的,企業可按照章程約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取消該持股職工的股東資格,並可請求對其持有的股權予以收購。企業章程對股權收購價格有約定的,從約定;未約定的,可按照本解答第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九、關於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 依據市政府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董事、執行董事、經理(廠長)、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該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上述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企業章程規定,給本企業、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企業有權對其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該請求權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公司有權行使的歸入權,兩者在責任承擔的條件與范圍方面不盡相同。 鑒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司有權行使歸入權,系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該規定不能適用於股份合作制企業,故對於股份合作制企業提出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使歸入權的訴請,法院應當予以釋明,要求股份合作制企業變更訴請為請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企業由此遭受的損失。法院應當在查明相關事實和損失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十、關於持股職工死亡後,其繼承人提出要求繼承該持股職工股權的,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雖然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股份合作制企業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的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企業的股東,職工的企業股東身份與其本人的勞動關系緊密聯系、不可分離,這也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本質特徵之一。已故持股職工的繼承人並非企業的勞動者,其不具備作為企業股東的主體資格,故不能依照上述公司法的規定繼承持已故持股職工生前所持有的企業股權。已故持股職工的合法繼承人請求繼承股權的,法院應予以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請為主張對該部分股權的財產權利。法院應判決企業收購該部分股權,並將股權收購價款作為已故持股職工的遺產予以處理。已故持股職工的繼承人不變更訴請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求採納
❼ 常熟中利集團怎麼樣 我女朋友三天前去應聘 今天接到了入職通知 。。聽說是上市公司 不知道則咋樣
6個子公司,1個研究中心
做電纜的,可以看得出這個集團還是有點大的。
其實,只要努力工作機會有發展機會,公司只是一個平台。是個學習進步的太罷了。
可以讓她去試試看呢。其實一份工作,最重要的是她喜歡這份工作、公司同事之間的氛圍和睦,以及公司的管理模式等等。這些都要內部人士才能切身體會。
不過我還是支持讓你女朋友去哪了上班,畢竟公司大一點,學到的東西也多呢。
祝福你們!
❽ 中意集團(中石油和義大利中利集團)
是做人壽保險的,全名是中意人壽保險公司!你可以網路搜索,我也收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