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簡述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基本職能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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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關系
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後兩者都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一層面上的兩個機構,只是董事會負責日常的公司日常的生產、行政等工作,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的工作履行情況。
③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公司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④ 股東會前必須有董事會或監事會嗎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董事及監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產生的董事和監事分別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
在創立之初,當然是先有股東創立大會,然後才有董事會和監事會。
但後面,股東大會的召開,一般召集人是董事會或者監事會,這樣子,又得先開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再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再開股東大會。
⑤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主要區別。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出的。
《公司法》第37-44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規定;第99-108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62條)
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董事會。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⑥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三者的關系是怎樣的
董事會中有職工董事和非職工董事。
監事會中有職工監事和非職工監事。
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非職工董事、非職工監事,並且確定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比例。
那麼,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股東會為權力機構,股東會下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而董事會為公司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公司的運轉的核心就是董事會。
而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
這樣,二者互相制衡,皆出於股東會之下,受股東會制約。
⑦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三者有什麼關系
董事會、監事會均由股東(大)會(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並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及其他內設機構所作出的決策和經營事務。